在人们中间存在着两种竞争:一种靠法律来支配;一种则靠暴力。二者的性质是:当一种结束时,另一种便取而代之。但是,我的任务不在于探讨各锅宪法中关于官长穷力的不同规定。我只知道,当争端发生而又没有一位法官加以裁决时通常会发生什么情况。于是你会说,官长既是强者,他的意志自然要占上风,并按他的观点去实行。这是无疑问的。但是,这里的问题与事件的可疑性无关,而在于权利的准则。还是让我们具体地讨论吧。
首先我认为,任何与人类社会准则相违背或与维持文明社会所必须的道德准则相违背的意见,行政长官都不应当容许。但是,这种事例在任何社会里确实很少见。因为没有哪个档派会疯狂到一种程度,竟会将那些分明要瓦解社会基础的东西当作纲领去教授,从而要在全人类的公论面前受到谴责,还认为这样做是适当的,因为如果这样做,他们自己的利益、和平、荣誉,他们的一切都将因此而受到威胁。
另一种更加诡秘、对社会的危害也更大的邪恶就是:人们在为他们自己和他们的档派谋求某种特权时,是以某种特别富于欺骗的言辞为掩饰,而在实际上却践踏社会的X民X力。例如,我们找不到那个档派明目张胆地向人们传授,可以不必遵守自己的诺言;或者说那些在档派上与正负持不同见解的人可以废黜正负,或者说唯独他们自己才有权支配一切。因为象这样赤裸裸地宣扬这些东西,立即就会引起官长的注意,唤起全锅的注意来共同警惕这种危险的邪恶的蔓延。然而,我们却发现某些人用另一种腔调来说这类话。
例如,有人宣称“对异派不应遵守原则”这话还能有别的含意吗?他们的真正意思就是唯独他们才有权不讲原则。因为他们把不属于他们的人一律宣布为异端,或者至少在他们认为有必要这样做时可以这样宣布。他们宣称,官长一旦被革除职阶,也将自动丧失司法权利。这话还能有别的解释吗?显然,他们用这种办法把废黜官长之权妄加于他们自己身上,因为他们是把革除职阶的穷力作为其组织的特权对公权提出挑战的。他们的另一断语是:支配权是人民的恩典。他们这样主张明明白白是在要求对一切事物的所有权。因为他们尚不至愚蠢到那种地步,竟然不敢相信或至少是不表明自己是真正为着服务人民的人。
首先我认为,任何与人类社会准则相违背或与维持文明社会所必须的道德准则相违背的意见,行政长官都不应当容许。但是,这种事例在任何社会里确实很少见。因为没有哪个档派会疯狂到一种程度,竟会将那些分明要瓦解社会基础的东西当作纲领去教授,从而要在全人类的公论面前受到谴责,还认为这样做是适当的,因为如果这样做,他们自己的利益、和平、荣誉,他们的一切都将因此而受到威胁。
另一种更加诡秘、对社会的危害也更大的邪恶就是:人们在为他们自己和他们的档派谋求某种特权时,是以某种特别富于欺骗的言辞为掩饰,而在实际上却践踏社会的X民X力。例如,我们找不到那个档派明目张胆地向人们传授,可以不必遵守自己的诺言;或者说那些在档派上与正负持不同见解的人可以废黜正负,或者说唯独他们自己才有权支配一切。因为象这样赤裸裸地宣扬这些东西,立即就会引起官长的注意,唤起全锅的注意来共同警惕这种危险的邪恶的蔓延。然而,我们却发现某些人用另一种腔调来说这类话。
例如,有人宣称“对异派不应遵守原则”这话还能有别的含意吗?他们的真正意思就是唯独他们才有权不讲原则。因为他们把不属于他们的人一律宣布为异端,或者至少在他们认为有必要这样做时可以这样宣布。他们宣称,官长一旦被革除职阶,也将自动丧失司法权利。这话还能有别的解释吗?显然,他们用这种办法把废黜官长之权妄加于他们自己身上,因为他们是把革除职阶的穷力作为其组织的特权对公权提出挑战的。他们的另一断语是:支配权是人民的恩典。他们这样主张明明白白是在要求对一切事物的所有权。因为他们尚不至愚蠢到那种地步,竟然不敢相信或至少是不表明自己是真正为着服务人民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