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年前的很长时期里,美国是最繁荣和人民最安居乐业的国家之一。但近五十年来,美国不但一直频繁地发生持枪抢劫、强奸、杀人灭口、打砸抢烧暴乱、平民被弹雨袭击的枪击案,而且一直是这类案件发生率最高的大国,还到处有失业者或流浪汉,因贫穷而迟迟未能为广大民众建立医疗保险等保障体系,很多城市因入不敷出而只好申请破产,连联邦政府也因没钱可花而经常关门(即政府停摆),每次政府关门大多数长达一至三个星期,被一些北欧人称为 “下三滥国家”。其根本原因如下:
近五十年来,美国的O型加上B型血的人的数量的增长率远高于其余的人,造成O型加上B型血的人越来越远远多于其余的人。而多数O型和B型血的人对个人自由(例如,拥有枪支的自由、游行示威的自由)和个人财产的重视程度,以及对社会秩序和公共财产的不够重视的程度,远远高于其余的人。
很多法律和政治学的著名专家经过仔细分析美国的很多重大事件后发现,个人自由和个人财产与社会秩序和公共财产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顾此就会失彼性,相当于一定程度的鱼和熊掌不可兼得性。这就导致了,重视社会秩序和公共财产的政策往往会使个人自由和个人财产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或减少。
于是,谁主张推行更利于个人自由和个人财产的政策,谁就往往更易被O型加上B型血人占多数的选民选举为议员(或人民代表);这样的人当选为议员(或人民代表)后往往制定或投票通过远远更重视个人自由和个人财产的法律;而这样的法律有时会剥夺维护社会秩序的执法者的最利武器,促使发生暴乱等罪行,从而易导致社会生产、税收和公共财产减少。
美国不够重视社会秩序和公共财产的政策(包括法律),是造成如下恶劣局面的最大原因:美国既是刑事犯罪率最高,也是嫌疑犯被捕率最低、被捕嫌疑犯被判有罪率最低的大国,而且美国几十年来的大多数罪犯(无论是严重罪犯还是普通罪犯)都未被判有罪。
被捕嫌疑犯被判有罪率奇低的主要原因是,能证明嫌疑人有罪的录像和录音之类证据,一般只可能在嫌疑人不知情时才可能录制成功,但这样获得的证据,往往被上述法律强行归类到无效证据之列。而在嫌疑犯知情时,嫌疑犯就会暂停或转移到远离记录设备的地方进行或谈论犯罪之事,于是一般是记录不到其犯罪的信息的。
明明二百多年来一直生效的美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的第五修正案关于证据的规定是这样的:“不得强迫嫌疑人做对自己不利的证词”。可见,只要不强迫嫌疑人,任何有关信息(包括录像和录音等)理应都可以作为法院判案的证据。
也明明,尽管录像和录音存在被强迫情况下录制和被篡改的机会或可能性,但它的这种机会或可能性往往远远小于大多数其它形式的证据(如文字、签名),而且它是最容易识别出是否已被强迫制作和是否已被篡改的证据,故可称为执法者的最利武器之一。
但在更重视个人自由和个人财产的、占人口多数的O型加上B型血的人的推动下,“1968年美国的《综合治理犯罪与街道安全法》进一步规定,除非侦查机关出于对重要犯罪的侦查需要,申请法院签发窃听证,禁止法院以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作为证据使用”。
在上述国家级法律出台后的头二十年里,几乎全部的州效仿该法律,争先恐后地全盘否定明明比其它信息远远更可靠的录像和录音作为证据的效力,制定并通过了剥夺执法者的这种最利武器的如下法律规定:
只有当事人一方以上同意并知情时所录制的录像或录音才可以作为本州的法院判案的证据;很多州的法律甚至更蛮不讲理地规定,只有当事人双方(必有一方是犯法者)都同意并都知情时所录制的录像或录音才可以作为本州法院判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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