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撕 | 郑州被劝阻吸烟者猝死,劝阻者该赔钱吗?二审法院对不对? 开撕 | 郑州被劝阻吸烟者猝死,劝阻者该赔钱吗?二审法院对不对?
2018-01-27凤凰网争鸣凤凰网争鸣
事件梗概:医生杨某因在小区电梯里劝一名段姓老汉不要抽烟,引发争执,老人情绪激动心脏病发作离世。家属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40余万元的赔偿。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杨某的行为与段某某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段某某确实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根据公平责任原则,一审判决杨某向段某某的家属田某某赔偿15000元,驳回田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杨某没有上诉,但是原告田某某不满,提起上诉。
2018年1月23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杨某劝阻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结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于是,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杨某不需要承担责任,不需要赔偿田某某。
问题就来了。二审法院在一审被告没有提出上诉,而是原告提出上诉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做出不利于一审原告的终审判决呢?
法学界就此发生了激烈争论。有的法学家认为二审判决违背了“禁止上诉不利变更”原则。核心观点是指“在只有一方当事人上诉的情况下,上诉法院不能做出比一审判决更不利于上诉人的判决。”也就是说,原告田某上诉本来是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结果反而被二审法院剥夺了原本可以获得的15000元赔偿。这有违程序正义。
有的法学家则认为,中国的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上诉不利变更”原则。本案二审法院的及时改判不仅仅具有守法的意义,更为重要的是为未来我国法院处理同类问题做出了示范和标杆。

你认为,二审法院应该怎么做?欢迎做选择题。
法学界辩论的详细理由,请查看“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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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梗概:医生杨某因在小区电梯里劝一名段姓老汉不要抽烟,引发争执,老人情绪激动心脏病发作离世。家属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40余万元的赔偿。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杨某的行为与段某某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段某某确实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根据公平责任原则,一审判决杨某向段某某的家属田某某赔偿15000元,驳回田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杨某没有上诉,但是原告田某某不满,提起上诉。
2018年1月23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杨某劝阻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结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于是,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杨某不需要承担责任,不需要赔偿田某某。
问题就来了。二审法院在一审被告没有提出上诉,而是原告提出上诉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做出不利于一审原告的终审判决呢?
法学界就此发生了激烈争论。有的法学家认为二审判决违背了“禁止上诉不利变更”原则。核心观点是指“在只有一方当事人上诉的情况下,上诉法院不能做出比一审判决更不利于上诉人的判决。”也就是说,原告田某上诉本来是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结果反而被二审法院剥夺了原本可以获得的15000元赔偿。这有违程序正义。
有的法学家则认为,中国的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上诉不利变更”原则。本案二审法院的及时改判不仅仅具有守法的意义,更为重要的是为未来我国法院处理同类问题做出了示范和标杆。

你认为,二审法院应该怎么做?欢迎做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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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梗概:医生杨某因在小区电梯里劝一名段姓老汉不要抽烟,引发争执,老人情绪激动心脏病发作离世。家属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40余万元的赔偿。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杨某的行为与段某某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段某某确实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根据公平责任原则,一审判决杨某向段某某的家属田某某赔偿15000元,驳回田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杨某没有上诉,但是原告田某某不满,提起上诉。
2018年1月23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杨某劝阻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结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于是,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杨某不需要承担责任,不需要赔偿田某某。
问题就来了。二审法院在一审被告没有提出上诉,而是原告提出上诉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做出不利于一审原告的终审判决呢?
法学界就此发生了激烈争论。有的法学家认为二审判决违背了“禁止上诉不利变更”原则。核心观点是指“在只有一方当事人上诉的情况下,上诉法院不能做出比一审判决更不利于上诉人的判决。”也就是说,原告田某上诉本来是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结果反而被二审法院剥夺了原本可以获得的15000元赔偿。这有违程序正义。
有的法学家则认为,中国的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上诉不利变更”原则。本案二审法院的及时改判不仅仅具有守法的意义,更为重要的是为未来我国法院处理同类问题做出了示范和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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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杨某的行为与段某某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段某某确实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根据公平责任原则,一审判决杨某向段某某的家属田某某赔偿15000元,驳回田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杨某没有上诉,但是原告田某某不满,提起上诉。
2018年1月23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杨某劝阻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结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于是,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杨某不需要承担责任,不需要赔偿田某某。
问题就来了。二审法院在一审被告没有提出上诉,而是原告提出上诉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做出不利于一审原告的终审判决呢?
法学界就此发生了激烈争论。有的法学家认为二审判决违背了“禁止上诉不利变更”原则。核心观点是指“在只有一方当事人上诉的情况下,上诉法院不能做出比一审判决更不利于上诉人的判决。”也就是说,原告田某上诉本来是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结果反而被二审法院剥夺了原本可以获得的15000元赔偿。这有违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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