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家长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选择家庭教育有较好成效,并热心公益活动的家长,在征求家长同意的基础上,建立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年级可相应建立家长核心小组。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把学校发展规划,每学期的教育教学工作计划以及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家长委员会会议上沟通、讨论,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家长委员会的赞同、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要求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