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面对一案件陷入困境 安康博物馆、健平公司等单位被质疑恶意串通
2018-3-9 1:04安康部落举报
(经济调查内参 副总编卢路 各界导报记者 赵嘉恺)安康市天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工房地产)与陕西安康健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健平水泥公司)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2012年经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0月天工房产向安康中院申请执行,同年11月10日安康中院指令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行,期间,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曾三次发督办函,要求执行,时至今日,已长达4年半之久,难以依法执行,使此案件在安康市中院陷入执行困境,该案被执行单位健平水泥公司及案外人安康博物馆健平房地产公司三家单位被指控恶意串通、恶意逃避债务,挑战法律底线。
两家公司的合作协议
2010年7月8日,天工房地产与健平水泥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开发合同,双方约定:健平水泥公司以其老厂区约50亩土地为实物出资,天工房地产以现金方式在土地上建商品房销售,所获利润按天工房地产46%、健平水泥公司54%分配,健平水泥公司所获利润不低于1亿元,土地用途的变更由健平水泥公司负责办理,为配合报建设方便,将土地过户到天工房地产名下,该项目总投资16亿元,天工房地产向健平水泥公司交纳1000万元的合同保证金,并特别约定了保证金缴纳后合同生效,违约方支付对方的违约金为2000万元,合同就财务管理、贷款事项等做了约定。
双方合同签订后,天工房产于2010年7月28日前向安康健平水泥厂(健平水泥公司)交纳了1000万元的合同保证金
安康博物馆
健平水泥公司的一女多嫁
健平水泥公司在与天工房地产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不久,在没有与天工房地产解约的情况下,2010年8月28日与陕西新澳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2010年9月28日与重庆中元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2011年9月21日又与安康博物馆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原厂区8.1亩)。
2011年10月17日,安康市政府审批土地件安土批发【2012】47号,同意将建平水泥公司位于七里沟村39.59亩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建平房地产公司作为城镇住宅用地。2012年11月5日,建平房地产公司与安康博物馆签订转让土地补充协议(6.86亩)。
2012年11月6日,安康市人民政府核发安土批发【2012】137号审批土地件,其中明确:“同意将位于安康市汉滨区建民办七里沟村,原陕西安康健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4572.59平方米划拨给安康历史博物馆,土地用途为文体娱乐用地”。
天工房地产总经理张自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健平水泥公司明知与天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合作开发合同仍在履行期间,却与其他人签订协议,致使双方签订的土地开发合同不能履行。安康市人民政府、安康市国土资源局在明知这块土地被我公司依法保全的情况下,又违规审批,这一系列做法,给天工房地产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致使其合法利益得到严重侵害。”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陷入尴尬困境
张自平说:2012年天工房地产将健平水泥公司起诉到安康市中院,安康市中院下达(2012)安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调解书。天工房地产于2012年7月31日对健平水泥公司原厂区国有土地进行了保全,保全期内关于土地变更的所有手续均不能进行,因此,在2013年4月市中院下达(2012)安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后,天工房地产积极配合,履行调解义务,将土地保全撤回,健平水泥公司才能将地块变更到健平房地产公司名下,并于2013年7月办理了土地证。说明该块土地使用权应属于健平水泥公司所有,特别是市中院(2012)安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时,该块土地使用权归健平水泥公司所有,健平水泥公司为躲避债务,将土地使用权变更到建平房地产公司名下,但债务是客观事实的存在,健平水泥公司应积极履行调解义务,而不是一味躲避。
2013年4月9日,陕西安康健平水泥有限公司与安康市天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解除《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补偿协议。协议规定,签订后三天之内,陕西安康健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安康市天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1000万元。第二次给付人民币600万元(即在项目开盘收足600万元时立即给付乙方)第三次付款600万元(即项目开盘10个月之内给付乙方最后600万元)。均以银行转账方式付款。协议签订后,由安康市天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陕西省安康健平水泥有限公司老厂区土地的保全,并帮助其获得土地手续。
之后由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被安康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置换,健平水泥公司和健平房地产公司是在取得政府一亿元的补偿及拆迁费用后,又从政府争取到了一块土地,因此,健平水泥公司老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开工建设,天工房地产公司
2018-3-9 1:04安康部落举报
(经济调查内参 副总编卢路 各界导报记者 赵嘉恺)安康市天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工房地产)与陕西安康健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健平水泥公司)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2012年经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0月天工房产向安康中院申请执行,同年11月10日安康中院指令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行,期间,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曾三次发督办函,要求执行,时至今日,已长达4年半之久,难以依法执行,使此案件在安康市中院陷入执行困境,该案被执行单位健平水泥公司及案外人安康博物馆健平房地产公司三家单位被指控恶意串通、恶意逃避债务,挑战法律底线。
两家公司的合作协议
2010年7月8日,天工房地产与健平水泥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开发合同,双方约定:健平水泥公司以其老厂区约50亩土地为实物出资,天工房地产以现金方式在土地上建商品房销售,所获利润按天工房地产46%、健平水泥公司54%分配,健平水泥公司所获利润不低于1亿元,土地用途的变更由健平水泥公司负责办理,为配合报建设方便,将土地过户到天工房地产名下,该项目总投资16亿元,天工房地产向健平水泥公司交纳1000万元的合同保证金,并特别约定了保证金缴纳后合同生效,违约方支付对方的违约金为2000万元,合同就财务管理、贷款事项等做了约定。
双方合同签订后,天工房产于2010年7月28日前向安康健平水泥厂(健平水泥公司)交纳了1000万元的合同保证金
安康博物馆
健平水泥公司的一女多嫁
健平水泥公司在与天工房地产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不久,在没有与天工房地产解约的情况下,2010年8月28日与陕西新澳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2010年9月28日与重庆中元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2011年9月21日又与安康博物馆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原厂区8.1亩)。
2011年10月17日,安康市政府审批土地件安土批发【2012】47号,同意将建平水泥公司位于七里沟村39.59亩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建平房地产公司作为城镇住宅用地。2012年11月5日,建平房地产公司与安康博物馆签订转让土地补充协议(6.86亩)。
2012年11月6日,安康市人民政府核发安土批发【2012】137号审批土地件,其中明确:“同意将位于安康市汉滨区建民办七里沟村,原陕西安康健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4572.59平方米划拨给安康历史博物馆,土地用途为文体娱乐用地”。
天工房地产总经理张自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健平水泥公司明知与天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合作开发合同仍在履行期间,却与其他人签订协议,致使双方签订的土地开发合同不能履行。安康市人民政府、安康市国土资源局在明知这块土地被我公司依法保全的情况下,又违规审批,这一系列做法,给天工房地产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致使其合法利益得到严重侵害。”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陷入尴尬困境
张自平说:2012年天工房地产将健平水泥公司起诉到安康市中院,安康市中院下达(2012)安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调解书。天工房地产于2012年7月31日对健平水泥公司原厂区国有土地进行了保全,保全期内关于土地变更的所有手续均不能进行,因此,在2013年4月市中院下达(2012)安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后,天工房地产积极配合,履行调解义务,将土地保全撤回,健平水泥公司才能将地块变更到健平房地产公司名下,并于2013年7月办理了土地证。说明该块土地使用权应属于健平水泥公司所有,特别是市中院(2012)安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时,该块土地使用权归健平水泥公司所有,健平水泥公司为躲避债务,将土地使用权变更到建平房地产公司名下,但债务是客观事实的存在,健平水泥公司应积极履行调解义务,而不是一味躲避。
2013年4月9日,陕西安康健平水泥有限公司与安康市天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解除《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补偿协议。协议规定,签订后三天之内,陕西安康健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安康市天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1000万元。第二次给付人民币600万元(即在项目开盘收足600万元时立即给付乙方)第三次付款600万元(即项目开盘10个月之内给付乙方最后600万元)。均以银行转账方式付款。协议签订后,由安康市天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陕西省安康健平水泥有限公司老厂区土地的保全,并帮助其获得土地手续。
之后由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被安康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置换,健平水泥公司和健平房地产公司是在取得政府一亿元的补偿及拆迁费用后,又从政府争取到了一块土地,因此,健平水泥公司老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开工建设,天工房地产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