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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斯托曼和自由软件基金会(FSF)的定义,自由软件赋予使用者四种自由:
自由之零:不论目的为何,有使用该软件的自由。
自由之一:有研究该软件如何运作的自由,并且得以改写该软件来符合使用者自身的需求。取得该软件之源码为达成此目的之前提。
自由之二:有重新散布该软件的自由,所以每个人都可以借由散布自由软件来敦亲睦邻。
自由之三: * 有改善再利用该软件的自由,并且可以发表改写版供公众使用,如此一来,整个社群都可以受惠。如前项,取得该软件之源码为达成此目的之前提。
如果一软件的使用者具有上述四种权利,则该软件得以被称之为“自由软件”。也就是说,使用者必须能够自由地、以不收费或是收取合理的散布费用的方式、在任
何时间再散布该软件的原版或是改写版在任何地方给任何人
使用。如果使用者不必问任何人或是支付任何的许可费用从事这些行为,就表示她/他拥有自由软件所赋予的自由权利。
开源是自由软件的前提,但开源软件不一定时自由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