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应律师事务所吧 关注:1,085贴子:805
  • 0回复贴,共1

关于山东诸城市对李炳玲被强制医疗法律分析!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关于山东诸城对李炳玲被强制医疗法律分析!
至:诸城市精神卫生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北京天应律师事务所接受李佩佩之委托,作为李佩佩的代理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分析。
本法律意见分析仅作为李炳玲被强制医疗之事的决策参考,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一、本意见所依据的事实依据
(一)《诸城市精神卫生中心门诊病历》一份
(二)《精神科药物治疗知情同意书》一份
(三)《精神病患者住院知情同意书》一份
(四)《诸城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病人知情同意书-关于强制性医疗
行为》一份
(五)《诸城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病历》一份
二、本意见依据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五)《精神障碍诊断与治疗工作规范》
三、法律意见分析
(一)李炳玲被强制性医疗的程序违法。
首先,李炳玲为非自愿住院患者,根据《精神障碍诊断与治疗工作规范》第十条:“对非自愿住院患者实施治疗前,医师应尽最大可能取得患者本人同意。如果患者本人不同意治疗,而医师仍未不予治疗对患者明显不利时,应当取得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后,才能实施治疗。”《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一条:“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但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李炳玲有其女儿李佩佩,未经其女儿李佩佩的书面同意,李炳玲不应接受诸城市精神卫生中心的强制医疗。
其次,村委会不得作为李炳玲的法定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是指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监护人制度进行了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
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李佩佩为李炳玲的子女,是其第二顺序监护人,为其法定监护人,村委会不得担任其法定监护人。
最后,虽然我方不承认李焕玲为精神病人,但即使李焕玲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即使李炳玲应被强制医疗,也应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由检察院递交强制医疗申请书、经过法院判决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方可进行强制医疗。但李炳玲未经法院判决即进行强制医疗属程序严重违法。
(二)李佩佩有探视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除在急性发病期或者为了避免妨碍治疗可以暂时性限制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李佩佩作为李炳玲的女儿拥有探视权,诸城市精神卫生不应限制李佩佩对母亲的探视。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资料中如实记录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情况、实施约束、隔离措施等内容,并如实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但是,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可能对其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年。”李佩佩在李炳玲被强制医疗期间多次要求贵院提供相关的病历及隔离措施等内容,均被贵院拒绝。
曾子曰:“民之本教曰孝,夫仁者,仁此者也;义者,义此者也;忠者,忠此者也;信者,信此者也;礼者,礼此者也;行者,行此者也,强者,强此者也。”忠、孝乃民族之气节,中华之瑰宝,李佩佩的父亲本应尽享儿孙满堂之福,无奈已阴阳两隔。李佩佩望母心切,想要尽孝却一墙之隔,即使事已至此,也望贵院不要剥夺母女这唯一还能相见的机会。
此致
北京天应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李海江律师:+86-13811345618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汤立路 201 号院 3 号楼 2 单元 2506 号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8-04-11 16:0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