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江苏徐州市人。人寿徐州分公司管理混乱,纵容包庇员工违法乱纪,利用公司的保单骗取投资者的买保险的钱,公司不承担责任!!
(一)简介 中国人寿徐州分公司正式员工(迟文),在给我们家从1996年至2013年连续办理二十多份保险,在这期间此人利用职务之便,利用人寿公司的保险合同,把我们买保险的钱私吞,二十多份保险合同有九份保险合同资金挪用。我们以民法49 条 ,保险法127条表见代理,起诉人寿公司赔付,一审胜诉,但人寿公司托人找关系,或亲自出面干扰案件,已经3年多以种种手段照成到现在还没赔付!
(二) 还有公道吗?还讲法制吗?!!
保险法127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使投资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由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超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表见代理三大因素(1)是不是以保险人的名义,(2)是不是造成信赖的关系(3)是不是有保险人表见授权的情形。
从这上述的论点说明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迟文给我们办理的保险铸就了表见代理的形成。
(我有保险合同证据验证)
迟文给我们办理保险都是按照迟文的要求通过她指定的银行,账号,打到她银行卡上,并要求本人的身份证给她,她交给保险公司后,再把装订成卷的保险合同交给我们(这是保险公司以前就是这样行为的正常业务流程)就是因为她是正式员工,也是保险代理人,她的一切行为都是代表保险公司,根据授权办理的业务行为,她代表保险公司给我们订立的保险合同,都是有保险公司的保单和保险公司的合法印章,我们认为是一份份有实体性质的保险合同,就因为她多年给我们办理那么多保险合同。有次在2006年迟文找到我岳父(胡立杨78岁)说:我们公司有分红理财产品,钱可长期在哪,每年给红利,什么时候用,什么时候对付,并交保险合同,我岳父就相信开始办理了。
迟文也是按照约定的时间对付红利的,所以造成我们更相信人寿公司,当时保险公司就有这向保险产品(公司经理承认)17年保险合同信赖关系,我们那想到保险公司业务员(迟文)利用职务之便把这些钱挪用己有!还是小团体私分?我们不知道,但保单合同迟文说是从公司内部主任办公室拿的,(公安案卷记录)是自己拿还是有同谋?说明人寿公司的管理混乱。说明是公司的保单。她给我们解释这是我们内部的产品。我们也不懂,迟文怎么解释我们就怎么相信,我们就认中国人寿保险合同。所以我们找人寿公司赔付有理由据!保险公司的人,保险公司的合同我们不找公司找谁!
(三)人寿公司有内部深层问题
有法不以,为保他们的乌纱帽,以各种手段干扰司法,动用大量人力财力推脱责任,从政法委到公 检,法,到处活动。就是不想赔付,就想推到是迟文个人违法行为。让迟文担着事情就好办了,这样和迟文有牵扯的一批领导特别和她同谋的人就没事了!这就是另一种黑恶势力的表现,迟文2008年就不在公司正式上班,直到2015年7月出事以后才开除公职,这么多年她的工资以及待遇一分不少,还是按业务员待遇开。这是谁同意的,谁批准的。中央早就三令五申严查,为什么敢不顾?2012年因公司没给她涨工资她把公司大厅砸了,为什么还没事为什么敢砸!?迟文说了他们不敢问我!说明公司领导层和迟文有内在的问题
,2015年5月28日我们拿保单找公司对付,公司也承认单据是他们的,南京人寿总公司朱主任亲自找我们谈话说:如果是你们一家事情这是好办了;结果在没有任何答复的情况下,以诈骗罪把迟文告到公安,私下通知迟文潜逃,说明公司的复杂性。原来徐州人寿公司的经理现在是南京总公司总经理。可以调查迟文和他的关系。保险公司领导纵容职工,放纵自由骗来的钱做生意内部私分。为保住这层关系所以才不则手段(据法院不愿意透名的人说是南京来的关系出面干预案件的)可想而知!
(四)我们的遭遇 我们这是五个案子,牵扯九家(436万)生命养老钱,事情已经3年多,我岳父胡立杨死了,戚玉单气的严重心脏病,她嫂子癌症用钱,我和胡伟是夫妻都快70人了住院几次差点生命垂危,你想我们老百姓跟大公司打官司他们有律师团体,而我们连请律师的钱都没有!明明有理说不清,我们老百姓买保险为什么不就是为我们生存空间更有点保障吗?我们信任人寿公司才买他们保险,结果我们善良的老百姓让保险单骗了。如果迟文不是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如果迟文没给我们办过保险,如果迟文不拿保险合同利用职务之便,我们怎么能把钱给她!这难道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吗?不该赔付吗?
这样的公司违法乱纪没人管?这样以仗大公司出面,这就是别一种黑恶势力有法不以,干扰司法欺压弱势老百姓!老百姓还有讲理的地方吗!还让老百姓活吗!
我们按保险法127条和128条先赔付后追究的程序赔我们善意且无过失投资人的养老生命钱!!这要求不对吗!可怜老百姓依法保自己权益都行不通!没办法发帖子,请求懂法正义的大救星帮帮我救我一命!
(一)简介 中国人寿徐州分公司正式员工(迟文),在给我们家从1996年至2013年连续办理二十多份保险,在这期间此人利用职务之便,利用人寿公司的保险合同,把我们买保险的钱私吞,二十多份保险合同有九份保险合同资金挪用。我们以民法49 条 ,保险法127条表见代理,起诉人寿公司赔付,一审胜诉,但人寿公司托人找关系,或亲自出面干扰案件,已经3年多以种种手段照成到现在还没赔付!
(二) 还有公道吗?还讲法制吗?!!
保险法127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使投资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由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超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表见代理三大因素(1)是不是以保险人的名义,(2)是不是造成信赖的关系(3)是不是有保险人表见授权的情形。
从这上述的论点说明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迟文给我们办理的保险铸就了表见代理的形成。
(我有保险合同证据验证)
迟文给我们办理保险都是按照迟文的要求通过她指定的银行,账号,打到她银行卡上,并要求本人的身份证给她,她交给保险公司后,再把装订成卷的保险合同交给我们(这是保险公司以前就是这样行为的正常业务流程)就是因为她是正式员工,也是保险代理人,她的一切行为都是代表保险公司,根据授权办理的业务行为,她代表保险公司给我们订立的保险合同,都是有保险公司的保单和保险公司的合法印章,我们认为是一份份有实体性质的保险合同,就因为她多年给我们办理那么多保险合同。有次在2006年迟文找到我岳父(胡立杨78岁)说:我们公司有分红理财产品,钱可长期在哪,每年给红利,什么时候用,什么时候对付,并交保险合同,我岳父就相信开始办理了。
迟文也是按照约定的时间对付红利的,所以造成我们更相信人寿公司,当时保险公司就有这向保险产品(公司经理承认)17年保险合同信赖关系,我们那想到保险公司业务员(迟文)利用职务之便把这些钱挪用己有!还是小团体私分?我们不知道,但保单合同迟文说是从公司内部主任办公室拿的,(公安案卷记录)是自己拿还是有同谋?说明人寿公司的管理混乱。说明是公司的保单。她给我们解释这是我们内部的产品。我们也不懂,迟文怎么解释我们就怎么相信,我们就认中国人寿保险合同。所以我们找人寿公司赔付有理由据!保险公司的人,保险公司的合同我们不找公司找谁!
(三)人寿公司有内部深层问题
有法不以,为保他们的乌纱帽,以各种手段干扰司法,动用大量人力财力推脱责任,从政法委到公 检,法,到处活动。就是不想赔付,就想推到是迟文个人违法行为。让迟文担着事情就好办了,这样和迟文有牵扯的一批领导特别和她同谋的人就没事了!这就是另一种黑恶势力的表现,迟文2008年就不在公司正式上班,直到2015年7月出事以后才开除公职,这么多年她的工资以及待遇一分不少,还是按业务员待遇开。这是谁同意的,谁批准的。中央早就三令五申严查,为什么敢不顾?2012年因公司没给她涨工资她把公司大厅砸了,为什么还没事为什么敢砸!?迟文说了他们不敢问我!说明公司领导层和迟文有内在的问题
,2015年5月28日我们拿保单找公司对付,公司也承认单据是他们的,南京人寿总公司朱主任亲自找我们谈话说:如果是你们一家事情这是好办了;结果在没有任何答复的情况下,以诈骗罪把迟文告到公安,私下通知迟文潜逃,说明公司的复杂性。原来徐州人寿公司的经理现在是南京总公司总经理。可以调查迟文和他的关系。保险公司领导纵容职工,放纵自由骗来的钱做生意内部私分。为保住这层关系所以才不则手段(据法院不愿意透名的人说是南京来的关系出面干预案件的)可想而知!
(四)我们的遭遇 我们这是五个案子,牵扯九家(436万)生命养老钱,事情已经3年多,我岳父胡立杨死了,戚玉单气的严重心脏病,她嫂子癌症用钱,我和胡伟是夫妻都快70人了住院几次差点生命垂危,你想我们老百姓跟大公司打官司他们有律师团体,而我们连请律师的钱都没有!明明有理说不清,我们老百姓买保险为什么不就是为我们生存空间更有点保障吗?我们信任人寿公司才买他们保险,结果我们善良的老百姓让保险单骗了。如果迟文不是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如果迟文没给我们办过保险,如果迟文不拿保险合同利用职务之便,我们怎么能把钱给她!这难道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吗?不该赔付吗?
这样的公司违法乱纪没人管?这样以仗大公司出面,这就是别一种黑恶势力有法不以,干扰司法欺压弱势老百姓!老百姓还有讲理的地方吗!还让老百姓活吗!
我们按保险法127条和128条先赔付后追究的程序赔我们善意且无过失投资人的养老生命钱!!这要求不对吗!可怜老百姓依法保自己权益都行不通!没办法发帖子,请求懂法正义的大救星帮帮我救我一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