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 正 违 法 行 为 申 诉 书(转)
申诉人: 城城理财全体出借人
现居住 : 全国各地
申诉对象: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晴川街123号。
申诉请求:1,纠正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冻结杭州浙优民间资本理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城理财”)账户的违法行为。
2,撤销2018年4月11日发出的通告。
申诉理由:作为城城理财案件的出借人,2018年4月11日西湖区分局发出通告,已对城城理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突如其来的通告犹如晴天霹雳。出借人中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上百万比比皆是,而且绝大部分都是出借人的一辈子甚至两代人的血汗钱。事发至今,有些人甚至不敢告知父母、告知另一半、告知自己的孩子以及亲戚朋友,每天寝室难安,以泪洗面。耶林曾说过:“权利是靠斗争得来的”,先人都深知该道理,更何况处于中国特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我们。因此,我们出借人痛定思痛,理清思绪,对西湖区分局此次查封冻结城城理财公司及账户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质疑。理由如下:
第一,城城理财是一家具有全国企业信用评价AA级、"浙江金融投资创新企业培育基地"称号、签约杭州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转贷引导基金”、公安部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第3级、EDI资质、海口联合农商银行存管等资质的企业。前者杭州市政府及各部分积极给予城城理财合法合规的肯定,后者又被告之城城理财是违法的,这无疑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把基于信赖利益而投资的广大出借人逼上绝路。退一万步讲,即使城城理财事前合规,事后违法,那也是相关部门事中监管以及事后监督不到位所致的,不应该让我们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出借人为此买单。
第二,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既坚持严格依法办案,要注意办案方法,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注重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本案中西湖区分局未顾及大局,办案不规范,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的财产,导致出借人陷入极度恐慌,出借人来自全国各地,后面有无数个家庭,你们这样做无疑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性,出借人无法正常生活,更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最后即便城城理财的企业家无罪释放了,但整个企业已经垮掉了,西湖区分局颜面何在?无疑要背负上历史的骂名。
第三,2015年以来,国家开始进一步完善对P2P行业的监管。城城理财积极响应号召,2017年7月完成与海口联合农商银行的资金存款,累计交易达百亿级别,这更进一步加深了出借人的信心。因为2017年2月22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款业务指引的通知》,其中第12条第2款规定:存款人(指海口联合农商银行)为委托人(指城城理财)开立网络借贷资金存款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为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等在网络借贷资金存款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护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正当出借人为国家出台的这一系列惠民利民政策感到欢欣鼓舞的同时,4月11号却被告知城城理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无疑又一次给出借人,给国家出台的这些政策判了死刑。这究竟是城城理财与海口联合农商银行相互勾结,嗜取老百姓的血汗钱?(如果是这样,那么海口联合农商银行于情于法都要承担连带责任)还是西湖区分局乃至杭州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发现出现了一些问题,先找民营企业算账?包括出于各种利益的需要,政法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把一些民事案件变成刑事案件,到处查封扣押冻结,有时候办一个案件,却搞垮了一个企业。
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中,城城理财是一家具有个人理财咨询、服务和金融信息服务等营业资质的开放型第三方民间资本理财服务机构。如果主体非法或者行为内容不合法,为什么国家会给予资质肯定?而且后期与海口联合农商银行的资金存款也是顺利进行的,如果主体非法或者行为内容不合法,海口联合农商银行为什么又要知法犯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特提请贵局予以更正。
此致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
申诉人:城城理财全体出借人
2018年4月14日
申诉人: 城城理财全体出借人
现居住 : 全国各地
申诉对象: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晴川街123号。
申诉请求:1,纠正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冻结杭州浙优民间资本理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城理财”)账户的违法行为。
2,撤销2018年4月11日发出的通告。
申诉理由:作为城城理财案件的出借人,2018年4月11日西湖区分局发出通告,已对城城理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突如其来的通告犹如晴天霹雳。出借人中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上百万比比皆是,而且绝大部分都是出借人的一辈子甚至两代人的血汗钱。事发至今,有些人甚至不敢告知父母、告知另一半、告知自己的孩子以及亲戚朋友,每天寝室难安,以泪洗面。耶林曾说过:“权利是靠斗争得来的”,先人都深知该道理,更何况处于中国特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我们。因此,我们出借人痛定思痛,理清思绪,对西湖区分局此次查封冻结城城理财公司及账户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质疑。理由如下:
第一,城城理财是一家具有全国企业信用评价AA级、"浙江金融投资创新企业培育基地"称号、签约杭州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转贷引导基金”、公安部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第3级、EDI资质、海口联合农商银行存管等资质的企业。前者杭州市政府及各部分积极给予城城理财合法合规的肯定,后者又被告之城城理财是违法的,这无疑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把基于信赖利益而投资的广大出借人逼上绝路。退一万步讲,即使城城理财事前合规,事后违法,那也是相关部门事中监管以及事后监督不到位所致的,不应该让我们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出借人为此买单。
第二,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既坚持严格依法办案,要注意办案方法,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注重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本案中西湖区分局未顾及大局,办案不规范,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的财产,导致出借人陷入极度恐慌,出借人来自全国各地,后面有无数个家庭,你们这样做无疑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性,出借人无法正常生活,更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最后即便城城理财的企业家无罪释放了,但整个企业已经垮掉了,西湖区分局颜面何在?无疑要背负上历史的骂名。
第三,2015年以来,国家开始进一步完善对P2P行业的监管。城城理财积极响应号召,2017年7月完成与海口联合农商银行的资金存款,累计交易达百亿级别,这更进一步加深了出借人的信心。因为2017年2月22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款业务指引的通知》,其中第12条第2款规定:存款人(指海口联合农商银行)为委托人(指城城理财)开立网络借贷资金存款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为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等在网络借贷资金存款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护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正当出借人为国家出台的这一系列惠民利民政策感到欢欣鼓舞的同时,4月11号却被告知城城理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无疑又一次给出借人,给国家出台的这些政策判了死刑。这究竟是城城理财与海口联合农商银行相互勾结,嗜取老百姓的血汗钱?(如果是这样,那么海口联合农商银行于情于法都要承担连带责任)还是西湖区分局乃至杭州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发现出现了一些问题,先找民营企业算账?包括出于各种利益的需要,政法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把一些民事案件变成刑事案件,到处查封扣押冻结,有时候办一个案件,却搞垮了一个企业。
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中,城城理财是一家具有个人理财咨询、服务和金融信息服务等营业资质的开放型第三方民间资本理财服务机构。如果主体非法或者行为内容不合法,为什么国家会给予资质肯定?而且后期与海口联合农商银行的资金存款也是顺利进行的,如果主体非法或者行为内容不合法,海口联合农商银行为什么又要知法犯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特提请贵局予以更正。
此致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
申诉人:城城理财全体出借人
2018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