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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烈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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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1楼2018-04-28 08:47回复
    这个也要立法,恰恰说明以前在这方面做得太差劲。


    IP属地:江西2楼2018-04-28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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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对那些污蔑英雄的就该严惩!


      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8-04-28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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