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杨民字初【2005】第290判决书,杨凌金坤公司向我偿还97000元人工工资。我向杨凌法院缴费5700元强制性费,这属于超出国家规定好几倍的收费至今杨凌法院却从来没有执行过。居然篡改我签名放弃执行。就连被告金坤公司转移财产我们阻拦也被法院人说和让人家把财产转移走,这么多年不但没执行过而且向有关部门提供被告无财产执行。。原告名下新增添的产业予以隐瞒。出卖朋友让其担保删帖在今年春节前一定会执行回来,到现在一分钱没给过。这是法院的判决书和我交的5700元强制执行费这是法院的判决书和我交的5700元强制执行费这是法院的判决书和我交的5700元强制执行费这是按照规定收取的标准这是欺骗领导和群众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和事实不相符的材料文件这是被执行人近几年新注册的几家大型企业和法院提供的无财产执行大相径庭
这是被执行人的公司结构和在西安的天宝珠宝店证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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