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湖北省洪湖市委书记邹太新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11-18 17:12:17)转载▼
标签:原湖北省洪湖市委书记 分类: 白云苍狗
原湖北省洪湖市委书记邹太新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 判 决 书
(2016)鄂08刑初5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太新,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原系中共洪湖市委书记、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荆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历任共青团荆州市委副书记、党组副书记、中共荆州市沙市区委副书记、沙市区人民政府区长。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现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湖北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湖北省公安厅执行。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晓泉,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以荆检公诉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太新犯受贿罪,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8日召开庭前会议,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荆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金平、代理检察员张举潇、沈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太新及其辩护人李晓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邹太新利用担任共青团荆州市委副书记、中共荆州市沙市区委副书记、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洪湖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荆州市森鑫人造板有限公司、两湖绿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等18家单位和个人在评先表优、征地拆迁、房地产开发、财政资金拨付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人民币123.2万元、4.1万美元、4.1万元购物卡、劳力士女表一块和金条两根,共计折合人民币163.013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2年至2013年,被告人邹太新利用其担任共青团荆州市委副书记、中共沙市区委副书记、沙市区人民政府区长和中共洪湖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荆州市森鑫人造板有限公司董事长肖某1请托,为肖某1当选荆州市“第三届全国杰出青年兴业领头人”和“第七届湖北省十大杰出青年”,及其公司增值税即征即退、收购荆州市禾都米业有限公司、取得年产30万吨精米加工项目备案证、在沙市区关沮镇征地建设森工产业园和生态园项目等事项提供帮助。2002年至2013年,邹太新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17次共计收受和索要肖某1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3.5元,其中索要17万元。
(二)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邹太新利用担任中共沙市区委副书记、沙市区人民政府区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湖北蓝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杨某甲的请托,安排时任关沮镇党委书记张某1协调处理湖北蓝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两湖绿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农产品交易物流中心项目拆迁过程中杨泗村村民阻碍施工的问题,并以区政府名义签发文件支持两湖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协调解决该公司生产经营方面遇到的商贸城不稳定和排水等问题。2008年至2014年,邹太新在办公室等地先后6次收受杨某甲和蓝特集团党委书记李某1给予的人民币3.5万元、1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0.0053万元。
2014年2月,邹太新得知中共荆州市原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幸某华(曾任中共洪湖市委书记)被省纪委调查后,担心自己收受他人财物事情被发现,于同年3月退给杨某甲人民币2万元、2万美元。
(三)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邹太新利用其担任中共沙市区委副书记、沙市区人民政府区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荆州市江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甘某的请托,要求时任沙市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锣场镇党委书记王某2协调解决江汉公司在扩建厂房过程中与锣场镇渔湖村村民发生矛盾的问题,并同意沙市区财政局向江汉公司拨付财政扶持资金100万元。2009年至2011年,邹太新在其办公室及家中等地先后4次共计收受甘某给予的人民币11.9万元。
2014年2月,邹太新得知幸某华被省纪委调查后,担心自己收受他人财物事情被发现,退给甘某人民币10万元。
(四)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邹太新利用其担任沙市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荆州市人信银座置业公司董事长李某丙的请托,同意将人信公司开发的原荆州红旗商场老二中片区房地产项目纳入沙市区旧城改造项目,并向荆州市政府申报;协调荆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完成该项目宗地收储工作;多次组织召开现场协调会,研究、解决该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2010年至2012年,邹太新在沙市区政府办公室、沙市区糖葫芦酒店等地,先后10次共计收受李某丙和人信公司总经理梅某给予的人民币27.5万元、3000元购物卡,共计人民币27.8万元。
2014年2月,被告人邹太新得知幸某华被省纪委调查后,担心自己收受他人财物事情被发现,于同年4月通过他人退给李某丙人民币4万元。
(五)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邹太新利用其担任沙市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湖北达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甲的请托,同意沙市区财政局先后出借3000万元支持达雅公司的发展、向某公司拨付财政扶持资金200万元。2010年至2012年,邹太新在沙市区政府办公室及洪湖宾馆等地,先后5次共计收受徐某甲给予的人民币6万元、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2.5053万元。
2014年2月,被告人邹太新得知幸某华被省纪委调查后,担心自己收受他人财物事情被发现,于同年3月退给徐某甲人民币3万元。
(六)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邹太新利用其担任沙市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湖北安良百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2的请托,为安良公司在荆州市时代广场购物中心(原沙市商场)改扩建拆迁过程中提供帮助,出面做“钉子户”的动员工作。2010年至2011年,邹太新在洪湖宾馆等地,先后3次共计收受徐某2和某公司总裁吴某1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1万元购物卡,共计人民币2万元。
(七)2009年6月,被告人邹太新利用其担任沙市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龙江龙汽配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某1的请托,同意沙市区财政局出借1000万元支持龙江龙汽配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发展,并代表沙市区财政局与朱某1签订了《借(还)款协议书》。2010年至2013年,邹太新在家中及洪湖市政府食堂等地,先后3次共计收受朱某1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2014年3月,被告人邹太新得知幸某华被省纪委调查后,担心自己收受他人财物事情被发现,遂通过他人退给朱某1人民币2万元。
(八)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邹太新利用其担任沙市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荆州市路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隐名股东王某丙的请托,为该公司开发的沙市区塔桥北路企业社区项目的签订及荆州供电公司搬迁位于该项目地块内的一座材料站等事项提供帮助。2010年至2012年,邹太新在荆州市山水华锦海鲜酒店等地,先后3次共计收受王某丙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3000美元和价值人民币4.86万元劳力士女表一块,共计折合人民币7.9083万元。
(九)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邹太新利用其担任沙市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荆州市摩尔城商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代某的请托,同意将该公司开发的摩尔城商业综合体项目纳入沙市区旧城改造计划向荆州市政府申报,协调解决该项目拆迁过程中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并成立拆迁专班推进该项目拆迁工作。2010年至2012年,邹太新在其办公室、洪湖市政府食堂等地,先后4次共计收受代某和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胡某给予的人民币4.5万元。
(十)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邹太新利用其担任中共沙市区委副书记、沙市区人民政府区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荆州市华某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吕某2的请托,出席华某公司投资兴建鄂中南机电物资大市场奠基仪式并致辞,支持华某公司在沙市区投资建设的荆州市荆襄物流配送中心项目建设。2011年至2013年,邹太新在其沙市区政府办公室、洪湖市委办公室,先后2次共计收受吕某2给予的人民币1.5万元。
(十一)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邹太新利用其担任沙市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湖北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曾某的请托,将佳海公司开发的义乌小商品城项目列为沙市区招商引资重大项目,以区政府名义提请荆州市政府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该项目引进和建设中的问题;以区政府的名义请求市政府解决该项目规费减免、税收优惠和土地出让金返还等问题,2011年8月22日,市财政局返还给佳海公司土地出让金8429.97万元。2011年至2014年,邹太新在其沙市区政府办公室等地,先后4次共计收受曾某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1万美元、1.8万元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10.3053万元。
2014年2月,被告人邹太新得知幸某华被省纪委调查后,担心自己收受他人财物事情被发现,于同年3月安排妻子荣某通过银行转账人民币7万元至荆州市纪委廉政账户。
(十二)2012年,被告人邹太新利用其担任洪湖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荆州市亿均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5的请托,为李某5的同族侄子李某7晋升府场镇镇长提供帮助,并要求时任洪湖市水利局局长将未纳入当年清淤计划的戴家场镇树桩村(李某5老家)河道纳入清淤计划。2011年至2013年,邹太新在洪湖宾馆及自己家中等地,先后3次共计收受李某5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8万元。
(十三)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邹太新利用其担任洪湖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湖北闽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林某的请托,出席闽洪公司第一届、第二届“洪湖清水”螃蟹节,并协调解决筹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2012年至2013年,邹太新在武汉海怡锦江宾馆、洪湖市委办公室等地,先后5次共计收受林某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6000美元和价值4.332万元的金条两根,共计折合人民币11.0214万元。
(十四)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邹太新利用其担任洪湖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中兴能源(湖北)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2的请托,带领洪湖市委市政府有关人员到深圳中兴总部洽谈,支持中兴湖北公司老厂区改造、打造百亿企业和收购洪湖市粮食系统国有资产。2012年至2013年,邹太新在洪湖市委办公室、深圳中兴公司总部等地,先后5次共计收受刘某2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十五)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邹太新利用其担任洪湖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湖北长江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潘某的请托,安排洪湖市政府牵头成立洪湖石化装备产业集群协会加强技术创新和合作,支持长江石化老厂房土地变性开发建设商业综合体。2012年至2013年,邹太新在其洪湖市委办公室及潘某家里,先后2次收受潘某给予的2000美元、1万元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2.2681万元。
(十六)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邹太新利用其担任洪湖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湖北长江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唐某1请托,安排洪湖市分管交通的副市长王某5与唐某1洽谈在洪湖以BT模式投资修建“四桥路”道路;为唐某1考察新滩水库生态农业项目和新滩码头建设项目提供支持。2012年至2013年,邹太新在洪湖市委办公室、北京三里河西苑饭店等地,先后6次共计收受唐某1给予的人民币11万元。其中,索要人民币5万元。
(十七)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邹太新利用其担任中共洪湖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武汉长利玻璃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某的请托,支持长利公司在洪湖市新滩镇征地建设,协调荆州电力公司、湖北省电力公司解决长利公司用电需求。2013年至2014年,邹太新在洪湖市委办公室、荆州市烟草局附近等地,先后3次共计收受易某及长利公司副总经理危某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十八)2013年2月,被告人邹太新利用其担任中共洪湖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荆州品信棉织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乙的请托,答应帮助其亲戚张某5(洪湖市民政局干部)晋升职务,并在洪湖市委办公室收受张某乙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事后邹太新专门安排洪湖市委组织部门考察张某5的情况,因张某5年龄较大,表现一般,职务没有得到晋升。
案发后,被告人邹太新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赃款赃物已被依法扣押。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劳力士女表等物证及照片,户籍证明、任职文件、财务凭证、项目合同、会议纪要等书证,证人肖某1、杨某甲、李某1等人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邹太新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邹太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3.0137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邹太新辩称,其案发前将部分赃款退还和上交是感受到反腐的形势,不是因为怕受到案件牵连。其在接到荆州市纪委电话告知配合调查后主动到荆州市纪委,归案后如实、全面的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绝大部分都是组织上没有掌握的,应当认定其有自首情节。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太新于第4笔中收受李某丙5万元、第8笔中收受王某丙1万元、第17笔中收受危某1万元的事实属于斡旋受贿,其上列受贿数额不应计入其受贿数额;2、被告人邹太新在案发前已经退还和上交的受贿款不应计入其受贿数额;3、被告人邹太新主动接受组织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主动交待组织上尚未掌握的其他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4、被告人邹太新真诚悔罪,主动退清了全部赃款,积极缴纳罚金,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邹太新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邹太新利用担任共青团荆州市委副书记、中共荆州市沙市区委副书记、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洪湖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荆州市森鑫人造板有限公司、两湖绿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等18家单位和个人在评先表优、征地拆迁、房地产开发、财政资金拨付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人民币123.2万元、4.1万美元、4.1万元购物卡、劳力士女表一块和金条两根,共计折合人民币162.991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邹太新已退清全部赃款。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2年至2013年,被告人邹太新利用其担任共青团荆州市委副书记、中共沙市区委副书记、沙市区人民政府区长和中共洪湖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荆州市森鑫人造板有限公司董事长肖某1请托,为肖某1当选荆州市“第三届全国杰出青年兴业领头人”和“第七届湖北省十大杰出青年”,及其公司增值税即征即退、收购荆州市禾都米业有限公司、在沙市区关沮镇征地建设森工产业园和生态园项目及在洪湖市进行房地产开发等事项提供帮助。2002年至2013年,邹太新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17次共计收受和索要肖某1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3.5元,其中索要17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邹太新的供述证实,2002年至2013年,我在担任共青团荆州市委副书记、中共荆州市沙市区委副书记、沙市区区长和中共洪湖市委书记期间,分别在办公室等地,先后17次收受肖某1人民币33.5万元,其中索要人民币17万元。我先后担任共青团荆州市委副书记、沙市区委副书记、沙市区区长、中共洪湖市委书记等职务,肖某1名下的万树集团公司、荆州市森鑫人造板有限公司、荆州市禾都米业等多家企业都位于荆州市沙市区,为了感谢我在推荐他参加“第三届全国杰出青年兴业领头人”和“第七届湖北省十大杰出青年”等荣誉称号评选、协调沙市区相关部门及时拨付退税款、支持并协调收购荆州市禾都米业有限公司、在关沮镇征地建设森工产业园和生态农家乐项目、支持他在洪湖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等事项上提供的帮助,肖某1给我送了33.5万元。
2、证人肖某1的证言证实,2002年至2013年,为了求得和感谢邹太新对我及公司的帮助,我先后17次送给邹太新人民币33.5万元,其中包括邹太新两次向我索要人民币共17万元。邹太新先后任共青团荆州市委副书记,沙市区委副书记、区长、洪湖市委书记,我借着看望及其他的名义给他送些钱,主要是为了和他搞好关系,希望和感谢他给我的支持和帮助。邹太新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给我提供的支持和帮助主要有:一是在“第七届湖北省十大杰出青年”、“第三届全国杰出青年兴业领头人”推荐和评比中,给我提供帮助,让我顺利当选,这些荣誉称号对我企业和个人的发展是有益的;二是协调沙市区财政局尽快将退税返还款拨付给我公司;三是全力支持我们公司收购沙市区国有企业荆州市禾都米业有限公司;四是支持我在沙市区关咀镇征地建设森工产业园和生态农业项目;五是支持我在洪湖投资房地产项目。
3、证人李某2(荆州市沙市区国税局局长)的证言证实,荆州市森鑫人造板有限公司(后更名为荆州市万树木业有限公司)是沙市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邹太新曾为该公司的退税事项打过招呼,私下跟我讲过多次,要求多支持森鑫公司的发展,特别是在企业享受的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上,要及时尽快办理,落实到位,将退税款尽快拨付到位。我也按照领导要求,按照政策规定,尽快完成对该公司退税申报资料的审核及退税款拨付。
4、证人苏某1(原沙市区粮食局局长)的证言证实,荆州市禾都米业有限公司原系沙市区粮食局独资的国有粮油购销公司,2008年开始改制,并提出将资产整体出售给湖北万树木业有限公司。2009年8月,区长邹太新召开专题会议,会议明确将禾都公司资产整体处置给森鑫公司,并口头提出按照570万的初步价格处置资产。因该价格低于评估价格,我不同意在资产整体收购合同上签字,邹太新多次过问和督办此事,让我加快进度完成禾都米业民营化改制。后经过副区长杨某2做工作,我才在资产整体收购合同上签了字。
5、证人杨某2(原沙市区副区长,分管粮食系统、招商引资等工作)的证言证实,2009年,邹太新任区长后,非常支持肖某1收购禾都米业公司,并召开了办公会,形成了备忘录,但由于粮食局局长苏某1对于将禾都米业有限公司资产整体处置给肖某1他们公司不积极,导致禾都米业民营化改制工作推动较慢。后来按照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安排,我给苏某1做思想工作,让他同区委区政府意见保持一致。
6、证人张某1(原沙市区关沮镇党委书记)的证言证实,2011年,肖某1以荆州市亿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义在关沮镇所属的几个村征地,计划投资建设万木园生态园林大酒店,该项目属于关沮镇的招商引资项目。邹太新曾跟我提过让我支持肖某1的投资项目,我也专门到邹太新办公室汇报过该项目的一些情况,邹安排我尽快配合肖某1公司启动该项目,后来我们与肖某1就征地面积、土地补偿价格及征地拆迁等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招商引资协议。实际上这个招商引资是由沙市区人民政府主导的,关沮镇只是起到了协调和配合作用。
7、证人颜某(原洪湖市规划局局长)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邹太新打电话给我,荆州万树集团董事长肖某1来洪湖考察房地产投资事宜,我高度重视,就带着肖总考察了汊河镇、府场镇、曹市镇三个地方的房地产项目。
8、证人吕某1(沙市区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04年9月至2015年2月任邹太新的专职司机。2009年8月的一天,邹太新让我开车和他一起到沙市区文化宫路与江汉北路交汇处的福兴祥酒楼的停车场内,过了一会儿我看见肖某1也开车过来了,邹太新区长下车坐到了肖某1的车上,我坐在车上等。过了一会邹太新提着个袋子上车,他问我广发证券公司在哪并让我送他去,我和邹太新一起到位于北京中路同红门路交汇处的广发证券荆州营业部,邹太新在广发证券营业部填资料办理了开户手续,因炒股需要将资金存入并绑定一个银行账户,我又和他一起到广发证券营业部附近的一家工行存入资金,邹太新在工行开户并存入了7万元人民币。在工行存入钱后,我们又回到广发证券荆州营业部,邹太新在广发证券营业部买了一支制药类的股票,后来他自己操作炒股。邹太新任洪湖市委书记后,肖某1到洪湖去过几次,每次邹太新安排接待肖某1时我就帮助开车。
9、证人王某1(荆州市移动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的证言证实,2002年认识邹太新,2009年开始交往多起来。2009年3月,我想买辆车,邹太新让我给了他10万元,2010年1月,邹太新让我去4S店提了一辆本田CRV车,牌照鄂D×××××也是他办好了。这辆车实际价格是20多万元,但我购这辆车只拿了10万元。
1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江津路证券营业部提供的开户申请表(个人)、合同签署页、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三方协议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邹太新在该营业部开设股票账户并炒股的事实。该账户于2009年8月19日开户,当日存入资金70000元,至2015年4月市值总额73956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恒生支行提供的邹太新银行帐号明细证实,该帐号与股票帐号绑定,于2009年8月19日存入70000元,至2014年12月该账户余额为0。上述证据与邹太新于2009年8月找肖某1借款100000元并用其中70000元进行炒股的事实相印证。
1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大桥支行提供的现金交款单二份证实,2009年12月11日,荆州市恒信晨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收取销售款173800元、50000元;荆州市恒信晨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会计凭证、2009年12月23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货人王某1)、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供的思威牌/CR-V车辆相关信息、车辆所有人王某1身份证复印件、王某1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照片等书证证实鄂D×××××本田思威/CR-V2.0的车辆相关信息,该车所有人为王某1。
12、共青团荆州市委提供的《关于推荐省第七届十大杰出青年候选人人选的报告》文件处理签及报告证实,2004年3月,经团市委书记会议研究决定推荐肖某1为“荆州市第三届十大杰出青年”、“第三届全国杰出青年兴业领头人”候选人;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纪检监察室提供的荣誉证书、鄂青联发【2004】12号文件、第七届“湖北省十大杰出青年”称号获得者名单证实,2002年9月肖某1被共青团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评为“第三届全国杰出青年兴业领头人”。2004年4月被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宣传部、共青团湖北省委、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青年联合会评为第七届“湖北省十大杰出青年”。
13、共青团荆州市委提供的关于邹太新在团市委任职情况的说明证实,2000年11月22日,邹太新任团市委副书记、党组成员;2002年6月25日至2003年10月27日任团市委副书记、党组副书记;2003年10月27日至2004年8月26日任团市委副书记、党组副书记,牵头主持团市委工作;2000年11月22日中共荆州市委组织部荆组干【2000】556号关于张某3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邹太新同志任共青团荆州市委副书记、党组成员;2000年11月28日共青团荆州市委荆青办发【2000】17号关于团市委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证实,张某3同志主持团市委全面工作。邹太新同志分管宣传部、学校部、少先队工作、荆州希望报社,协管青联办;团市委党组会议关于推荐团市委党组副书记的纪要、共青团荆州市委文件处理签、中共荆州市委组织部关于邹太新同志任职的通知、共青团荆州市委关于团市委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证实,2002年6月25日,邹太新同志任中共共青团荆州市委党组副书记,分管办公室、宣传部(维权)、团市委机关党总支、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协管组织部工作;2003年10月27日中共荆州市委组织部关于张某3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免去张某3同志共青团荆州市委书记、党组书记职务;中共荆州市委组织部关于邹太新同志免职的通知证实,免去邹太新同志共青团荆州市委副书记、党组副书记职务,免职时间从2004年8月26日起计算;中共荆州市委组织部关于邹太新同志任职的通知证实,2004年8月26日起,邹太新同志任中共沙市区委委员、常委、副书记。
14、荆州市亿和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证实,该公司于2011年2月22日成立,肖某1出资300万元,持股比例30%,2015年3月24日将股份转让给他人;沙市区关沮镇党政办公室提供的沙市区人民政府、关沮镇人民政府、荆州市亿和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银行进账单、收据证实,关沮镇将所辖白水村、关沮村225亩土地提供给亿和公司,总金额为3600万元。2011年7月19日,亿和公司付给关沮镇政府300万元。后因建设规划调整,合同终止,关沮镇政府于2013年4月25日退回征地款300万元。
15、省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提供的荆州市沙市区政府关于处置禾都米业资产有关问题的备忘录及送审稿、中共荆州市沙市区委《关于推进荆州市禾都米业有限公司民营化改制工作的会议纪要》证实,2009年8月31日,区长邹太新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置禾都米业资产的有关问题。纪要明确坚持整体出让原则,将禾都米业一次性整体出让给森鑫公司;2010年2月5日,区委书记马某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荆州市禾都米业有限公司民营化改制工作,区长邹太新参加。纪要明确由湖北万树木业有限公司对禾都米业“禾都”品牌无形资产及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整体收购。
沙市区粮食局提供的禾都米业有限公司资产负债表、资产整体出让的请示、关于禾都米业公司资产由湖北万树木业公司整体收购进行民营化改制的请示、禾都米业公司有关债务问题的请示、关于禾都米业资产处置确认的函、荆州市沙市区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荆州市禾都米业有限公司民营化改制的批复、沙市区粮食局与湖北万树木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出资合同书(2010年2月28日)、资产整体收购合同(2010年3月4日)、资产收购补充合同(2010年8月3日)、无形资产明细表、禾都米业科目余额表、资产移交表等相关文件资料证实湖北万树木业有限公司收购荆州市禾都米业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收购物价格为570万元。
荆州市禾都米业公司提供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证实,2010年7月13日,荆州市禾都米业有限公司以挂牌方式受让位于荆州市沙市区岑河镇及观音垱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5宗,成交土地总面积238179.86平方米(折亩),土地成交价款总额42181500元;湖北省单位资金往来收据4P138证实,2010年8月18日,沙市区非税收入管理局收到禾都米业公司土地成交款42181500元;荆州市国土资源局沙市分局提供的荆州市城乡规划局沙市分局回函及土地用途变更登记表证实,2010年4月13日,荆州市城乡规划局沙市分局回函同意该25宗国有土地分别按原工业(仓储用地)性质、商业用地性质出让;荆州市国土资源局沙市分局提供的在荆州晚报上刊登的25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2010年6月10日)、禾都米业公司的竞买申请书、竞买报价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底价确认书、用地情况明细表、荆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沙市区岑河国有粮食购销公司等九宗地的业务会审纪要(按实际用途将25宗地打包面向粮油加工企业公开挂牌出让,挂牌起始价为42181500元,2010年5月27日)、关于禾都米业公司办证费用的说明证实,荆州市禾都米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3日摘牌成交原岑河粮食购销公司位于岑河及观音垱的25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缴纳成交款4218.15万元,按照区委关于推进沙市区岑河国有粮食购销公司民营化改制工作的会议纪要精神,该公司办理土地手续中所需费用已缴清。
荆州禾都米业公司提供的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证实,荆州市禾都米业有限公司计划于2012年10月投资建设年产30万吨精米加工基地;荆州市禾都米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提供的禾都米业公司股东决定书二份、股东决定证实,2010年2月28日禾都米业公司全资股东沙市区粮食局将221万元出资额全部转让给湖北万树木业有限公司,2011年5月13日,湖北万树木业有限公司将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肖某1等11人,并进行了变更登记。
16、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5P123-128证实,荆州市森鑫人造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肖某1;荆州万树木业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肖某1。
荆州市森鑫人造板有限公司提供的荆州市森鑫人造板有限公司申请表、湖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2003年6月24日鄂经贸资源【2003】199号文件及附件证实,省经贸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荆州森鑫人造板有限公司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荆州市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2003年7月2日荆经贸资源【2003】84号文件证实,荆州市森鑫公司等11家企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森鑫公司提供的省发改委2007年8月24日鄂发改环资【2007】834号文件证实,荆州市森鑫人造板有限公司产品被认定为全省2007年上半年第一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相关证书5P16、61、62、64、129证实,省发改委于2007年8月24日、2010年4月26日、2011年7月15日、2012年1月4日、2014年7月1日颁发给森鑫公司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及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证实,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森鑫公司提供的税收收入退还书等会计凭证、沙市区国税局提供的荆州市森鑫公司退税明细、先征后退明细资料证实,2008年至2012年,荆州市森鑫人造板有限公司从税务机关收到国家退税款。
沙市区国税局提供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增值税退税明细证实,2014年7月,省发改委认定荆州市万树木业有限公司产品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2012年至2014年,该公司获得增值税退税款;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荆州市万树木业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及成立章程证实,2011年8月19日,该公司由唯一股东荆州市森鑫人造板有限公司出资设立,出资额500万元。2015年同意吸纳二人为新股东。
(二)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邹太新利用担任中共沙市区委副书记、沙市区人民政府区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湖北蓝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特集团)董事长杨某甲的请托,协调湖北蓝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子公司两湖绿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湖公司)投资兴建的两湖平原农产品交易物流中心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安排时任关沮镇党委书记张某1处理该项目拆迁过程中杨泗村村民阻碍施工的问题,并以区政府名义签发文件支持两湖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协调解决该公司生产经营方面遇到的商贸城不稳定和排水等问题。2008年至2014年,邹太新在办公室等地先后6次收受杨某甲和蓝特集团党委书记李某1给予的人民币3.5万元、1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0.0053万元。
2014年2月,邹太新得知中共荆州市原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幸某华(曾任中共洪湖市委书记)被省纪委调查后,担心自己收受他人财物事情被发现,于同年3月退给杨某甲人民币2万元、2万美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邹太新的供述证实,杨某甲是蓝特集团公司董事长。2007年上半年,蓝特集团公司在荆沙大道旁边征地建设两湖绿谷农产品交易物流中心,我是联系这个项目的区领导,担任该项目建设的指挥长。为这个项目提供的帮助主要是协调施工建设环境,当时项目所在地杨某3民到项目施工工地扯皮,要求参与工程建设。我就把当时的关沮镇党委书记张某1和杨某3书记叫到一起,让他们协调处理这些事情,保证工程顺利施工。再就是帮助杨某甲做好拆迁户的还建房选址工作。为了争取和感谢我对他企业的支持和帮助,于2008年至2014年,在我办公室等地先后6次收受杨某甲和蓝特集团党委书记李某1人民币3.5万元、1万美元。2014年2月,省纪委对原洪湖市委书记幸某华采取两规措施,给我心灵巨大震慑。2014年3月,沙市区旧改办的人信汇项目账目被荆州市检察院调走,社会上盛传马某会被调查,我害怕自己也会被组织调查,再加上我认为杨某甲不可靠,所以在2014年3月的一天退给杨某甲2万美元和2万人民币后。
2、证人杨某甲(蓝特集团董事长)的证言证实,蓝特集团下面有两湖公司等6家子公司,2004年邹太新到沙市区当区委副书记,2007年上半年,蓝特集团在荆沙大道旁征地建设两湖绿谷农产品交易物流中心,邹太新当时是联系我们这个项目的区领导,担任该项目的指挥长。邹太新给我们这个项目提供的帮助主要是前期的征地拆迁、相关工作的协调。我们公司在项目过程中遇到问题时,邹太新召开协调会,帮助我们及时解决相关问题,使项目建设得以顺利进行。邹太新帮忙找市房管局协调办理两湖市场房屋产权证,帮忙找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市建设委员会协调办理两湖市场部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总之,我们公司两湖绿谷农产品交易物流中心项目从2007年开始到2012年全面建成期间,邹太新先后任沙市区区委副书记、区长,并担任该项目的指挥长,给我们提供了很多帮助和支持。为了得到和感谢邹太新对我们公司的支持和帮助,2008年至2014年间,我和公司党委书记李某1在邹太新办公室等地先后6次送给他人民币3.5万元、1万美元。2014年3月的一天,邹太新退给我2万元人民币和2万美金。证人李某1(蓝特集团党委书记)的证言亦证实上述事实;保险柜里照片两张及杨某甲说明证实,杨某甲将邹太新退的2万美元和人民币2万元放在保险柜中,后秘书将其中1万美元取出放到他处。
3、证人张某1(原关沮镇党委书记)的证言证实,两湖绿谷农产品交易物流中心项目是荆州市重点项目,时任沙市区委副书记邹太新负责联系该项目,我刚担任沙市区关沮镇党委书记时,主要的工作任务就是负责协调该项目征地拆迁等工作。2007年上半年,两湖绿谷项目在征地过程中出现部分村民因为对征地拆迁补偿不满而阻碍施工的现象,时任沙市区区委副书记邹太新在视察项目建设过程中,当面要求我尽快组织镇村干部协调此事,以尽快推进两湖绿谷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我当时立即召集杨泗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成员到现场负责协调解决并传达了邹太新的指示意见,经过镇政府和村两委积极上门协调,征地拆迁工作逐步推进,最终杨某甲的公司和杨某3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两湖绿谷项目得以顺利推进。邹太新在视察两湖绿谷项目进度时,多次向我强调要加大协调工作力度,大致要求是让我们尽快负责完成两湖绿谷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做好服务保障工作,保证项目尽快得到推进。
4、2008年7月31日中共荆州市沙市区委办公室沙办文【2008】39号关于区四大家领导联系重点项目的通知及区四大家领导联系重点项目安排表证实,邹太新联系项目为关沮镇两湖平原农产品交易物流中心项目;两湖绿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办理两湖市场房屋产权证有关事项的承诺、邹太新签发的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关于为两湖绿谷物流股份公司办理两湖市场房屋产权证的承诺函证实,经两湖绿谷物流有限公司请求,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于2009年7月24日商请荆州市规划局、房产局为两湖绿谷物流股份公司先行办理两湖市场所属约10.5万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沙政函【2007】16号、53号、54号函证实,沙市区人民政府分别于2007年5月、12月分别向荆州市规划管理局、荆州市建管办致函,商请提前为湖北二十一世纪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兴建的两湖平原农产品交易物流中心项目办理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施工许可证;两湖绿谷物流股份公司请示三份证实,2010年3月,两湖绿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向沙市区政府、荆州市建委、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请求支持该公司办理两湖市场部分建筑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邹太新签发的沙市区人民政府函件两份证实,2010年3月,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向荆州市建委、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去函,商请帮助办理两湖绿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两湖市场部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
5、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沙市正文【2009】33号、【2011】32号、【2010】15号文件及两湖绿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两湖绿谷【2010】37号请示证实,2009年8月11日,邹太新签发沙市区政府向荆州市政府请示文件,请示协调解决湖北二十一世纪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蓝特商贸城不稳定的问题。2011年7月9日,邹太新签发沙市区政府向荆州市政府请示文件,请示解决两湖平原农产品交易物流中心排水的问题。2010年4月14日,邹太新签发沙市区政府向荆州市政府发文请示文件,请示解决两湖绿谷物流有限公司水产品展示交易中心项目建设的规划、用地问题。
6、邹太新参加的荆州市沙市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证实,2007年7月2日,沙市区人民政府就两湖平原农产品交易中心项目拆迁工作专题研究形成会议纪要,要求全区上下做好项目建设相关工作。
两湖绿谷物流公司【2009】5号文件证实,两湖绿谷公司于2009年5月31日向沙市区政府请示协调解决杨泗村少数村民违法、违规乱搭、乱建房屋侵占公司土地的问题;两湖绿谷【2010】12号文件证实,两湖绿谷公司于2010年3月2日向沙市区政府请示协调解决两湖项目二期工程建设拆迁问题。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土地补偿协议书证实,湖北二十一世纪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以挂牌方式受让位于荆州市沙市区荆沙大道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226.61亩。该公司与当地村委会、社区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
标签:原湖北省洪湖市委书记 分类: 白云苍狗
原湖北省洪湖市委书记邹太新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 判 决 书
(2016)鄂08刑初5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太新,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原系中共洪湖市委书记、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荆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历任共青团荆州市委副书记、党组副书记、中共荆州市沙市区委副书记、沙市区人民政府区长。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现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湖北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湖北省公安厅执行。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晓泉,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以荆检公诉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太新犯受贿罪,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8日召开庭前会议,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荆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金平、代理检察员张举潇、沈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太新及其辩护人李晓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邹太新利用担任共青团荆州市委副书记、中共荆州市沙市区委副书记、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洪湖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荆州市森鑫人造板有限公司、两湖绿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等18家单位和个人在评先表优、征地拆迁、房地产开发、财政资金拨付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人民币123.2万元、4.1万美元、4.1万元购物卡、劳力士女表一块和金条两根,共计折合人民币163.013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2年至2013年,被告人邹太新利用其担任共青团荆州市委副书记、中共沙市区委副书记、沙市区人民政府区长和中共洪湖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荆州市森鑫人造板有限公司董事长肖某1请托,为肖某1当选荆州市“第三届全国杰出青年兴业领头人”和“第七届湖北省十大杰出青年”,及其公司增值税即征即退、收购荆州市禾都米业有限公司、取得年产30万吨精米加工项目备案证、在沙市区关沮镇征地建设森工产业园和生态园项目等事项提供帮助。2002年至2013年,邹太新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17次共计收受和索要肖某1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3.5元,其中索要17万元。
(二)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邹太新利用担任中共沙市区委副书记、沙市区人民政府区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湖北蓝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杨某甲的请托,安排时任关沮镇党委书记张某1协调处理湖北蓝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两湖绿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农产品交易物流中心项目拆迁过程中杨泗村村民阻碍施工的问题,并以区政府名义签发文件支持两湖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协调解决该公司生产经营方面遇到的商贸城不稳定和排水等问题。2008年至2014年,邹太新在办公室等地先后6次收受杨某甲和蓝特集团党委书记李某1给予的人民币3.5万元、1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0.0053万元。
2014年2月,邹太新得知中共荆州市原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幸某华(曾任中共洪湖市委书记)被省纪委调查后,担心自己收受他人财物事情被发现,于同年3月退给杨某甲人民币2万元、2万美元。
(三)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邹太新利用其担任中共沙市区委副书记、沙市区人民政府区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荆州市江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甘某的请托,要求时任沙市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锣场镇党委书记王某2协调解决江汉公司在扩建厂房过程中与锣场镇渔湖村村民发生矛盾的问题,并同意沙市区财政局向江汉公司拨付财政扶持资金100万元。2009年至2011年,邹太新在其办公室及家中等地先后4次共计收受甘某给予的人民币11.9万元。
2014年2月,邹太新得知幸某华被省纪委调查后,担心自己收受他人财物事情被发现,退给甘某人民币10万元。
(四)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邹太新利用其担任沙市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荆州市人信银座置业公司董事长李某丙的请托,同意将人信公司开发的原荆州红旗商场老二中片区房地产项目纳入沙市区旧城改造项目,并向荆州市政府申报;协调荆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完成该项目宗地收储工作;多次组织召开现场协调会,研究、解决该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2010年至2012年,邹太新在沙市区政府办公室、沙市区糖葫芦酒店等地,先后10次共计收受李某丙和人信公司总经理梅某给予的人民币27.5万元、3000元购物卡,共计人民币27.8万元。
2014年2月,被告人邹太新得知幸某华被省纪委调查后,担心自己收受他人财物事情被发现,于同年4月通过他人退给李某丙人民币4万元。
(五)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邹太新利用其担任沙市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湖北达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甲的请托,同意沙市区财政局先后出借3000万元支持达雅公司的发展、向某公司拨付财政扶持资金200万元。2010年至2012年,邹太新在沙市区政府办公室及洪湖宾馆等地,先后5次共计收受徐某甲给予的人民币6万元、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2.5053万元。
2014年2月,被告人邹太新得知幸某华被省纪委调查后,担心自己收受他人财物事情被发现,于同年3月退给徐某甲人民币3万元。
(六)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邹太新利用其担任沙市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湖北安良百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2的请托,为安良公司在荆州市时代广场购物中心(原沙市商场)改扩建拆迁过程中提供帮助,出面做“钉子户”的动员工作。2010年至2011年,邹太新在洪湖宾馆等地,先后3次共计收受徐某2和某公司总裁吴某1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1万元购物卡,共计人民币2万元。
(七)2009年6月,被告人邹太新利用其担任沙市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龙江龙汽配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某1的请托,同意沙市区财政局出借1000万元支持龙江龙汽配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发展,并代表沙市区财政局与朱某1签订了《借(还)款协议书》。2010年至2013年,邹太新在家中及洪湖市政府食堂等地,先后3次共计收受朱某1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2014年3月,被告人邹太新得知幸某华被省纪委调查后,担心自己收受他人财物事情被发现,遂通过他人退给朱某1人民币2万元。
(八)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邹太新利用其担任沙市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荆州市路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隐名股东王某丙的请托,为该公司开发的沙市区塔桥北路企业社区项目的签订及荆州供电公司搬迁位于该项目地块内的一座材料站等事项提供帮助。2010年至2012年,邹太新在荆州市山水华锦海鲜酒店等地,先后3次共计收受王某丙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3000美元和价值人民币4.86万元劳力士女表一块,共计折合人民币7.9083万元。
(九)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邹太新利用其担任沙市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荆州市摩尔城商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代某的请托,同意将该公司开发的摩尔城商业综合体项目纳入沙市区旧城改造计划向荆州市政府申报,协调解决该项目拆迁过程中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并成立拆迁专班推进该项目拆迁工作。2010年至2012年,邹太新在其办公室、洪湖市政府食堂等地,先后4次共计收受代某和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胡某给予的人民币4.5万元。
(十)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邹太新利用其担任中共沙市区委副书记、沙市区人民政府区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荆州市华某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吕某2的请托,出席华某公司投资兴建鄂中南机电物资大市场奠基仪式并致辞,支持华某公司在沙市区投资建设的荆州市荆襄物流配送中心项目建设。2011年至2013年,邹太新在其沙市区政府办公室、洪湖市委办公室,先后2次共计收受吕某2给予的人民币1.5万元。
(十一)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邹太新利用其担任沙市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湖北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曾某的请托,将佳海公司开发的义乌小商品城项目列为沙市区招商引资重大项目,以区政府名义提请荆州市政府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该项目引进和建设中的问题;以区政府的名义请求市政府解决该项目规费减免、税收优惠和土地出让金返还等问题,2011年8月22日,市财政局返还给佳海公司土地出让金8429.97万元。2011年至2014年,邹太新在其沙市区政府办公室等地,先后4次共计收受曾某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1万美元、1.8万元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10.3053万元。
2014年2月,被告人邹太新得知幸某华被省纪委调查后,担心自己收受他人财物事情被发现,于同年3月安排妻子荣某通过银行转账人民币7万元至荆州市纪委廉政账户。
(十二)2012年,被告人邹太新利用其担任洪湖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荆州市亿均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5的请托,为李某5的同族侄子李某7晋升府场镇镇长提供帮助,并要求时任洪湖市水利局局长将未纳入当年清淤计划的戴家场镇树桩村(李某5老家)河道纳入清淤计划。2011年至2013年,邹太新在洪湖宾馆及自己家中等地,先后3次共计收受李某5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8万元。
(十三)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邹太新利用其担任洪湖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湖北闽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林某的请托,出席闽洪公司第一届、第二届“洪湖清水”螃蟹节,并协调解决筹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2012年至2013年,邹太新在武汉海怡锦江宾馆、洪湖市委办公室等地,先后5次共计收受林某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6000美元和价值4.332万元的金条两根,共计折合人民币11.0214万元。
(十四)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邹太新利用其担任洪湖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中兴能源(湖北)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2的请托,带领洪湖市委市政府有关人员到深圳中兴总部洽谈,支持中兴湖北公司老厂区改造、打造百亿企业和收购洪湖市粮食系统国有资产。2012年至2013年,邹太新在洪湖市委办公室、深圳中兴公司总部等地,先后5次共计收受刘某2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十五)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邹太新利用其担任洪湖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湖北长江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潘某的请托,安排洪湖市政府牵头成立洪湖石化装备产业集群协会加强技术创新和合作,支持长江石化老厂房土地变性开发建设商业综合体。2012年至2013年,邹太新在其洪湖市委办公室及潘某家里,先后2次收受潘某给予的2000美元、1万元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2.2681万元。
(十六)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邹太新利用其担任洪湖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湖北长江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唐某1请托,安排洪湖市分管交通的副市长王某5与唐某1洽谈在洪湖以BT模式投资修建“四桥路”道路;为唐某1考察新滩水库生态农业项目和新滩码头建设项目提供支持。2012年至2013年,邹太新在洪湖市委办公室、北京三里河西苑饭店等地,先后6次共计收受唐某1给予的人民币11万元。其中,索要人民币5万元。
(十七)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邹太新利用其担任中共洪湖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武汉长利玻璃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某的请托,支持长利公司在洪湖市新滩镇征地建设,协调荆州电力公司、湖北省电力公司解决长利公司用电需求。2013年至2014年,邹太新在洪湖市委办公室、荆州市烟草局附近等地,先后3次共计收受易某及长利公司副总经理危某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十八)2013年2月,被告人邹太新利用其担任中共洪湖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荆州品信棉织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乙的请托,答应帮助其亲戚张某5(洪湖市民政局干部)晋升职务,并在洪湖市委办公室收受张某乙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事后邹太新专门安排洪湖市委组织部门考察张某5的情况,因张某5年龄较大,表现一般,职务没有得到晋升。
案发后,被告人邹太新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赃款赃物已被依法扣押。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劳力士女表等物证及照片,户籍证明、任职文件、财务凭证、项目合同、会议纪要等书证,证人肖某1、杨某甲、李某1等人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邹太新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邹太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3.0137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邹太新辩称,其案发前将部分赃款退还和上交是感受到反腐的形势,不是因为怕受到案件牵连。其在接到荆州市纪委电话告知配合调查后主动到荆州市纪委,归案后如实、全面的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绝大部分都是组织上没有掌握的,应当认定其有自首情节。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太新于第4笔中收受李某丙5万元、第8笔中收受王某丙1万元、第17笔中收受危某1万元的事实属于斡旋受贿,其上列受贿数额不应计入其受贿数额;2、被告人邹太新在案发前已经退还和上交的受贿款不应计入其受贿数额;3、被告人邹太新主动接受组织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主动交待组织上尚未掌握的其他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4、被告人邹太新真诚悔罪,主动退清了全部赃款,积极缴纳罚金,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邹太新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邹太新利用担任共青团荆州市委副书记、中共荆州市沙市区委副书记、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洪湖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荆州市森鑫人造板有限公司、两湖绿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等18家单位和个人在评先表优、征地拆迁、房地产开发、财政资金拨付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人民币123.2万元、4.1万美元、4.1万元购物卡、劳力士女表一块和金条两根,共计折合人民币162.991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邹太新已退清全部赃款。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2年至2013年,被告人邹太新利用其担任共青团荆州市委副书记、中共沙市区委副书记、沙市区人民政府区长和中共洪湖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荆州市森鑫人造板有限公司董事长肖某1请托,为肖某1当选荆州市“第三届全国杰出青年兴业领头人”和“第七届湖北省十大杰出青年”,及其公司增值税即征即退、收购荆州市禾都米业有限公司、在沙市区关沮镇征地建设森工产业园和生态园项目及在洪湖市进行房地产开发等事项提供帮助。2002年至2013年,邹太新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17次共计收受和索要肖某1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3.5元,其中索要17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邹太新的供述证实,2002年至2013年,我在担任共青团荆州市委副书记、中共荆州市沙市区委副书记、沙市区区长和中共洪湖市委书记期间,分别在办公室等地,先后17次收受肖某1人民币33.5万元,其中索要人民币17万元。我先后担任共青团荆州市委副书记、沙市区委副书记、沙市区区长、中共洪湖市委书记等职务,肖某1名下的万树集团公司、荆州市森鑫人造板有限公司、荆州市禾都米业等多家企业都位于荆州市沙市区,为了感谢我在推荐他参加“第三届全国杰出青年兴业领头人”和“第七届湖北省十大杰出青年”等荣誉称号评选、协调沙市区相关部门及时拨付退税款、支持并协调收购荆州市禾都米业有限公司、在关沮镇征地建设森工产业园和生态农家乐项目、支持他在洪湖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等事项上提供的帮助,肖某1给我送了33.5万元。
2、证人肖某1的证言证实,2002年至2013年,为了求得和感谢邹太新对我及公司的帮助,我先后17次送给邹太新人民币33.5万元,其中包括邹太新两次向我索要人民币共17万元。邹太新先后任共青团荆州市委副书记,沙市区委副书记、区长、洪湖市委书记,我借着看望及其他的名义给他送些钱,主要是为了和他搞好关系,希望和感谢他给我的支持和帮助。邹太新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给我提供的支持和帮助主要有:一是在“第七届湖北省十大杰出青年”、“第三届全国杰出青年兴业领头人”推荐和评比中,给我提供帮助,让我顺利当选,这些荣誉称号对我企业和个人的发展是有益的;二是协调沙市区财政局尽快将退税返还款拨付给我公司;三是全力支持我们公司收购沙市区国有企业荆州市禾都米业有限公司;四是支持我在沙市区关咀镇征地建设森工产业园和生态农业项目;五是支持我在洪湖投资房地产项目。
3、证人李某2(荆州市沙市区国税局局长)的证言证实,荆州市森鑫人造板有限公司(后更名为荆州市万树木业有限公司)是沙市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邹太新曾为该公司的退税事项打过招呼,私下跟我讲过多次,要求多支持森鑫公司的发展,特别是在企业享受的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上,要及时尽快办理,落实到位,将退税款尽快拨付到位。我也按照领导要求,按照政策规定,尽快完成对该公司退税申报资料的审核及退税款拨付。
4、证人苏某1(原沙市区粮食局局长)的证言证实,荆州市禾都米业有限公司原系沙市区粮食局独资的国有粮油购销公司,2008年开始改制,并提出将资产整体出售给湖北万树木业有限公司。2009年8月,区长邹太新召开专题会议,会议明确将禾都公司资产整体处置给森鑫公司,并口头提出按照570万的初步价格处置资产。因该价格低于评估价格,我不同意在资产整体收购合同上签字,邹太新多次过问和督办此事,让我加快进度完成禾都米业民营化改制。后经过副区长杨某2做工作,我才在资产整体收购合同上签了字。
5、证人杨某2(原沙市区副区长,分管粮食系统、招商引资等工作)的证言证实,2009年,邹太新任区长后,非常支持肖某1收购禾都米业公司,并召开了办公会,形成了备忘录,但由于粮食局局长苏某1对于将禾都米业有限公司资产整体处置给肖某1他们公司不积极,导致禾都米业民营化改制工作推动较慢。后来按照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安排,我给苏某1做思想工作,让他同区委区政府意见保持一致。
6、证人张某1(原沙市区关沮镇党委书记)的证言证实,2011年,肖某1以荆州市亿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义在关沮镇所属的几个村征地,计划投资建设万木园生态园林大酒店,该项目属于关沮镇的招商引资项目。邹太新曾跟我提过让我支持肖某1的投资项目,我也专门到邹太新办公室汇报过该项目的一些情况,邹安排我尽快配合肖某1公司启动该项目,后来我们与肖某1就征地面积、土地补偿价格及征地拆迁等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招商引资协议。实际上这个招商引资是由沙市区人民政府主导的,关沮镇只是起到了协调和配合作用。
7、证人颜某(原洪湖市规划局局长)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邹太新打电话给我,荆州万树集团董事长肖某1来洪湖考察房地产投资事宜,我高度重视,就带着肖总考察了汊河镇、府场镇、曹市镇三个地方的房地产项目。
8、证人吕某1(沙市区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04年9月至2015年2月任邹太新的专职司机。2009年8月的一天,邹太新让我开车和他一起到沙市区文化宫路与江汉北路交汇处的福兴祥酒楼的停车场内,过了一会儿我看见肖某1也开车过来了,邹太新区长下车坐到了肖某1的车上,我坐在车上等。过了一会邹太新提着个袋子上车,他问我广发证券公司在哪并让我送他去,我和邹太新一起到位于北京中路同红门路交汇处的广发证券荆州营业部,邹太新在广发证券营业部填资料办理了开户手续,因炒股需要将资金存入并绑定一个银行账户,我又和他一起到广发证券营业部附近的一家工行存入资金,邹太新在工行开户并存入了7万元人民币。在工行存入钱后,我们又回到广发证券荆州营业部,邹太新在广发证券营业部买了一支制药类的股票,后来他自己操作炒股。邹太新任洪湖市委书记后,肖某1到洪湖去过几次,每次邹太新安排接待肖某1时我就帮助开车。
9、证人王某1(荆州市移动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的证言证实,2002年认识邹太新,2009年开始交往多起来。2009年3月,我想买辆车,邹太新让我给了他10万元,2010年1月,邹太新让我去4S店提了一辆本田CRV车,牌照鄂D×××××也是他办好了。这辆车实际价格是20多万元,但我购这辆车只拿了10万元。
1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江津路证券营业部提供的开户申请表(个人)、合同签署页、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三方协议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邹太新在该营业部开设股票账户并炒股的事实。该账户于2009年8月19日开户,当日存入资金70000元,至2015年4月市值总额73956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恒生支行提供的邹太新银行帐号明细证实,该帐号与股票帐号绑定,于2009年8月19日存入70000元,至2014年12月该账户余额为0。上述证据与邹太新于2009年8月找肖某1借款100000元并用其中70000元进行炒股的事实相印证。
1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大桥支行提供的现金交款单二份证实,2009年12月11日,荆州市恒信晨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收取销售款173800元、50000元;荆州市恒信晨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会计凭证、2009年12月23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货人王某1)、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供的思威牌/CR-V车辆相关信息、车辆所有人王某1身份证复印件、王某1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照片等书证证实鄂D×××××本田思威/CR-V2.0的车辆相关信息,该车所有人为王某1。
12、共青团荆州市委提供的《关于推荐省第七届十大杰出青年候选人人选的报告》文件处理签及报告证实,2004年3月,经团市委书记会议研究决定推荐肖某1为“荆州市第三届十大杰出青年”、“第三届全国杰出青年兴业领头人”候选人;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纪检监察室提供的荣誉证书、鄂青联发【2004】12号文件、第七届“湖北省十大杰出青年”称号获得者名单证实,2002年9月肖某1被共青团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评为“第三届全国杰出青年兴业领头人”。2004年4月被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宣传部、共青团湖北省委、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青年联合会评为第七届“湖北省十大杰出青年”。
13、共青团荆州市委提供的关于邹太新在团市委任职情况的说明证实,2000年11月22日,邹太新任团市委副书记、党组成员;2002年6月25日至2003年10月27日任团市委副书记、党组副书记;2003年10月27日至2004年8月26日任团市委副书记、党组副书记,牵头主持团市委工作;2000年11月22日中共荆州市委组织部荆组干【2000】556号关于张某3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邹太新同志任共青团荆州市委副书记、党组成员;2000年11月28日共青团荆州市委荆青办发【2000】17号关于团市委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证实,张某3同志主持团市委全面工作。邹太新同志分管宣传部、学校部、少先队工作、荆州希望报社,协管青联办;团市委党组会议关于推荐团市委党组副书记的纪要、共青团荆州市委文件处理签、中共荆州市委组织部关于邹太新同志任职的通知、共青团荆州市委关于团市委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证实,2002年6月25日,邹太新同志任中共共青团荆州市委党组副书记,分管办公室、宣传部(维权)、团市委机关党总支、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协管组织部工作;2003年10月27日中共荆州市委组织部关于张某3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免去张某3同志共青团荆州市委书记、党组书记职务;中共荆州市委组织部关于邹太新同志免职的通知证实,免去邹太新同志共青团荆州市委副书记、党组副书记职务,免职时间从2004年8月26日起计算;中共荆州市委组织部关于邹太新同志任职的通知证实,2004年8月26日起,邹太新同志任中共沙市区委委员、常委、副书记。
14、荆州市亿和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证实,该公司于2011年2月22日成立,肖某1出资300万元,持股比例30%,2015年3月24日将股份转让给他人;沙市区关沮镇党政办公室提供的沙市区人民政府、关沮镇人民政府、荆州市亿和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银行进账单、收据证实,关沮镇将所辖白水村、关沮村225亩土地提供给亿和公司,总金额为3600万元。2011年7月19日,亿和公司付给关沮镇政府300万元。后因建设规划调整,合同终止,关沮镇政府于2013年4月25日退回征地款300万元。
15、省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提供的荆州市沙市区政府关于处置禾都米业资产有关问题的备忘录及送审稿、中共荆州市沙市区委《关于推进荆州市禾都米业有限公司民营化改制工作的会议纪要》证实,2009年8月31日,区长邹太新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置禾都米业资产的有关问题。纪要明确坚持整体出让原则,将禾都米业一次性整体出让给森鑫公司;2010年2月5日,区委书记马某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荆州市禾都米业有限公司民营化改制工作,区长邹太新参加。纪要明确由湖北万树木业有限公司对禾都米业“禾都”品牌无形资产及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整体收购。
沙市区粮食局提供的禾都米业有限公司资产负债表、资产整体出让的请示、关于禾都米业公司资产由湖北万树木业公司整体收购进行民营化改制的请示、禾都米业公司有关债务问题的请示、关于禾都米业资产处置确认的函、荆州市沙市区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荆州市禾都米业有限公司民营化改制的批复、沙市区粮食局与湖北万树木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出资合同书(2010年2月28日)、资产整体收购合同(2010年3月4日)、资产收购补充合同(2010年8月3日)、无形资产明细表、禾都米业科目余额表、资产移交表等相关文件资料证实湖北万树木业有限公司收购荆州市禾都米业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收购物价格为570万元。
荆州市禾都米业公司提供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证实,2010年7月13日,荆州市禾都米业有限公司以挂牌方式受让位于荆州市沙市区岑河镇及观音垱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5宗,成交土地总面积238179.86平方米(折亩),土地成交价款总额42181500元;湖北省单位资金往来收据4P138证实,2010年8月18日,沙市区非税收入管理局收到禾都米业公司土地成交款42181500元;荆州市国土资源局沙市分局提供的荆州市城乡规划局沙市分局回函及土地用途变更登记表证实,2010年4月13日,荆州市城乡规划局沙市分局回函同意该25宗国有土地分别按原工业(仓储用地)性质、商业用地性质出让;荆州市国土资源局沙市分局提供的在荆州晚报上刊登的25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2010年6月10日)、禾都米业公司的竞买申请书、竞买报价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底价确认书、用地情况明细表、荆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沙市区岑河国有粮食购销公司等九宗地的业务会审纪要(按实际用途将25宗地打包面向粮油加工企业公开挂牌出让,挂牌起始价为42181500元,2010年5月27日)、关于禾都米业公司办证费用的说明证实,荆州市禾都米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3日摘牌成交原岑河粮食购销公司位于岑河及观音垱的25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缴纳成交款4218.15万元,按照区委关于推进沙市区岑河国有粮食购销公司民营化改制工作的会议纪要精神,该公司办理土地手续中所需费用已缴清。
荆州禾都米业公司提供的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证实,荆州市禾都米业有限公司计划于2012年10月投资建设年产30万吨精米加工基地;荆州市禾都米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提供的禾都米业公司股东决定书二份、股东决定证实,2010年2月28日禾都米业公司全资股东沙市区粮食局将221万元出资额全部转让给湖北万树木业有限公司,2011年5月13日,湖北万树木业有限公司将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肖某1等11人,并进行了变更登记。
16、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5P123-128证实,荆州市森鑫人造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肖某1;荆州万树木业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肖某1。
荆州市森鑫人造板有限公司提供的荆州市森鑫人造板有限公司申请表、湖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2003年6月24日鄂经贸资源【2003】199号文件及附件证实,省经贸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荆州森鑫人造板有限公司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荆州市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2003年7月2日荆经贸资源【2003】84号文件证实,荆州市森鑫公司等11家企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森鑫公司提供的省发改委2007年8月24日鄂发改环资【2007】834号文件证实,荆州市森鑫人造板有限公司产品被认定为全省2007年上半年第一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相关证书5P16、61、62、64、129证实,省发改委于2007年8月24日、2010年4月26日、2011年7月15日、2012年1月4日、2014年7月1日颁发给森鑫公司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及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证实,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森鑫公司提供的税收收入退还书等会计凭证、沙市区国税局提供的荆州市森鑫公司退税明细、先征后退明细资料证实,2008年至2012年,荆州市森鑫人造板有限公司从税务机关收到国家退税款。
沙市区国税局提供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增值税退税明细证实,2014年7月,省发改委认定荆州市万树木业有限公司产品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2012年至2014年,该公司获得增值税退税款;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荆州市万树木业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及成立章程证实,2011年8月19日,该公司由唯一股东荆州市森鑫人造板有限公司出资设立,出资额500万元。2015年同意吸纳二人为新股东。
(二)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邹太新利用担任中共沙市区委副书记、沙市区人民政府区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湖北蓝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特集团)董事长杨某甲的请托,协调湖北蓝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子公司两湖绿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湖公司)投资兴建的两湖平原农产品交易物流中心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安排时任关沮镇党委书记张某1处理该项目拆迁过程中杨泗村村民阻碍施工的问题,并以区政府名义签发文件支持两湖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协调解决该公司生产经营方面遇到的商贸城不稳定和排水等问题。2008年至2014年,邹太新在办公室等地先后6次收受杨某甲和蓝特集团党委书记李某1给予的人民币3.5万元、1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0.0053万元。
2014年2月,邹太新得知中共荆州市原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幸某华(曾任中共洪湖市委书记)被省纪委调查后,担心自己收受他人财物事情被发现,于同年3月退给杨某甲人民币2万元、2万美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邹太新的供述证实,杨某甲是蓝特集团公司董事长。2007年上半年,蓝特集团公司在荆沙大道旁边征地建设两湖绿谷农产品交易物流中心,我是联系这个项目的区领导,担任该项目建设的指挥长。为这个项目提供的帮助主要是协调施工建设环境,当时项目所在地杨某3民到项目施工工地扯皮,要求参与工程建设。我就把当时的关沮镇党委书记张某1和杨某3书记叫到一起,让他们协调处理这些事情,保证工程顺利施工。再就是帮助杨某甲做好拆迁户的还建房选址工作。为了争取和感谢我对他企业的支持和帮助,于2008年至2014年,在我办公室等地先后6次收受杨某甲和蓝特集团党委书记李某1人民币3.5万元、1万美元。2014年2月,省纪委对原洪湖市委书记幸某华采取两规措施,给我心灵巨大震慑。2014年3月,沙市区旧改办的人信汇项目账目被荆州市检察院调走,社会上盛传马某会被调查,我害怕自己也会被组织调查,再加上我认为杨某甲不可靠,所以在2014年3月的一天退给杨某甲2万美元和2万人民币后。
2、证人杨某甲(蓝特集团董事长)的证言证实,蓝特集团下面有两湖公司等6家子公司,2004年邹太新到沙市区当区委副书记,2007年上半年,蓝特集团在荆沙大道旁征地建设两湖绿谷农产品交易物流中心,邹太新当时是联系我们这个项目的区领导,担任该项目的指挥长。邹太新给我们这个项目提供的帮助主要是前期的征地拆迁、相关工作的协调。我们公司在项目过程中遇到问题时,邹太新召开协调会,帮助我们及时解决相关问题,使项目建设得以顺利进行。邹太新帮忙找市房管局协调办理两湖市场房屋产权证,帮忙找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市建设委员会协调办理两湖市场部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总之,我们公司两湖绿谷农产品交易物流中心项目从2007年开始到2012年全面建成期间,邹太新先后任沙市区区委副书记、区长,并担任该项目的指挥长,给我们提供了很多帮助和支持。为了得到和感谢邹太新对我们公司的支持和帮助,2008年至2014年间,我和公司党委书记李某1在邹太新办公室等地先后6次送给他人民币3.5万元、1万美元。2014年3月的一天,邹太新退给我2万元人民币和2万美金。证人李某1(蓝特集团党委书记)的证言亦证实上述事实;保险柜里照片两张及杨某甲说明证实,杨某甲将邹太新退的2万美元和人民币2万元放在保险柜中,后秘书将其中1万美元取出放到他处。
3、证人张某1(原关沮镇党委书记)的证言证实,两湖绿谷农产品交易物流中心项目是荆州市重点项目,时任沙市区委副书记邹太新负责联系该项目,我刚担任沙市区关沮镇党委书记时,主要的工作任务就是负责协调该项目征地拆迁等工作。2007年上半年,两湖绿谷项目在征地过程中出现部分村民因为对征地拆迁补偿不满而阻碍施工的现象,时任沙市区区委副书记邹太新在视察项目建设过程中,当面要求我尽快组织镇村干部协调此事,以尽快推进两湖绿谷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我当时立即召集杨泗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成员到现场负责协调解决并传达了邹太新的指示意见,经过镇政府和村两委积极上门协调,征地拆迁工作逐步推进,最终杨某甲的公司和杨某3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两湖绿谷项目得以顺利推进。邹太新在视察两湖绿谷项目进度时,多次向我强调要加大协调工作力度,大致要求是让我们尽快负责完成两湖绿谷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做好服务保障工作,保证项目尽快得到推进。
4、2008年7月31日中共荆州市沙市区委办公室沙办文【2008】39号关于区四大家领导联系重点项目的通知及区四大家领导联系重点项目安排表证实,邹太新联系项目为关沮镇两湖平原农产品交易物流中心项目;两湖绿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办理两湖市场房屋产权证有关事项的承诺、邹太新签发的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关于为两湖绿谷物流股份公司办理两湖市场房屋产权证的承诺函证实,经两湖绿谷物流有限公司请求,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于2009年7月24日商请荆州市规划局、房产局为两湖绿谷物流股份公司先行办理两湖市场所属约10.5万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沙政函【2007】16号、53号、54号函证实,沙市区人民政府分别于2007年5月、12月分别向荆州市规划管理局、荆州市建管办致函,商请提前为湖北二十一世纪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兴建的两湖平原农产品交易物流中心项目办理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施工许可证;两湖绿谷物流股份公司请示三份证实,2010年3月,两湖绿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向沙市区政府、荆州市建委、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请求支持该公司办理两湖市场部分建筑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邹太新签发的沙市区人民政府函件两份证实,2010年3月,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向荆州市建委、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去函,商请帮助办理两湖绿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两湖市场部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
5、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沙市正文【2009】33号、【2011】32号、【2010】15号文件及两湖绿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两湖绿谷【2010】37号请示证实,2009年8月11日,邹太新签发沙市区政府向荆州市政府请示文件,请示协调解决湖北二十一世纪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蓝特商贸城不稳定的问题。2011年7月9日,邹太新签发沙市区政府向荆州市政府请示文件,请示解决两湖平原农产品交易物流中心排水的问题。2010年4月14日,邹太新签发沙市区政府向荆州市政府发文请示文件,请示解决两湖绿谷物流有限公司水产品展示交易中心项目建设的规划、用地问题。
6、邹太新参加的荆州市沙市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证实,2007年7月2日,沙市区人民政府就两湖平原农产品交易中心项目拆迁工作专题研究形成会议纪要,要求全区上下做好项目建设相关工作。
两湖绿谷物流公司【2009】5号文件证实,两湖绿谷公司于2009年5月31日向沙市区政府请示协调解决杨泗村少数村民违法、违规乱搭、乱建房屋侵占公司土地的问题;两湖绿谷【2010】12号文件证实,两湖绿谷公司于2010年3月2日向沙市区政府请示协调解决两湖项目二期工程建设拆迁问题。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土地补偿协议书证实,湖北二十一世纪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以挂牌方式受让位于荆州市沙市区荆沙大道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226.61亩。该公司与当地村委会、社区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