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缴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前工龄的请求
我们是河北省迁安籍农民,1985年10月因首钢矿山占地被首钢招用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入厂之后,经当地政府批准,户口性质有的转为非农业,用工性质随之也被转为全民合同制工人,2013年经首钢集团、首建集团和石景山社保中心协商,所有农转非户口的职工在农民合同制工人期间的工龄可以承认视同缴费年限,可我们现在是在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为什么不可以承认视同缴费年限,现在我们陆续达到退休年龄,对此,我们十分难以接受,理由是:
1、国务院令第87号《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招用农民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其中,招用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应按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人数,每月(每人)提取相当于本系统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上一年月平均标准工资百分之十七的数额,作为养老保险基金(包括退休养老金、医疗补助费、丧葬补助费等),并另提取百分之三作为管理费,由企业按月支付给原招收地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费在税前列支。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指出,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长期农民合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有关劳动保险问题的通知》指出:我局于1988年根据市政府指示精神,将1982年以前由市计委、农委下达指标,经区、县劳动局批准录用的长期农民合同工和1983年至1986年顶换来的农民合同工,批准转为全民或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现就这批长期农民合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有关劳动保险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述人员自1991年1月1日起改按企业固定职工参加市退休基金统筹。同时,企业应为其补缴自1986年11月(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为1987年1月)到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之月期间的退休养老基金。其中,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未缴纳退休养老基金的,则应补缴至1990年12月。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并已参加统筹的,企业代职工个人所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也不予退回。
二、上述人员改按固定职工参加市退休基金统筹并补缴退休养老基金后,可将其最后一次做农民合同工的工作时间与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享受本单位固定职工的各项待遇。
三、各单位在进行这项工作时,要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进行审核,防止弄虚作假。
四、上述人员补缴退休养老基金的具体办法,由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另行通知。
5、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有关缴费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指出:
一、按京政发(1986)127号文件规定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工作需要在同一单位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以后,其缴费年限可以从当农民合同制工人时算起。
1.单位应以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时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以统计年鉴为准,下同)为基数,暂按18%的比例补缴退休统筹基金;个人也以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本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补缴其当农民合同制工人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2.上述费用向所在区、县统筹机构一次缴清,并记载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
二、城镇临时工,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用工单位和临时工人个人未按京劳险发字(1988)550号文件规定缴纳退休统筹基金和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必须按临时工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时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的18%,个人按月工资总额的3%,补齐当临时工期间的退休统筹基金和养老保险费。而后,其缴费年限才可以从当临时工时算起。
三、在同一单位先当临时工,后当农民合同制工人,最后又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凡按上述办法缴纳退休统筹基金和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年限可以前后相加。
6、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文《河北省国有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农民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待遇以及发放办法,按照本省城镇合同制工人实行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7、我们入厂时与企业签订的《农民合同制工作者劳动合同书》第五条约定,保险福利待遇,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甲方每月向唐山指定的迁安市社会保险管理所缴纳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7%和标准工资3%的养老保险金(3%是甲方代替乙方缴纳)。
据了解,北京市石景山社保中心不给我们计算农民合同制期间工龄的原因是首钢招用我们时没有到北京市劳动局办理审批手续,在1995年首钢全员转制之前也未向北京市社保部门缴纳养老保险。
在我们入厂以后,首钢也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向河北省社保部门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请问企业不到有关政府部门办理用工审批手续或不给工人按时缴纳养老保险是我们工人的过失吗?北京市社保部门都承认农民合同工期间的视同缴费年限,为什么到了单位就不给承认了,还有没有个严肃性和连续性?
首钢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从迁安等地招用几千名农民合同制工人(大部分已于2001年前后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没有到北京市劳动局办理审批手续,但是经过河北省批的,如果企业交齐养老保险,按照人力资源和会保障部、财政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也是能给我们正常办理退休手续的。
关于不给计算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前工龄问题,我们已多次向北京市和首钢总公司及首建集团有关部门反映,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党中央天天都在讲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北京市作为一个全国首善之区,首钢作为北京市国资委所属的一个国有特大型企业,政府和首钢有关部门对这件涉及百多名职工切身利益的事情为什么却置之不理呢?
我们都是从十几岁、二十几岁就献身首钢,为首钢建设已经连续工作了三十多年,由于努力工作,贡献突出,我们这些农民合同制工人到现在还工作在第一线,退休时却不给计算农民合同制期间工龄,享受不到正常的退休待遇,这是对我们合法权益的侵犯;为此,我们强烈要求首钢总公司和北京市、河北省有关部门协商,给我们交齐养老保险,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手续,足额计发养老金,否则,我们将继续向上级政府直至党中央、国务院诉求,最终得到我们应当拥有的合法权益。
首钢建设职工:
我们是河北省迁安籍农民,1985年10月因首钢矿山占地被首钢招用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入厂之后,经当地政府批准,户口性质有的转为非农业,用工性质随之也被转为全民合同制工人,2013年经首钢集团、首建集团和石景山社保中心协商,所有农转非户口的职工在农民合同制工人期间的工龄可以承认视同缴费年限,可我们现在是在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为什么不可以承认视同缴费年限,现在我们陆续达到退休年龄,对此,我们十分难以接受,理由是:
1、国务院令第87号《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招用农民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其中,招用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应按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人数,每月(每人)提取相当于本系统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上一年月平均标准工资百分之十七的数额,作为养老保险基金(包括退休养老金、医疗补助费、丧葬补助费等),并另提取百分之三作为管理费,由企业按月支付给原招收地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费在税前列支。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指出,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长期农民合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有关劳动保险问题的通知》指出:我局于1988年根据市政府指示精神,将1982年以前由市计委、农委下达指标,经区、县劳动局批准录用的长期农民合同工和1983年至1986年顶换来的农民合同工,批准转为全民或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现就这批长期农民合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有关劳动保险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述人员自1991年1月1日起改按企业固定职工参加市退休基金统筹。同时,企业应为其补缴自1986年11月(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为1987年1月)到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之月期间的退休养老基金。其中,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未缴纳退休养老基金的,则应补缴至1990年12月。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并已参加统筹的,企业代职工个人所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也不予退回。
二、上述人员改按固定职工参加市退休基金统筹并补缴退休养老基金后,可将其最后一次做农民合同工的工作时间与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享受本单位固定职工的各项待遇。
三、各单位在进行这项工作时,要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进行审核,防止弄虚作假。
四、上述人员补缴退休养老基金的具体办法,由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另行通知。
5、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有关缴费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指出:
一、按京政发(1986)127号文件规定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工作需要在同一单位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以后,其缴费年限可以从当农民合同制工人时算起。
1.单位应以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时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以统计年鉴为准,下同)为基数,暂按18%的比例补缴退休统筹基金;个人也以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本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补缴其当农民合同制工人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2.上述费用向所在区、县统筹机构一次缴清,并记载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
二、城镇临时工,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用工单位和临时工人个人未按京劳险发字(1988)550号文件规定缴纳退休统筹基金和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必须按临时工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时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的18%,个人按月工资总额的3%,补齐当临时工期间的退休统筹基金和养老保险费。而后,其缴费年限才可以从当临时工时算起。
三、在同一单位先当临时工,后当农民合同制工人,最后又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凡按上述办法缴纳退休统筹基金和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年限可以前后相加。
6、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文《河北省国有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农民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待遇以及发放办法,按照本省城镇合同制工人实行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7、我们入厂时与企业签订的《农民合同制工作者劳动合同书》第五条约定,保险福利待遇,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甲方每月向唐山指定的迁安市社会保险管理所缴纳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7%和标准工资3%的养老保险金(3%是甲方代替乙方缴纳)。
据了解,北京市石景山社保中心不给我们计算农民合同制期间工龄的原因是首钢招用我们时没有到北京市劳动局办理审批手续,在1995年首钢全员转制之前也未向北京市社保部门缴纳养老保险。
在我们入厂以后,首钢也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向河北省社保部门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请问企业不到有关政府部门办理用工审批手续或不给工人按时缴纳养老保险是我们工人的过失吗?北京市社保部门都承认农民合同工期间的视同缴费年限,为什么到了单位就不给承认了,还有没有个严肃性和连续性?
首钢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从迁安等地招用几千名农民合同制工人(大部分已于2001年前后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没有到北京市劳动局办理审批手续,但是经过河北省批的,如果企业交齐养老保险,按照人力资源和会保障部、财政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也是能给我们正常办理退休手续的。
关于不给计算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前工龄问题,我们已多次向北京市和首钢总公司及首建集团有关部门反映,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党中央天天都在讲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北京市作为一个全国首善之区,首钢作为北京市国资委所属的一个国有特大型企业,政府和首钢有关部门对这件涉及百多名职工切身利益的事情为什么却置之不理呢?
我们都是从十几岁、二十几岁就献身首钢,为首钢建设已经连续工作了三十多年,由于努力工作,贡献突出,我们这些农民合同制工人到现在还工作在第一线,退休时却不给计算农民合同制期间工龄,享受不到正常的退休待遇,这是对我们合法权益的侵犯;为此,我们强烈要求首钢总公司和北京市、河北省有关部门协商,给我们交齐养老保险,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手续,足额计发养老金,否则,我们将继续向上级政府直至党中央、国务院诉求,最终得到我们应当拥有的合法权益。
首钢建设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