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承销办法作出重要修订
火山君发现,为配合创新试点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下称CDR)作出修订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下称《承销办法》)在6月15日正式发布实施,沪深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同步对相关配套细则作出了修订。
同日,证监会会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担任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有关事项规定》、《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存托凭证存托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存托协议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承销办法》涉及很多与投资者报价、申购相关的细节内容。按照上述新发布的一系列规则,投资者打新、打CDR也有新玩法。此次修订的核心:
允许企业自行选择定价方式,IPO可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
网下投资者须持有不少于1000万元市值的非[url]http://限售股[/url]份或非限售CDR(合并计算)才能参与报价。
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或CDR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网上投资者须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url]http://新股申购[/url]。
网下设锁定期的股份(或CDR)不参与向网上回拨,回拨机制重新调整。
创新试点企业IPO或发行CDR可根据需要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可根据需要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将披露市销率、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估值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