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来自新浪博客liubean的博客前 中央电视台十频道《人物》栏目导演刘斌http://blog.sina.com.cn/liubean
在不断被拒绝采访和拍摄的违法者们恶语相加,甚至殴打之后。《红绿灯》栏目的记者们终于想到了要在节目中声明自己的权力。虽然当时身边就站着警察,他们并不是总能享受到和“执法者”一样的待遇。无论对于记者,还是那些敢于拒绝拍摄的违法者,能够公开地在电视上讨论自己的权力,这都是好事,也是一种进步。
如岳成律师事务所的岳律师所说,只要不以盈利为目的,记者为了公众的知情权,在采访和拍摄那些违法者时,并未侵犯他们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岳律师在采访中分别解释了肖像权和隐私权的涵义。侵犯肖像权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未经对方同意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对方的肖像;一种是使用对方的肖像并加上不实的言论造成对方名誉的损害。而隐私权只是在私密的空间有效,在公共场所,采访和拍摄那些违法者,据实地报道和播出这些画面并不构成对违法者隐私权的侵犯。
随后,主持人在节目中用得意地语气指责:那些违法者面对记者的话筒和摄像机,声称自己拥有肖像权和隐私权,其实是在“不懂装懂”,是为了掩盖自己“丑行”的借口。这样带有人身攻击的词汇,如果出自网络论坛里那些没有话语权的网民倒情有可原。一个法制节目的主持人说话怎么能如此刻薄。难道那些违法者的人格就不应该被尊重么?法律的裁决和道德的评判之间如果可以划上等号的话,法律必无公正可言,因为人人都会做主持正义的“法官”。道德可以救人,也可以杀人。主持人的这些话恰恰暴露了这个“法制”栏目的记者们法律意识的淡薄。
事实上,那些被拍摄下来的“丑行”满足了观众的看客心理,为电视台带来了高收视率和广告收入,这已经是业内皆知的秘密。大家都要讨生活,节目有人爱看,记者们才有饭吃。但是本来为利益所驱使,表面上却要做道德的评判者,就显得太不厚道了。何况那些被主持人指责的“丑行”中,除了违法行为,例如酒后的失态,更多的是指违法者在镜头前不配合的表现,尤其是拒绝采访,主张自己权力时的激烈语言和动作。
其实肖像权也好,隐私权也好,都没有切中问题的要害。真正的问题是:当一个人面对记者的采访时,究竟有没有权利拒绝呢?我不是律师,无法准确地去援引法律条文。但据我所知,我们国家至今没有法律的条文对“采访权”加以规定。“采访自由”这一说法也只是由《宪法》中言论出版自由而延伸出来的。至于被采访人的权力,同样也出自于《宪法》中的“言论出版自由”的延伸。也就是说,有发表言论的自由,同样也有不发表言论的自由,有接受采访的权力,当然也就有拒绝采访的权力。而《中国新闻工作者新闻道德准则》也规定:“通过合法的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 总之,在国家出台相关的法律规定之前,一切都悬而未决。这样尴尬的现状在节目中却从未提起。究竟是那些违法者“不懂装懂”,还是那些记者们“懂装不懂”呢?
电视台作为舆论监督者,实际上是党和政府的某种权力的延伸和补充。这很容易使记者产生一种错觉,以为自己手中也握有什么“权力”。有人提出采访权应是“权力”之权而不是“权利”之权,还有人主张实行强制性采访,要求对于记者的调查采访,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拒绝、抵制、隐瞒。这都是将记者的“权利”变成了“权力”。
现在我们明白。那些违法者虽然感觉自己应该有着拒绝采访的权力,但在法律上确实又找不到说法,只有肖像权、隐私权这些似是而非的法律名词可以做临时的武器。更何况面对着一群警察和记者时,他们既是违法者,也是弱势群体,一切的反抗都是“丑行”(即使有人说对了什么,做对了什么,那些画面也可能被剪辑掉。毕竟,“丑行”比“美行”好看)
但是,试想在现实当中,一个正常走在街头的路人,在遇到记者要求采访和拍摄时,是否有权拒绝呢?答案当然是有。而如果一旦他拒绝,有没有哪个记者会说自己有绝对的采访权,强迫那个路人接受呢?如果真有哪个记者敢胆大妄为,不惜付出被起诉的代价对那个路人穷追不舍,逼问到底。动机恐怕只有一种可能,那个路人不是个普通人,而是个有新闻价值的名人。正如被狗仔队狂追得车毁人亡的戴安娜王妃。
既然记者没有绝对的采访权,那为什么一个违法者就无权拒绝记者的采访和拍摄呢?难道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同时就意味着丧失了拒绝采访的权利么?而当记者和执法者站到一起时就拥有了绝对的采访权力了么?
我也是一个电视记者。有过采访和拍摄遭到拒绝的经历,也因此有沮丧甚至愤怒的时候。但我从不认为自己可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即使你面对一个罪犯,即使你站在警察的身后。特权只会制造谎言和不公正。身为一个记者,我明白在很多时候,那些接受自己采访和拍摄的普通人也好,名人也好,是出于对这个职业的尊敬,而非对我个人的好感。而这尊敬来自于新闻行业要客观、公正和独立的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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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断被拒绝采访和拍摄的违法者们恶语相加,甚至殴打之后。《红绿灯》栏目的记者们终于想到了要在节目中声明自己的权力。虽然当时身边就站着警察,他们并不是总能享受到和“执法者”一样的待遇。无论对于记者,还是那些敢于拒绝拍摄的违法者,能够公开地在电视上讨论自己的权力,这都是好事,也是一种进步。
如岳成律师事务所的岳律师所说,只要不以盈利为目的,记者为了公众的知情权,在采访和拍摄那些违法者时,并未侵犯他们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岳律师在采访中分别解释了肖像权和隐私权的涵义。侵犯肖像权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未经对方同意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对方的肖像;一种是使用对方的肖像并加上不实的言论造成对方名誉的损害。而隐私权只是在私密的空间有效,在公共场所,采访和拍摄那些违法者,据实地报道和播出这些画面并不构成对违法者隐私权的侵犯。
随后,主持人在节目中用得意地语气指责:那些违法者面对记者的话筒和摄像机,声称自己拥有肖像权和隐私权,其实是在“不懂装懂”,是为了掩盖自己“丑行”的借口。这样带有人身攻击的词汇,如果出自网络论坛里那些没有话语权的网民倒情有可原。一个法制节目的主持人说话怎么能如此刻薄。难道那些违法者的人格就不应该被尊重么?法律的裁决和道德的评判之间如果可以划上等号的话,法律必无公正可言,因为人人都会做主持正义的“法官”。道德可以救人,也可以杀人。主持人的这些话恰恰暴露了这个“法制”栏目的记者们法律意识的淡薄。
事实上,那些被拍摄下来的“丑行”满足了观众的看客心理,为电视台带来了高收视率和广告收入,这已经是业内皆知的秘密。大家都要讨生活,节目有人爱看,记者们才有饭吃。但是本来为利益所驱使,表面上却要做道德的评判者,就显得太不厚道了。何况那些被主持人指责的“丑行”中,除了违法行为,例如酒后的失态,更多的是指违法者在镜头前不配合的表现,尤其是拒绝采访,主张自己权力时的激烈语言和动作。
其实肖像权也好,隐私权也好,都没有切中问题的要害。真正的问题是:当一个人面对记者的采访时,究竟有没有权利拒绝呢?我不是律师,无法准确地去援引法律条文。但据我所知,我们国家至今没有法律的条文对“采访权”加以规定。“采访自由”这一说法也只是由《宪法》中言论出版自由而延伸出来的。至于被采访人的权力,同样也出自于《宪法》中的“言论出版自由”的延伸。也就是说,有发表言论的自由,同样也有不发表言论的自由,有接受采访的权力,当然也就有拒绝采访的权力。而《中国新闻工作者新闻道德准则》也规定:“通过合法的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 总之,在国家出台相关的法律规定之前,一切都悬而未决。这样尴尬的现状在节目中却从未提起。究竟是那些违法者“不懂装懂”,还是那些记者们“懂装不懂”呢?
电视台作为舆论监督者,实际上是党和政府的某种权力的延伸和补充。这很容易使记者产生一种错觉,以为自己手中也握有什么“权力”。有人提出采访权应是“权力”之权而不是“权利”之权,还有人主张实行强制性采访,要求对于记者的调查采访,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拒绝、抵制、隐瞒。这都是将记者的“权利”变成了“权力”。
现在我们明白。那些违法者虽然感觉自己应该有着拒绝采访的权力,但在法律上确实又找不到说法,只有肖像权、隐私权这些似是而非的法律名词可以做临时的武器。更何况面对着一群警察和记者时,他们既是违法者,也是弱势群体,一切的反抗都是“丑行”(即使有人说对了什么,做对了什么,那些画面也可能被剪辑掉。毕竟,“丑行”比“美行”好看)
但是,试想在现实当中,一个正常走在街头的路人,在遇到记者要求采访和拍摄时,是否有权拒绝呢?答案当然是有。而如果一旦他拒绝,有没有哪个记者会说自己有绝对的采访权,强迫那个路人接受呢?如果真有哪个记者敢胆大妄为,不惜付出被起诉的代价对那个路人穷追不舍,逼问到底。动机恐怕只有一种可能,那个路人不是个普通人,而是个有新闻价值的名人。正如被狗仔队狂追得车毁人亡的戴安娜王妃。
既然记者没有绝对的采访权,那为什么一个违法者就无权拒绝记者的采访和拍摄呢?难道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同时就意味着丧失了拒绝采访的权利么?而当记者和执法者站到一起时就拥有了绝对的采访权力了么?
我也是一个电视记者。有过采访和拍摄遭到拒绝的经历,也因此有沮丧甚至愤怒的时候。但我从不认为自己可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即使你面对一个罪犯,即使你站在警察的身后。特权只会制造谎言和不公正。身为一个记者,我明白在很多时候,那些接受自己采访和拍摄的普通人也好,名人也好,是出于对这个职业的尊敬,而非对我个人的好感。而这尊敬来自于新闻行业要客观、公正和独立的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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