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煤矿职工安全生产权利
一、 知情权和建议权
职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煤矿要重视和尊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作出答复。
二、 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及合法拒绝权
职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有权对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向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职工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注意检举和控告的情况必须真实,要实事求是。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三、 遇险停、撤权
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单位不得因职工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 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
职工享有单位依法提供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单位未能按规定对职工提供安全教育培训时,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五、 工伤保险和索赔权
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为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除了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有权向单位依法向单位提出民事赔偿要求。
第二节 煤矿职工安全生产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煤矿职工在作业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要遵守煤矿各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严禁违章作业。
二、爱护生产设备、设施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义务
职工在作业过程中,须爱护有关设备、设施,须按规定佩带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三、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义务
职工应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四、安全生产隐患、事故报告和参加抢险救灾的义务
职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的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中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也要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有组织地参加抢险救灾。
一、 知情权和建议权
职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煤矿要重视和尊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作出答复。
二、 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及合法拒绝权
职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有权对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向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职工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注意检举和控告的情况必须真实,要实事求是。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三、 遇险停、撤权
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单位不得因职工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 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
职工享有单位依法提供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单位未能按规定对职工提供安全教育培训时,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五、 工伤保险和索赔权
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为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除了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有权向单位依法向单位提出民事赔偿要求。
第二节 煤矿职工安全生产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煤矿职工在作业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要遵守煤矿各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严禁违章作业。
二、爱护生产设备、设施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义务
职工在作业过程中,须爱护有关设备、设施,须按规定佩带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三、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义务
职工应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四、安全生产隐患、事故报告和参加抢险救灾的义务
职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的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中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也要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有组织地参加抢险救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