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风小说吧 关注:197,772贴子:994,824
  • 3回复贴,共1

【古风古意】天启人物志·帝沅篇很久以前自己写的练笔小段子,拿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古风古意】天启人物志·帝沅篇
很久以前自己写的练笔小段子,拿出来重新修改过一些bug,贴出来看看成果。各位路过的朋友请不要吝啬你们的时间,帮忙留个评吧!
美腻古风图镇楼(图片源来自网络,无授权,侵删)


IP属地:陕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8-11-17 01:33回复
    一楼赠度娘,莫抽贴


    IP属地:陕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8-11-17 01:33
    回复
      2025-07-30 12:29:54
      广告
      不感兴趣
      开通SVIP免广告
      元启十六年冬,殿下第一次与一向感情颇深地皇帝吵架,只因他请封了最远的南地,准备带琼染姑娘离开。却被疼爱幼子,不忍他受苦皇帝驳回,一道圣旨将他留在京城,封为晋王。
      接到圣旨的那一天,一心想离开的殿下喝的酩酊大醉,醉里招了琼染姑娘等十人入府,宴舞助兴。殿下于醉中揽过紫芍的腰肢,俯身亲了上去,这一幕于大庭广众之下污了琼染姑娘的眼。最终琼染姑娘哭着跑出去,紫芍则因妹妹被伤害而狠狠的给了殿下一巴掌。场面变得混乱,我帮他挥退大殿的众人,回头再看时发现他哭了。
      从醉意中惊醒的殿下哭了,当着我的面赤红着眼,哭诉着自己的懦弱。他不敢言语出自己的喜欢,不敢跟一向疼爱自己的父皇抗争,只敢借着酒意一晌贪欢,却深深伤害了自己爱的姑娘。我无言安慰,只能静静作陪。以至于我们一同忽略了离开的琼染姑娘。
      第二日,从宿醉中清醒过来的殿下再度恢复往日的风姿,命我帮她唤了琼染姑娘来,他终于肯直面自己的感情,巧合的是琼染姑娘不见了。
      一连三日寻之未果,琼染姑娘就此失踪,跟着几日后,住在王府的紫芍也不见了踪影。
      直到临近年关,有人送信告诉殿下,要找到两位姑娘,便只身赶去京外云涧崖。殿下不敢怀疑,忙使暗卫扮作他的模样留在府里,自己则不顾一切找了出去。他走时吩咐由我来代他掌控京中的一切,因此我没有看到后续发生的全过程。
      只知道他赶去,一切都晚了。
      琼染姑娘和追出去寻她的紫芍被一同带去云涧崖,吊缚在崖边的树上。
      找寻妹妹的紫芍被毒哑了嗓子,曾经宛转如莺啼的歌喉就此不存。而琼染姑娘身上破碎的勉强裹体的衣服和裸露在烈日下青紫斑斑的肌肤,昭示着发生在她身上的一切。
      一番打斗中,殿下只来的及救下身边紫芍,就看到琼染姑娘用握在手中瓷器碎片割断了绳子,微笑着留下一句“希望你和姐姐幸福”,就掉下山崖,生死不见。
      再之后,就是他们说的,殿下跟着琼染姑娘跳下云涧崖,奇迹般的带回了死去多时的琼染姑娘。
      殿下回来时,抱着身子已经凉透的琼染姑娘怎么也不撒手。
      那是我最后一次看他哭,在众人的劝说中那么绝望的哭泣。不为自己已失去,而为了自己曾经的爱恋就此死亡,与爱人生死两相隔,默默不得语。
      救我的六殿下喜白衣,喜琼花,喜吹萧,六殿下所有的喜好都只为那个叫琼染的姑娘,可当那姑娘受尽屈辱而死的时候,我悲哀地感到六殿下已经不再是他自己了。
      他依旧着白衣,依旧吹萧,依旧种植满园琼花,却再未去动过归隐的念头,反而不再厌恶权势,只因琼染姑***疑点重重。他开始争权夺势,甚至不惜投靠他最厌恶的三哥,最终参与到那场惨烈的四王夺嫡中。
      元启十九年冬,六殿下毒发身亡。我未能在他死前见他一面,却见到了我永远也不会忘记的最后一面。登基的三殿下赋予他乱臣贼子之名,将他悬尸菜市口示众十日。我与紫芍及其他几个暗卫趁夜将他的尸体偷走,带到琼染姑娘葬身之地。
      在那里,我为他换上他最爱的白衣,打算将他与琼染姑娘合葬。我打开他放在胸口写给我的最后的信大吃一惊:“阿喻,莫将我与阿染合葬,只葬入十步之远的柳树下即可。另将信中所附锦囊烧于阿染,想来这黄泉之底,我也无颜见她,不若就此遥望,也好过惹她流泪伤心。”
      彼时,紫芍立于我身边,为殿下的信讶异不已。她虽经我解释对殿下有所理解,却依旧不肯原谅他。好在她愿意接受我,在这茫茫人世与我相伴,度此余生
      好奇心促使我拆开信中所附锦囊,一方白锦帕上血渍斑斑:“阿染,见物如晤。你须知,我之所求,从来不过一个你。只是隔着今世种种,来生,我只求遥望你一世长欢,独枕半生孤寂!”
      只此一句,我身边紫芍泪流如雨。


      IP属地:陕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8-11-17 01:37
      回复
        上一层中被***代替的字
        娘 死 因


        IP属地:陕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18-11-17 01:4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