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探讨吧 关注:605贴子:4,770

回复:刘清平:怎样从事实推出价值? ——是与应当之谜新解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不用细说,也有一些西方学者针对上述二元对立的理论架构提出了质疑和挑战,试图找到一条走出是与应当迷宫的新路,但可惜不怎么成功。
  首先,麦金太尔在1959年发表的一篇文章里便独辟蹊径地解释说,休谟的原意并非想把是与应当割裂开来,而只是提出了如何从事实推出价值的问题;他甚至还依据亚里士多德的见解,点到为止地论及了“想要”、“需要”、“欲求”等“中介性观念”扮演的重要角色,从而触及到了突破传统二元架构的要害所在。[6](PP451-468)不过,由于未能根本摆脱认知理性精神的深度积淀,他在进一步考察事实性描述、价值性评判与应然性诉求的关系时仍然陷入了张冠李戴的错乱境地,以致与其说更接近那个明摆着的谜底,不如说再一次把水搅浑了。
  例如,麦金太尔在《伦理学简史》中重申他对休谟质疑的新颖解释、反驳“从事实性前提不能推出评判性结论”的见解时就明确声称:“很清楚,像‘这房子着火了(This house is on fire)’、‘你要吃的那蘑菇是有毒的’等纯粹的事实性论断,能够引导人们的行为。”[7](PP231-232)不难看出,他在此单凭一个“is”字就将这两个命题都说成是“纯粹的事实性论断”,既没有看到第二个命题已经包含着价值性的因素、属于评判的范畴,因而与作为非价值描述的第一个命题内在有别,又没有指出第一个命题只有在与人的需要形成关联后才会转变成类似于第二个命题的价值性评判(“房子着火了很危险”),更没有察觉到这两个命题都只有进一步与人的需要形成关联,才能引导人们从事“应当去灭火”或“别吃毒蘑菇”的诉求性行为——否则人们还是有可能抱着置身事外的无为态度:“它要着火就让它着呗”、“你要吃毒蘑菇可是你自己的事情呀。”


IP属地:广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17楼2018-11-26 17:40
回复
    再如,在评论当代某些学者有关“正确运用粗鲁和勇敢的标准是事实性的”观点时,麦金太尔也宣布,既然人们能够依据这些标准得出结论说“张三是粗鲁或勇敢的”,可见“从事实性的前提确实可以推出评判性的结论”。[7](P339)显而易见,他在这里还是没能看出:即便粗鲁和勇敢的“正确”标准也已经涉及到了价值性的评判,不可能只是纯粹事实性的。至于他接下来居然认为在像古希腊这样的社会里,只有“你应当怎样做”才算是提出了“诉求(claim)”的“评判性语言”,“我喜欢或选择什么”的语句却没资格当选[7](PP341-342),更是暴露出他不但没有意识到这两类命题作为价值性诉求的根本一致(尽管后者中没有“应当”一词),而且也没有进一步察觉到“评判”与“诉求”的微妙区别。
      又如,在《追寻美德》里,麦金太尔甚至给出了下面的论证:他先是断言从“他的收成比其他农夫更好”、“他改良土壤的方法最有效”、“他养的奶牛拿了头奖”等“事实性前提”可以推出“他是个好农夫”的“评判性结论”,接着又指出:按照亚里士多德主义的传统,说某个东西“好”、某个行为是“正义”或“正当”的都属于“事实性”的命题,并且其真假特征与其他事实性的命题也没有区别。[8](PP71-76)这样,他就将休谟有关是与应当的质疑偷梁换柱地转型成了从“事实”能够推出“事实”的同义反复,以致可以说是同样凭借语义分析,朝着又一个全新的方向把“能不能从事实推出价值”的话头当成假问题给消解掉了。


    IP属地:广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18楼2018-11-26 17:41
    回复

      其次,约翰·塞尔在从“琼斯说过‘我允诺付给史密斯五美元’”这个“纯粹事实性或描述性的命题”出发,经过一系列的分析推论得出了“琼斯应当付给史密斯五美元”的“评判性”结论后,也试图用另一种方式填平两者之间的鸿沟。他首先这样介绍了西方学界业已设置的二元架构:一方面,“史密斯长着棕色头发”、“琼斯六英尺高”等命题是“描述性”的,都有“客观决定”的真假特征;另一方面,“史密斯是个下流胚”、“琼斯应当付给史密斯五美元”等命题则是“评判性”的,仅仅表现了言说者的主观诉求,“不可能有客观性或事实性的真假”,然后就指出这种二元架构没能区分两种不同的“描述性命题”,因为除了“史密斯长着棕色头发”、“杰克逊手里有张绿色的纸”这类“粗糙性的事实(brute facts)”外,还存在“史密斯允诺了一件事”、“杰克逊手里有五美元”这类“习俗性的事实(institutional facts)”;后者虽然也是“客观的”,却预设了某些“习俗”,如把一张绿色的纸规定为五美元等。在塞尔看来,一旦这样将两种不同的描述性命题区分开来,我们就能发现在“琼斯说过‘我允诺付给史密斯五美元’”的命题里,“允诺”既是一个“评判性的术语”,同时也是“纯粹描述性的”,从而纠正那种从是不能推出应当的流行见解了。[9](PP498-508)
        不难看出,塞尔的论证更有说服力:与麦金太尔把“那蘑菇是有毒的”、“这个行为是正义的”都说成“事实性的命题”不同,他清醒地意识到,“史密斯是个下流胚”的命题虽然有个“是”字,却不像“史密斯长着棕色头发”的命题那样是“纯粹事实性的”,毋宁说是“评判性的”。同时,更重要的是,他想诉诸“粗糙性事实”和“习俗性事实”这两个有些别扭的术语,区分本文说的“非价值事实”与“价值性事实”,试图由此打破西方主流哲学的传统二元架构,从而朝着揭开谜底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不过,同样由于未能摆脱认知理性精神的深度积淀,塞尔在描述、评判与诉求的分类问题上还是存在一些模糊之处,结果导致了以下的缺失。


      IP属地:广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19楼2018-11-26 17:42
      回复
        第一,他依然没有舍弃事实与价值的主客二元架构,所以才宣布“习俗性事实”与“粗糙性事实”都是“客观的”,却没有看到既然“史密斯允诺了一件事”、“杰克逊手里有五美元”等包含着价值性的因素,它们就肯定包含着主观性的因素,因而相关描述的真假特征也不可能像单纯涉及“粗糙性的事实”那样只是“客观决定”的,相反倒往往要取决于主观性的视界了。举例来说,某个不熟悉美国货币的外国人可能就只同意“杰克逊手里有张绿色的纸”的描述是真的,却不同意“杰克逊手里有五美元”的描述是真的,因为他不认为那张纸具有“五美元”的意义效应。
          第二,结果,这种对“客观性”的恋恋不舍,就妨碍了塞尔把“史密斯是个下流胚”等主观性更浓郁的评判性命题也视为与“杰克逊手里有五美元”一样的描述性命题(指认史密斯在言说者看来具有下流胚的价值特征,尽管史密斯本人可能不承认这种描述是真的);所以,他既没能由此得出“一切价值性评判同时都是实然性描述”的结论,也没能指出“应然性诉求有可能转化成价值性评判”这一点。
          第三,虽然塞尔在文章结尾处语焉不详地提到了“琼斯应当付给史密斯五美元”既不是描述性的命题,也不是评判性的命题,因而似乎不赞同传统二元架构将它与“史密斯是个下流胚”都说成是“评判性命题”的做法,他仍然没能清晰地指出前者作为“应然性诉求”的根本特征,并且由此进一步辨析它与作为“实然性评判(价值性描述)”的后者之间的微妙异同。
          第四,塞尔甚至有一点还不如麦金太尔,因为他没有指出主观性“需要”对于价值生成的关键效应,而仅仅强调了看起来比较客观、实际上最终还是源于“需要”的所谓“习俗”,结果错失了解开是与应当之谜的要害所在。


        IP属地:广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20楼2018-11-26 17:44
        回复
          回头来看塞尔分析的那个例证:严格说来,第一个命题只是指认了“琼斯表达过‘愿意付给史密斯五美元’的态度”这个价值性事实,所以属于从应然性诉求转化而来的价值性描述,并非“纯粹事实性”的。更重要的是,只有在这句实然性评判的基础上诉诸“人际交往需要说话算话”的纽结,我才能从中推出“琼斯应当付给史密斯五美元”的应然性诉求;否则你完全可能诉诸“人际交往无需说话算话”的纽结,从中推出“琼斯不必付给史密斯五美元”的应然性诉求,而他则可能诉诸“人际交往怎样都行”的纽结,从中推出“琼斯可以付也可以不付”的应然性诉求。就此而言,塞尔的推论其实也只有纳入本文讨论的架构才能成立并得到解释。
            最后,普特南近来也加入了试图打破传统二元架构的队伍,主张“某人是冷酷的”这一语句已经把关于事实的描述与评判“缠结”在一起了。[10](PP42-55)但很遗憾,他同样只是点到了这种缠结,却未能明确指出此类语句描述的正是“价值性事实”这一点,因此可以说没有取得多少实质性的进展。无论如何,当普特南宣称把从“做X是好的”推出“你应当做X”视为从“应当”推出“应当”的说法“正中下怀”的时候[10](P15),他就再次暴露了西方学界虽然擅长语义分析,却既搞不清描述、评判与诉求的微妙异同,又容易遗忘需要这一纽结的理论短板。
            综上所述,一旦嵌入到西方主流哲学设置的二元对立架构之中,一个可以说相当简单、甚至原本不是问题的问题,也会变成让诸多大师找不着北的迷宫;更反讽的是,明摆在那里的出口还是这些拼命想从中走出来的大师们自己给封死的。有鉴于此,我们或许有必要反思一个问题:倘若不再沉迷于那些浸润着认知理性精神的玄妙思辨和抽象分析,而是直面人生在世的现实展开和日常语用,还有多少类似的哲学老大难也能像是与应当之谜一样迎刃而解呢?


          IP属地:广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21楼2018-11-26 17:45
          回复
            注释:
              ①出于行文统一的考虑,本文在引用西方译著时会依据英文本或英译本有所改动,以下不再一一注明。
              参考文献:
              [1]汪子嵩、范明生、陈村富、姚介厚.希腊哲学史: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
              [2]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注.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3]休谟.人性论[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4]摩尔.伦理学原理[M].长河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5]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M].郭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6]A. C. MacIntyre. Hume on “is” and “ought”[J]. The Philosophical Review vol. 68, no. 4, 1959.
              [7]麦金太尔.伦理学简史[M].龚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8]麦金太尔.追寻美德[M].宋继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
              [9]塞尔.怎样从“是”中推出“应该”[J].万俊人主编.20世纪西方伦理学经典(I)—伦理学基础:原理与论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10]普特南.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M].应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


            IP属地:广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22楼2018-11-26 17:46
            回复
              谢谢楼主分享!


              来自Android客户端23楼2019-01-27 10:34
              回复
                深度好文!一个基于东方用论的微妙揭示,但这揭示忽视了类型论,事实陈述,需求(做为事实)陈述,由需求而生的行动规范陈述,这三者属不同类型事物,休谟最初的哥命性是反对人们把个体的需求与事实世界的条理性混为一谈,作者不提类型论易混淆这种区别,从想推出必须如何行动,并不是我们的诉求就可解决的,作者忽视了诉求的复杂性,当诉求被断定时,隐含了所有人在所有时间总是要做某规范方能获得某价值,这些全称断定的理由完全无法满足,还有作者对个人的价值主体强调不足,需要是个人化的,而价值评判的社会性又被作者忽视了


                IP属地:贵州来自Android客户端24楼2019-02-02 12:2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