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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天眼查了下,翻到艾迪原来是这么走的,还跟俱乐部打官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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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一方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艾迪.弗朗西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07-17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大连一方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中国足球协会关联律所:辽宁征信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辽02民终4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并案被告):大连一方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169号。法定代表人:张家志,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波,辽宁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并案原告):艾迪.弗朗西斯。


IP属地:辽宁1楼2019-01-10 16:05回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轶昊,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连一方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艾迪﹒弗朗西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辽0291民初558、2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连一方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2、依法改判并支持上诉人原审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劳动合同是否终止,原审法院存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方面的严重错误,观点自相矛盾。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原审法院认定自动续签条款合同有效,在双方未书面通知对方的情况下就应认定合同到期后自动续签一年至2017年12月31日止。2、原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书面通知过对方续约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合同期限自动续约一年。二、原审法院以”被告在工作合同到期前已经明确告知原告表示不同意再续签劳动合同”为由认定劳动合同已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的观点不能成立。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提出不再续签,不是《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事由之一。被上诉人不是合同期满前10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是否续约,不具有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第二条特别是续签条款的法律效力。


    IP属地:辽宁2楼2019-01-10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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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艾迪﹒弗朗西斯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本案合同即使按照上诉人主张要求的续约一年到2017年12月31日也已经终止了,合同已经没有履行可能性。二、续约条款不应该适用,根据工作合同第13条第4条约定,以及中国足协的规定球员与俱乐部的工作期限不得超过5年,被上诉人的合同期限为2012年2月15日至2016年12月31日,如果再续约一年总期限将近6年,自动续约条款在本案中不适用;三、自动续约条款免除了上诉人法定责任,排除了被上诉人的权利,自动续约条款无效。四、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被上诉人通知上诉人不再续约,实际上是被上诉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大连一方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工作合同,到原告处工作。艾迪﹒弗朗西斯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并要求原告出具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及时为被告办理转会证明;2、请求原告向被告支付自2013年至2016年涨幅工资77582.25元及经济补偿金19395.56元;3、请求原告支付自2012年至2016年5次往返探亲交通费9931元及经济补偿金2482.75元;4、请求原告支付未按时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50000元;5、请求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IP属地:辽宁3楼2019-01-10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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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2月15日,被告与大连阿尔滨足球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本案原告大连一方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签订《运动员工作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合同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在合同期满前十个月,原、被告双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是否续约,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视为该合同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签一年。2016年12月底,被告告知原告要前往国外工作不再与原告续约,原告未同意,之后被告再未至原告处工作。原告在职期间的月工资标准为30000元。另查,原、被告签订的《运动员工作合同》第七条约定:甲方(原告)每年为乙方(被告)提供一次往返探亲交通费,实报实销或按次估发。2017年1月20日,原告向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工作合同,到原告处工作。该仲裁委员会做出大金劳人仲裁字[2017]第255号仲裁决定书,决定对原告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原告对该决定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2017年6月7日,被告向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已经终止,要求原告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和办理转会证明;要求原告支付涨幅工资77582.25元及经济补偿金19395.56元;要求原告支付探亲交通费9931元及经济补偿金2482.75元,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0元。该仲裁委员会做出大金劳人仲裁字[2017]第945号仲裁决定书,决定对被告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被告对该决定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IP属地:辽宁4楼2019-01-10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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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一、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被告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已经终止的诉讼请求。原、被告签订的《运动员工作合同》第二条约定合同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在合同期满前十个月,原、被告双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是否续约,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视为该合同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签一年。前述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亦系双方自愿签订,应认定合法有效。从该条款的缔约本意及有关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立法宗旨来看,该条款系为了维系、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双方理应依约履行义务。但本案中,被告在工作合同到期前已经明确向原告表示不同意再续签劳动合同,且实际上已经离开原告处不再接受原告的工作安排,在此情况下如仍以合同约定有”自动续约”条款限制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则明显违反了法律赋予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故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原告应依法向被告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配合原告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相关手续。二、关于被告主张的涨幅工资。原、被告签订的《运动员工作合同》第五条详细约定了工资标准和发放办法,从合同约定看,并非如被告主张的逐年提高5%-15%,而是需要双方协议商定,且根据被告的工作情况,原告有权适度核减被告的工资。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未能举证曾就调整工资与原告协商过或曾对工资水平提出过异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涨幅工资,本院不予支持。


          IP属地:辽宁5楼2019-01-10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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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被告主张的探亲交通费。原、被告签订的《运动员工作合同》第七条约定原告每年为被告提供一次往返探亲交通费,实报实销或按次估发。故对被告能够提供报销凭证且在约定报销范围内的交通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应支付被告交通费4041元(2012年:840元、520元;2013年:759元、403元;2014年:349元、420元;2015年:750元)。四、关于被告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被告主张原告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被告享有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原告主张经济补偿金。实际上,被告并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未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且原告并无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此种情况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本院对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主张的涨幅工资、经济补偿金及交通费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四十四条、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并案被告)大连一方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并案被告)大连一方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与被告(并案原告)艾迪﹒弗朗西斯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6年12月31日终止;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并案被告)大连一方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并案原告)艾迪﹒弗朗西斯交通费4041元;三、驳回被告(并案原告)艾迪﹒弗朗西斯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并案被告)大连一方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5元,由被告(并案原告)艾迪﹒弗朗西斯负担5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


            IP属地:辽宁6楼2019-01-10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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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上诉人与被上诉签订的《运动员工作合同》第二条约定合同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在合同期满前十个月,双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是否续约,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视为该合同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签一年。该条款的约定系双方自愿签订,亦符合足球行业的特点,但按照中国足球协会的《中国足球协会职业俱乐部工作合同基本要求》规定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工作合同期限不得超过5年。被上诉人的合同期限为2012年2月15日至2016年12月31日,如果再续约一年期限将超过5年,该自动续约条款虽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条款,但没有遵守行业协会的规定。而且即使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续约一年,该合同也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因此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运动员工作合同》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并无不妥。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大连一方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车兆东审判员  曾国救审判员  梁 爽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郑 颖


              IP属地:辽宁7楼2019-01-10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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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了下,一方这几年打的官司全是败诉的基本上,都是从阿尔滨遗留下来的问题····


                IP属地:辽宁8楼2019-01-10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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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军采访说过,阿尔滨以前破官司一堆,可见管理是多混乱


                  IP属地:辽宁9楼2019-01-10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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