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的脚步终于近了,在全家团圆欢度春节之际,有件重要的事要提醒大家:
谨记禁鞭通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燃放不当易造成人员受伤,甚至引发火灾。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在禁限放区域内禁止随意燃放烟花爆竹,不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并记入公民诚信守法档案,给自己的人生带来污点。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减少环境污染,营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全县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烟花爆竹管理和环境污染治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2月7日发布了《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决定在规定的区域内全时段(含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将建立举报机制,加大检查、处罚力度,并纳入公民诚信档案管理,望广大居民自觉遵守。
【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
(一)文物保护场所;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场所;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
敬老院、车站等公共场所;
山林、自然保护区、
国家地质公园等重点防火区。
(二)渔洋关镇大房坪、三房坪、
曹家坪、桥河所辖区域。
(三)五峰镇城镇规划区;
仁和坪镇、长乐坪镇、湾潭镇、
采花乡、傅家堰乡、牛庄乡
六个乡镇集镇建成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 二、相关要求 】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是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委会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本单位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焰火燃放许可证》,在规定时段按照说明燃放,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 三、法律责任 】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五)违反爆炸性、易燃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谨记禁鞭通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燃放不当易造成人员受伤,甚至引发火灾。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在禁限放区域内禁止随意燃放烟花爆竹,不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并记入公民诚信守法档案,给自己的人生带来污点。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减少环境污染,营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全县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烟花爆竹管理和环境污染治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2月7日发布了《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决定在规定的区域内全时段(含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将建立举报机制,加大检查、处罚力度,并纳入公民诚信档案管理,望广大居民自觉遵守。
【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
(一)文物保护场所;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场所;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
敬老院、车站等公共场所;
山林、自然保护区、
国家地质公园等重点防火区。
(二)渔洋关镇大房坪、三房坪、
曹家坪、桥河所辖区域。
(三)五峰镇城镇规划区;
仁和坪镇、长乐坪镇、湾潭镇、
采花乡、傅家堰乡、牛庄乡
六个乡镇集镇建成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 二、相关要求 】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是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委会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本单位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焰火燃放许可证》,在规定时段按照说明燃放,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 三、法律责任 】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五)违反爆炸性、易燃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