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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分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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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分别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1楼2009-07-04 19:29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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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浙江2楼2009-07-05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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