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足联认可的通用“国籍”定义, 是结合 各国国籍法的前提下,国际足联认可的 国籍自然属性
。
国际足联首先会看各国国籍法是怎么定义的,
比如判断中国国籍时,就要看中国国籍法。
中国国籍法里,对于国籍的获得方式有两类, a: 出生获得 ; b: 后期申请获得
以出生获得为例,父母双方或任一方是中国国籍,那么孩子出生后自动是中国国籍。但是,如果孩子在
国外出生,并获得外国国籍,中国不承认他的中国国籍。
根据中国国籍法,国际足联会定义,出生时,当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人,那么孩子出生后就自动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属性。除非他事后主动声明拒绝。至于中国宪法不允许双重国籍,那属于外部干扰,并不妨碍他的自然身份。
但是,国际足联又不能只看各国的国籍法,比如有些国家规定,入关一天自动获得该国国籍,这肯定无法接受。
这时候,国际足联通用“国籍”定义,就派上用场了。
以规划的角度来定义国际足联对 “国籍” 的认可。
出生时父母双方国籍,出生地国籍,这些都属于 被动的不受限制的国籍属性。
连续生活满五年,入籍后五年后, 这些都属于 主动的不再受限制的 国籍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