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19年3月19日印发,《实施细则》依据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对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管理进行了规范。
一、制定《实施细则》的目的
为满足社会公众对出租汽车多样化、差异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制定《实施细则》的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3号令)、《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125号)。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发展定位。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二)明确平台公司许可条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和公安部门警务数据平台;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在本市市区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注册地不在本市市区的,应当在本市市区设立分支机构,在本市依法纳税。
(三)明确车辆许可条件。7座及以下乘用车,普通汽车轴距不低于2700mm,新能源汽车轴距不低于2650mm;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2年,行驶里程不超过6万公里(此为初次投放标准,此后投放的应一律为新车);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车辆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车辆所有人为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的,企业的注册地在本市市区,企业的巡游车许可经营区域为本市市区;车辆外观不得喷涂巡游车标识和装配巡游车附属设施。
(四)明确驾驶员许可条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市区户籍或居住证;近3年内无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除应当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与驾驶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并按有关要求归档备查;加强对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服务人员、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服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能力和水平;督促驾驶员定期对网约车进行维护、检测,保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为驾驶员办理有关营运手续提供服务;在提供网约车服务前,应通过电子协议等形式向乘客明确各方权责,协议应当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履行运输服务、安全管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责任;乘客在预约时明确出发地和目的地的,应预估车费并告知乘客;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辆牌照等信息;每次接单时都应当对驾驶员进行人脸识别,保证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乘客预约的驾驶员一致;驾驶员使用的接单软件应当与驾驶的网约车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相绑定,保证实际提供服务的网约车与乘客预约的网约车一致;每台网约车只能接入一个网约车平台;保证车辆具有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网络预约服务;建立24小时投诉受理制度,公开客户服务电话,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接受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六)加强监督检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搭建本市网约车政府监管平台,且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市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一、制定《实施细则》的目的
为满足社会公众对出租汽车多样化、差异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制定《实施细则》的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3号令)、《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125号)。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发展定位。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二)明确平台公司许可条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和公安部门警务数据平台;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在本市市区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注册地不在本市市区的,应当在本市市区设立分支机构,在本市依法纳税。
(三)明确车辆许可条件。7座及以下乘用车,普通汽车轴距不低于2700mm,新能源汽车轴距不低于2650mm;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2年,行驶里程不超过6万公里(此为初次投放标准,此后投放的应一律为新车);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车辆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车辆所有人为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的,企业的注册地在本市市区,企业的巡游车许可经营区域为本市市区;车辆外观不得喷涂巡游车标识和装配巡游车附属设施。
(四)明确驾驶员许可条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市区户籍或居住证;近3年内无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除应当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与驾驶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并按有关要求归档备查;加强对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服务人员、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服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能力和水平;督促驾驶员定期对网约车进行维护、检测,保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为驾驶员办理有关营运手续提供服务;在提供网约车服务前,应通过电子协议等形式向乘客明确各方权责,协议应当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履行运输服务、安全管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责任;乘客在预约时明确出发地和目的地的,应预估车费并告知乘客;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辆牌照等信息;每次接单时都应当对驾驶员进行人脸识别,保证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乘客预约的驾驶员一致;驾驶员使用的接单软件应当与驾驶的网约车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相绑定,保证实际提供服务的网约车与乘客预约的网约车一致;每台网约车只能接入一个网约车平台;保证车辆具有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网络预约服务;建立24小时投诉受理制度,公开客户服务电话,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接受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六)加强监督检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搭建本市网约车政府监管平台,且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市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