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认为是我的责任,我再多说两句吧。先说对方的过错,第一,对方转弯时没有观望,没有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就转弯,这是对方第一个过错。第二,对方没打转向灯,没有起到提醒的作用。
接下来就看路权了,就是到底谁让谁。先说条例一:禁止超越前方正在转弯的车辆。但是这是有件的,就是对方转弯必须要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很明显对方当时并不具备转弯的条件,因为两车相距比较近,左边也没有路口。认定书里交警也没有采纳这条例。如果适用条例二,虚线变道不得影响直线行驶的车。这时对方突然变道,而我方是正常行驶,那肯定是对方全责了。 而我的过错就是当时超车时没打喇叭,还有避让时刹车没有踩到底。
所有当从事故本身来说,肯定是对方责任大。最后交警考虑到人性化处理,同情弱者的原则,采用了模棱两可的说法,我超车没有保持安全距离,对方只是无牌无证,判了我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