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刑事律师郑君吧 关注:14贴子:362
  • 7回复贴,共1

杭州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法院怎么判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1.时间犯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单纯时间犯,不需要其它情节和后果。
2.行为犯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没有时间上的具体要求,但需要实际上已达到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程度。
3.结果犯
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有拘禁行为即可构成,没有时间和行为上的要求。


1楼2019-06-09 14:43回复
    …接上
    4.次数犯
    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同一人,累计超过12小时的,构成非法拘禁罪,不考虑拘禁的具体行为以及后果。对于拘禁一次12小时以及拘禁两次累计12小时并无明确说法,实践中可酌情参照。非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除了上述多次非法拘禁同一人的标准,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还规定了人次标准,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即可构罪。鉴于此条是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标准,一般主体实施的非法拘禁罪,应谨慎参照,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参考上述多次短时间拘禁他人的时间标准考量。
    5.身份犯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相对其它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做了特殊规定,防止司法权滥用。在拘禁时间、行为、后果、次数上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对于明知无违法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即构罪。但对“非法拘禁”应严格界定,要把一些正当的取证工作与非法拘禁行为区别开,具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有配合调查的义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有配合作证的义务。


    2楼2019-06-09 14:44
    回复
      …接上,法律对非法拘禁罪的条文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楼2019-06-09 14:46
      回复
        考察非法拘禁罪的首要标准----“非法性”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扣押、拘押、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要界定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立罪与否‚首先要考察拘禁行为的“非法性”。
        “非法性”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行为人无权拘禁他人‚但使用强制方法或者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二是行为人有权拘禁他人‚但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4楼2019-06-09 14:55
        回复
          …接上
          考察非法拘禁罪的次要标准----“时间性”
          对作为典型继续犯的非法拘禁罪而言,持续时间的长短,对于行为的危害程度有直接关系。是否定罪,应综合考虑拘禁行为的持续时间、手段、危害后果等多方面的因素。但是,目前我国《刑法》并没有对非法拘禁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现在可以参照的依据是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及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最新颁布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罪的时间要求为24小时以上,黑恶势力利用软暴力实施非法拘禁罪的时间要求为12小时以上,普通人实施非法拘禁罪时间参照以上执行。
          但时间上并不是绝对的,特别对于普通人实施的非法拘禁罪,因为只是参照执行,所以如果其他情节特别轻微或有正当理由,拘禁时间超过12小时甚至24小时,也要谨慎入罪。


          5楼2019-06-10 13:08
          回复
            感谢郑律师分享,学习了。


            IP属地: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19-06-10 13:32
            回复
              最新解释对于套路贷案件中有关于非法拘禁罪的指导意见。


              IP属地: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19-06-10 13:33
              回复
                …接上
                考察非法拘禁罪的第三个标准----情节的“严重性”
                剥夺自由行为的危害性是否达到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程度‚需要结合该行为的次数、人数、手段、危害后果、动机等多方面的因素加以综合考虑。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拘禁行为,不应定罪处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拘禁行为不应该认定为犯罪。时间过短、瞬间性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中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换句话说,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在审判实践中,非法拘禁时间的长短是必须认真考虑的,如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8楼2019-06-10 18:5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