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济南老人有子女三人,长子残疾并心脏搭桥多年,不能自理;女儿广东公务员去年退休;小儿上班,年薪三十万。今老人不能自理住进养老院。女儿起草赡养协议:
三人均等募集资金保障母亲养老专用基金。关于老人衣食住行、养老、医疗、殡葬等费用,以及女儿往返济南的机票、火车票费用计入专项基金支出的项目。小儿又提出
老人在养老院及医疗期间,为让老人感受家人的温暖和子女的孝心,鼓励和支持多陪护和看望老人,做到尽责尽孝,儿女到老人处一天之内尽尽孝道奖励30元,从专项基金支出。
这种方式是否可行,诸位见解如何?!急需指点![/c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