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技术秘密应该满足非公开性;专利是以公开换保护,要实现保护目的,就需要将涉及技术成果公开。那么,技术成果通过技术秘密保护和通过专利保护必然矛盾!
【答】错误。在大多数情况下,技术秘密与专利具有相互补充的作用,共同实现对技术成果的保护。
【延伸解读】
首先,技术成果要以技术秘密方式进行保护,就要满足”非公开性“;而要以专利的方式予以保护,就要公开;公开之后,才能通过专利权进行保护。因此,对于一些技术成果的保护方式,可能要在技术秘密和专利之间进行选择,存在”二选一“的问题。
其次,在更多情况下,技术秘密与专利也存在相互补充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时间方面补充。以专利方式公开之后,可以通过专利予以保护(公开后授权前的适当补偿+授权后的赔偿);专利公开之前,可以技术秘密的方式予以保护(当然,需要满足技术秘密的条件)。
2、技术内容的补充。由于具体技术复杂性和内容的无限性,针对确定的技术内容可能需要选择适合的方式予以保护。又分为四种情形:(1)某些技术点,可能不适合通过专利予以保护,以技术秘密的方式保护可能更合适;(2)有些技术点,可能不适合通过技术秘密予以保护,以专利保护可能更合适;(3)某些技术成果,部分技术点可能通过专利保护,部分以技术秘密的方式保护;(4)有些时候,可以先以技术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根据时机,再申请专利,以专利方式予以保护。
根据实际需要,在合适的时候,选择合适的方式予以保护,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答】错误。在大多数情况下,技术秘密与专利具有相互补充的作用,共同实现对技术成果的保护。
【延伸解读】
首先,技术成果要以技术秘密方式进行保护,就要满足”非公开性“;而要以专利的方式予以保护,就要公开;公开之后,才能通过专利权进行保护。因此,对于一些技术成果的保护方式,可能要在技术秘密和专利之间进行选择,存在”二选一“的问题。
其次,在更多情况下,技术秘密与专利也存在相互补充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时间方面补充。以专利方式公开之后,可以通过专利予以保护(公开后授权前的适当补偿+授权后的赔偿);专利公开之前,可以技术秘密的方式予以保护(当然,需要满足技术秘密的条件)。
2、技术内容的补充。由于具体技术复杂性和内容的无限性,针对确定的技术内容可能需要选择适合的方式予以保护。又分为四种情形:(1)某些技术点,可能不适合通过专利予以保护,以技术秘密的方式保护可能更合适;(2)有些技术点,可能不适合通过技术秘密予以保护,以专利保护可能更合适;(3)某些技术成果,部分技术点可能通过专利保护,部分以技术秘密的方式保护;(4)有些时候,可以先以技术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根据时机,再申请专利,以专利方式予以保护。
根据实际需要,在合适的时候,选择合适的方式予以保护,是我们追求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