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要说包拯双标,我无法反驳,但神医为何不该杀?当时的法律就是杀人者死!不能因为杀人的是好人,就网开一面,坏人杀人就定斩不饶。否则法律的公正性何在?功就是功,过就是过!不能因为功,就不追究过。也不能因为个人能力的重要性,就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比如,贪官A让自己的治下百姓生活富足,那他贪污该不该罚?
还有人说,是陈不凡自己寻死,不该怪女神医。可如果此例一开,会有什么后果?以后家有长病重病的人,是不是都可以杀了病人?怎么判断是否出于病人自愿?什么可以延伸到其他,比如A杀了B,但A伪造证据,证明B是想死,A只不过帮忙送了一程,那A是不是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