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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不再一律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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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相比“醉驾一律入刑”,选择性司法无疑更不公平公正,而且会助长司法腐败。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决定自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关于醉驾量刑的新规尤为引人关注。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入罪、入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从字面上理解,对于飙车行为,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不论情节是轻是重,不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均构成犯罪,均要判处刑罚(可以判缓刑)。为了确保醉驾入刑的实施,公安部还于当年9月下发通知,要求公安机关“从严掌握立案标准,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理性而言,最高法的新规于法有据,准确地说,只是对现行法律规定的强调和重申。我国《刑法》总则第13条对什么是犯罪进行了概括性界定,同时明确“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总则第37条则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从法理上讲,《刑法》总则的规定适用于分则中的各个罪名,危险驾驶罪自然也不例外。也就是说,任何“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其中自然包括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驾行为。按此规定,醉驾从来不该有“一律入刑”之说,最高法的要求既是对法律规定的重申,也可视为对“醉驾一律入刑”的认知和做法予以纠偏。
从现实的角度看,确实存在各种各样的醉驾行为,其危害程度和恶性程度相差很大。譬如有人为了紧急救人不得已醉驾,有人在小区道路上醉驾,有人甚至只是喝酒后在停车场挪一下车,将这些醉驾与一般的醉驾同罪而论、一律判刑,恐怕难言公平公正,也有违刑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际上,在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中,早已有对情节显著轻微醉驾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例。
最高法关于醉驾量刑的新规,于法有据且具有现实针对性,但让人心存疑虑的是,何为“情节显著轻微”、何为“危害不大”,以及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判处刑罚”,个中标准、尺度、界限不好把握,往往需要法官自由裁量。加上在新规的影响下,公安机关对醉驾可能不再一律立案,检察机关不再一律起诉,其中的自由裁量空间更大。如此一来,会不会出现选择性司法?会不会让有些情节并不轻微的醉驾逃过刑罚,有些情节确实轻微的醉驾反倒被判刑?这是最让人担心的。
为此,最高法有必要未雨绸缪,进一步明确界限、细化标准,对于什么样的醉驾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一一详细列举,让法院在量刑时有更明确的依据,压缩自由裁量空间,力避选择性司法。毫无疑问,相比“醉驾一律入刑”,选择性司法无疑更不公平公正,而且会助长司法腐败。


1楼2019-08-28 16:05回复
    喝酒开车确实不对,一刀切呢,怪省事,但是忘了,省事,却害了是觉大数,初犯偶犯无事故,态度好的,想改错的人,忘了法律的初心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9-08-28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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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谨小慎微的我平时开车违章都特别少,没有任何不良嗜好,可也醉驾了。正常行驶在一条小路上时驶出不到一百米,也不知道JC叔叔是如何发现的我,他们直接把J车顶到我车前。血检123,现在是有前科的人……法律面前真的是人人平等吗?


      来自iPhone客户端3楼2019-10-18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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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出来,拘役两个月


        IP属地:安徽来自iPhone客户端4楼2019-10-1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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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就楼下开电摩买包烟。他说我这属于超标机动车。既然属于机动车为什么不给我上机动车牌。为什么呢?


          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20-12-08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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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聊的法律!!!


            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22-08-28 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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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是可以提前考回的,我之前也是吊销五年,一年不到就考回了。


              来自Android客户端10楼2022-08-28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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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记得佛山南海,有过一例因为醉驾被抓取保后某天晚上喝了一整夜的酒第二天开着泥头车从桥上见车就撞,一路撞到桥下。这种人报复社会无辜之人被撞太倒霉了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1楼2022-08-28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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