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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市南昌石料有限公司(涂高峰)被处罚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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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市南昌石料有限公司(涂高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3789447706J
地 址:广东省信宜市东镇镇城郊新塘村11号
法定代表人:涂高峰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8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现场破碎生产线中头破工序产生大量粉尘,现场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信宜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信宜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9月19日以《信宜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环罚告字〔2019〕4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到我局陈述申辩,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生产现场破碎生产线中头破工序产生大量粉尘,现场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罚款。


1楼2019-11-02 16:5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