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收费问题是民生的大问题,应该依法依规得到解决。不管是省发改委规定还是市发改委规定,都应该遵循国家规定!!
一是供热按建筑面积收费不合理,违反了《吉林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应该按照房屋使用面积收费。《吉林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规定用户已安装热量表的,按照热量表读数计收热费;用户未安装热量表的,自2005年冬季采暖期起,按照采暖的使用面积计收热费。采暖的使用面积计算规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是收费价格高。四平市收取热费价格比长春都高。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联合下发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规定:‘’利润按成本利润率计算时,成本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
三是热用户不用热收基本热价(俗称之为蹭暖费)20%热费也不合理。《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规定:"热力销售价格要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主要反映固定成本;计量热价主要反映变动成本。新建建筑要同步安装热量计量和调控装置。既有建筑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改造,达到节能和热计量的要求,实行按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第十六条 规定:暂不具备按照两部制热价计费条件的建筑,在过渡期内可以实行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并要尽快创造条件实现按照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国家规定的两部制热价就是每户安装热计量表,按表数计量收费。我市还没有实行两部热价,也就是说还没有按表计量收费,不用热就不应该收取热用户基本热价。请在百度查阅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联合下发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文件,以国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