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公权致使依法成立的公司被撤销
有关部门应担当何责?
本网近期接到本溪满族自治县东营房乡新城子村街里100-200-5原本溪满族自治县金润矿业有限公司法人许井山的反映称:本溪满族自治县的田孝君涉嫌雇凶伤人、私刻企业公章进行合同诈骗,并在有关部门人员的操纵下,逃避刑罚;包庇诈骗主犯包仁光,使其逃避刑罚。
事实及理由
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人民政府小政字【2006】32号《关于小市镇陈英村铅锌矿转制的通知》说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经小市镇镇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原陈英村集体企业铅锌矿现可转制为股份制企业。并且(2018)辽05民终1347号民事裁定书第13页第6--14行查明:2011年2月19日,本溪满族自治县信访局召开关于许井山上访反映陈英村铅锌矿有关经营问题的协调会,会议纪要明确陈英村委会与许井山应尽快按照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的要求理顺产权关系、明确采矿主体确定,最终实现双方共赢。2012011年3月28日。小市镇政府。县信访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陈英村委会的相关工作人员和许井山参加了‘关于撤销本溪满族自治县金瑞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申请事宜’协调会。参会人员各抒己见。后金瑞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未被注销。事实情形下,下大了本县市监撤决字【2019】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以2019年6月18日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关于对本溪县金瑞矿业有限公司登级情况的调查结论。许井山向登记机关隐瞒真实情况,采取虚假手段,注册成立本溪满族自治县金瑞矿业有限公司,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二款和《公司法》第198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被许可人2011年2月10日取得的营业执照。此行为直接对抗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优化投资环境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破坏投资环境。
注册成立本溪县金瑞矿业有限公司,行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注册成立的。而不是依据《行政许可法》设立的。此撤销行为适用法律错误。此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违反《行政许可法》第二条。直接侵害了被许可人的民事权利和财产权利,违反《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
本溪县有关部门包庇犯罪分子使其不受刑事处罚
田孝君与翁牛特旗签订《锌精矿购销合同》,后经经公安机关鉴定伪造公章签订,田孝君并把货款打入个人账户占为己有,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人民团体印章罪和诈骗罪。证据确凿,2012年。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仅做出公章鉴定程序,其他情况迟迟不予处理。
田晓君于2012年指时吴旭纠集于淼、国辉、大勇、大伟,许井山打成一级轻伤,将许井山儿子打成二级轻伤。田孝君百般推脱,违背事实从轻处理。
包仁光在担任村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权伙同于方武、黄庆忠骗取王淑华1377500元,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结束后提交本溪满族自治县检察院,检察院公诉后,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做出(2016)辽0521刑初20号、(2017)辽0521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法院经审理认定包仁光、于方武、黄庆忠犯诈骗罪成立。后被告方上诉,本溪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7)辽05刑终29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期间,不知何原因,本溪满族自治县检察院于2018年12月20日撤回对包仁光的起诉,致使包仁光逃脱法律制裁。
本网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
法律解读: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的声誉;同时构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所谓印章,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刻制的以文字、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竟、专用章,它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民事活动、行政活动的符号和标记。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印章,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侵犯国家机关的印章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所谓“印章”,是指上述单位依法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是上述单位行使管理本单位事务、对外承担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的符号和标记。一般说来,公文要在加盖印章后始能生效。因此
本条仅对伪造上述单位印章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伪造上述单位公文、证件的行为的,则不构成本罪。所谓“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但为了某种目的而进行伪造。如行为人根本就不知道所承制的印章是他人无权要求制作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取得某种利益,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活动而做准备,等等。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印章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具体罪名可根据所伪造单位的印章来定,如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罪,等等。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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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应担当何责?
本网近期接到本溪满族自治县东营房乡新城子村街里100-200-5原本溪满族自治县金润矿业有限公司法人许井山的反映称:本溪满族自治县的田孝君涉嫌雇凶伤人、私刻企业公章进行合同诈骗,并在有关部门人员的操纵下,逃避刑罚;包庇诈骗主犯包仁光,使其逃避刑罚。
事实及理由
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人民政府小政字【2006】32号《关于小市镇陈英村铅锌矿转制的通知》说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经小市镇镇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原陈英村集体企业铅锌矿现可转制为股份制企业。并且(2018)辽05民终1347号民事裁定书第13页第6--14行查明:2011年2月19日,本溪满族自治县信访局召开关于许井山上访反映陈英村铅锌矿有关经营问题的协调会,会议纪要明确陈英村委会与许井山应尽快按照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的要求理顺产权关系、明确采矿主体确定,最终实现双方共赢。2012011年3月28日。小市镇政府。县信访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陈英村委会的相关工作人员和许井山参加了‘关于撤销本溪满族自治县金瑞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申请事宜’协调会。参会人员各抒己见。后金瑞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未被注销。事实情形下,下大了本县市监撤决字【2019】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以2019年6月18日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关于对本溪县金瑞矿业有限公司登级情况的调查结论。许井山向登记机关隐瞒真实情况,采取虚假手段,注册成立本溪满族自治县金瑞矿业有限公司,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二款和《公司法》第198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被许可人2011年2月10日取得的营业执照。此行为直接对抗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优化投资环境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破坏投资环境。
注册成立本溪县金瑞矿业有限公司,行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注册成立的。而不是依据《行政许可法》设立的。此撤销行为适用法律错误。此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违反《行政许可法》第二条。直接侵害了被许可人的民事权利和财产权利,违反《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
本溪县有关部门包庇犯罪分子使其不受刑事处罚
田孝君与翁牛特旗签订《锌精矿购销合同》,后经经公安机关鉴定伪造公章签订,田孝君并把货款打入个人账户占为己有,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人民团体印章罪和诈骗罪。证据确凿,2012年。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仅做出公章鉴定程序,其他情况迟迟不予处理。
田晓君于2012年指时吴旭纠集于淼、国辉、大勇、大伟,许井山打成一级轻伤,将许井山儿子打成二级轻伤。田孝君百般推脱,违背事实从轻处理。
包仁光在担任村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权伙同于方武、黄庆忠骗取王淑华1377500元,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结束后提交本溪满族自治县检察院,检察院公诉后,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做出(2016)辽0521刑初20号、(2017)辽0521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法院经审理认定包仁光、于方武、黄庆忠犯诈骗罪成立。后被告方上诉,本溪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7)辽05刑终29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期间,不知何原因,本溪满族自治县检察院于2018年12月20日撤回对包仁光的起诉,致使包仁光逃脱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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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的声誉;同时构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所谓印章,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刻制的以文字、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竟、专用章,它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民事活动、行政活动的符号和标记。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印章,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侵犯国家机关的印章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所谓“印章”,是指上述单位依法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是上述单位行使管理本单位事务、对外承担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的符号和标记。一般说来,公文要在加盖印章后始能生效。因此
本条仅对伪造上述单位印章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伪造上述单位公文、证件的行为的,则不构成本罪。所谓“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但为了某种目的而进行伪造。如行为人根本就不知道所承制的印章是他人无权要求制作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取得某种利益,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活动而做准备,等等。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印章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具体罪名可根据所伪造单位的印章来定,如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罪,等等。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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