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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安树一,是安国友盈泽公司非法集资案的受害人,现实名举报路北公安分局在办理此案中的严重渎职情况。
安国友的盈泽公司是2016年4月份宣布资金断链、停发利息的。2016年7月份就开始有人到路北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第二、第三条的规定,安国友的盈泽公司很快就符合了立案的条件。按照国家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路北公安分局最迟必须在60天内予以立案侦查,但是他们一直拖着不办,生生拖到了2019年4月26日才给立的案,拖了差不多1000天。在差不多三年时间内,他们既不给《不予立案通知书》,也不给《受案回执》,更不给《立案通知书》,给安国友提供了转移资产、销毁和造假账、寻求保护伞的充分时间,让七八百受害人失去了追讨债款的机会,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当时主管经侦的副局长是董振亚,经侦大队大队长是王万兴,但长期不给立案的决定肯定是领导班子集体做出的。要求有关领导认真审查安国友的盈泽公司是什么时间就达到了立案条件,计算出他们拖长了多长时间,看看他们渎职到了什么程度;还要查清他们为什么要如此拖延立案时间,为什么要执法违法?
他们为了不给安国友立案,还搞了一次假的司法审计。他们违反有关规定,在未对安国友立案的情况下,不搞竞标,就直接找天佳审计所进行审计,在不要求欠款企业提供函证的情况下,仅凭盈泽公司一方提供的数据,就做出审计结论,在4名警察的把守之下,由天佳审计所负责人向少数债权人宣布,盈泽公司总资产大于总债务,没有资产转移,也没有自己挥霍。显然,他们这样做,显然是为了蒙蔽债权人,堵债权人的嘴,尽可能不给安国友立案。他们明知这样做事非法的,却知法犯法,真是胆大包天!现在终于立案了,为了逃避罪责,王万兴又宣传说,那次是安国友自己搞的企业内部财务审计。但据我们得到的一份《路北分局关于盈泽(唐山)金融服务公司的工作汇报》里有这样一句话:“我局前期已将盈泽公司账目交由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司法审计”。从中可以确认,第一,那次审计不是安国友自己搞的,而是路北公安分局组织和主持搞的。第二,那次审计不是什么企业内部审计,他们是想用这个充当司法审计,用“总资产大于总债务”的结论蒙蔽受害人,阻挡更多债权人继续报案。路北分局出的那份工作汇报都报到了哪里,我们不知道,需要领导找有关机关查找,应当不难找到。
安国友立案已经近八个月了。路北公安分局在查案中的表现继续让报案人们疑虑重重:
报案人一再要求他们发布一个立案通告,号召更多债权人都来登记,为查案提供更多线索,但他们就是不发,理由是上级并没有规定必须发立案通告。但上级也并没规定一定不能发通告啊,他们为什么坚持一定不发呢?显然,他们想以此显示不支持报案的态度,想把此案的影响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八个月来,他们没有主动找过一个报案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不管报案人递交了多少揭发检举材料,至今没有向举报人公布过一条有实质性内容的查案进展情况。
按情理讲,此案一立案,就应该确定有资质的审计所开始进行司法审计,但实际上至今还没有确定审计所。没有几天就必须想检察院递交结案报告了,但审计所却还没确定!情况正常吗?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会这样呢?答案明摆着:如果搞正式司法审计,肯定不会再得出“总资产大于总债务”的结论,上次假审计的真相就会暴露无遗,那就麻烦了!
从立案到现在,报案人已经向路北经侦递交了大量揭发材料,由于他们明显地不作为,还有一些材料没敢都轻易给他们,留在手里准备视情况发展再交给相关部门。
尊敬的各位领导,绝大多数报案人都认为,路北公安分局已经丧失了查办此案的资格,主管经侦的副局长董振亚是安国友诈骗团伙的保护伞,经侦大队队长王万兴是董振亚的帮办。对此你们可以找任何一位报案人做调查。关于董振亚的问题已有多人通过别的途径进行了揭露和告发。我们认为,要把安国友盈泽公司的集资诈骗案真正查清,最妥当的做法是把此案交给路南公安分局查办。安国友的公司原来就在路南区,他们骗取的集资大部分是在路南区时弄到手的;受害人也有一大部分是住在路南区的。此案交由路南公安分局查办名正言顺。我们相信,此案如果交给路南,没有了保护伞的保护,没有了路北公安分局一班人的渎职,没有了路北区党政和公检法的地方保护,此案肯定会比路北查办顺畅得多,快捷得多,彻底得多。如果由路南查办此案的意见实在不能采纳,我们就要求必须彻查董振亚保护伞的罪恶事实,把他从路北公安分局清除出去,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对路北公安分局的其他人员,包括正职领导,包括王万兴,也都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依规处理。
我随时准备接受领导的询问、调查。
举报人 安树一
电话:15612571170
我叫安树一,是安国友盈泽公司非法集资案的受害人,现实名举报路北公安分局在办理此案中的严重渎职情况。
安国友的盈泽公司是2016年4月份宣布资金断链、停发利息的。2016年7月份就开始有人到路北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第二、第三条的规定,安国友的盈泽公司很快就符合了立案的条件。按照国家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路北公安分局最迟必须在60天内予以立案侦查,但是他们一直拖着不办,生生拖到了2019年4月26日才给立的案,拖了差不多1000天。在差不多三年时间内,他们既不给《不予立案通知书》,也不给《受案回执》,更不给《立案通知书》,给安国友提供了转移资产、销毁和造假账、寻求保护伞的充分时间,让七八百受害人失去了追讨债款的机会,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当时主管经侦的副局长是董振亚,经侦大队大队长是王万兴,但长期不给立案的决定肯定是领导班子集体做出的。要求有关领导认真审查安国友的盈泽公司是什么时间就达到了立案条件,计算出他们拖长了多长时间,看看他们渎职到了什么程度;还要查清他们为什么要如此拖延立案时间,为什么要执法违法?
他们为了不给安国友立案,还搞了一次假的司法审计。他们违反有关规定,在未对安国友立案的情况下,不搞竞标,就直接找天佳审计所进行审计,在不要求欠款企业提供函证的情况下,仅凭盈泽公司一方提供的数据,就做出审计结论,在4名警察的把守之下,由天佳审计所负责人向少数债权人宣布,盈泽公司总资产大于总债务,没有资产转移,也没有自己挥霍。显然,他们这样做,显然是为了蒙蔽债权人,堵债权人的嘴,尽可能不给安国友立案。他们明知这样做事非法的,却知法犯法,真是胆大包天!现在终于立案了,为了逃避罪责,王万兴又宣传说,那次是安国友自己搞的企业内部财务审计。但据我们得到的一份《路北分局关于盈泽(唐山)金融服务公司的工作汇报》里有这样一句话:“我局前期已将盈泽公司账目交由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司法审计”。从中可以确认,第一,那次审计不是安国友自己搞的,而是路北公安分局组织和主持搞的。第二,那次审计不是什么企业内部审计,他们是想用这个充当司法审计,用“总资产大于总债务”的结论蒙蔽受害人,阻挡更多债权人继续报案。路北分局出的那份工作汇报都报到了哪里,我们不知道,需要领导找有关机关查找,应当不难找到。
安国友立案已经近八个月了。路北公安分局在查案中的表现继续让报案人们疑虑重重:
报案人一再要求他们发布一个立案通告,号召更多债权人都来登记,为查案提供更多线索,但他们就是不发,理由是上级并没有规定必须发立案通告。但上级也并没规定一定不能发通告啊,他们为什么坚持一定不发呢?显然,他们想以此显示不支持报案的态度,想把此案的影响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八个月来,他们没有主动找过一个报案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不管报案人递交了多少揭发检举材料,至今没有向举报人公布过一条有实质性内容的查案进展情况。
按情理讲,此案一立案,就应该确定有资质的审计所开始进行司法审计,但实际上至今还没有确定审计所。没有几天就必须想检察院递交结案报告了,但审计所却还没确定!情况正常吗?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会这样呢?答案明摆着:如果搞正式司法审计,肯定不会再得出“总资产大于总债务”的结论,上次假审计的真相就会暴露无遗,那就麻烦了!
从立案到现在,报案人已经向路北经侦递交了大量揭发材料,由于他们明显地不作为,还有一些材料没敢都轻易给他们,留在手里准备视情况发展再交给相关部门。
尊敬的各位领导,绝大多数报案人都认为,路北公安分局已经丧失了查办此案的资格,主管经侦的副局长董振亚是安国友诈骗团伙的保护伞,经侦大队队长王万兴是董振亚的帮办。对此你们可以找任何一位报案人做调查。关于董振亚的问题已有多人通过别的途径进行了揭露和告发。我们认为,要把安国友盈泽公司的集资诈骗案真正查清,最妥当的做法是把此案交给路南公安分局查办。安国友的公司原来就在路南区,他们骗取的集资大部分是在路南区时弄到手的;受害人也有一大部分是住在路南区的。此案交由路南公安分局查办名正言顺。我们相信,此案如果交给路南,没有了保护伞的保护,没有了路北公安分局一班人的渎职,没有了路北区党政和公检法的地方保护,此案肯定会比路北查办顺畅得多,快捷得多,彻底得多。如果由路南查办此案的意见实在不能采纳,我们就要求必须彻查董振亚保护伞的罪恶事实,把他从路北公安分局清除出去,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对路北公安分局的其他人员,包括正职领导,包括王万兴,也都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依规处理。
我随时准备接受领导的询问、调查。
举报人 安树一
电话:15612571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