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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问题
问: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答:这分三种情况:
情况一:父母在张三结婚前为其出资首付购买房屋一套,并在银行办理了贷款,产权登记在张三名下,后张三与李四结婚,婚后两人共同还贷。之后,由于感情破裂,双方离婚。
此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双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则房产权归张三所有,张三父母婚前出的首付以及尚未归还的贷款部分视为张三的个人债务。张三和李四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张三对李四进行补偿。
情况二:张三和李四结婚后,张三父母出全资为其购买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张三名下,后张三和李四离婚。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该房屋可视为张三父母对张三个人的赠与,应当认定为张三的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情况三:张三和李四结婚后,张三和李四的父母分别出资为二人购买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张三名下,双方对此没有其他约定。后张三与李四离婚。那么该房屋按照张三和李四父母的出资份额,由张三和李四按份共有。
问:一方解除婚约,另一方能否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
答:“青春损失费”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也不能与精神损害赔偿费相提并论。因为订婚后双方最终不登记结婚,并不对任何一方的名誉产生不良影响。婚姻受法律保护,但婚约不受法律保护。法律既不禁止也不支持当事人订立婚约,法律只对婚约订立中的“彩礼”进行调整,而对双方是否解除婚约并不干涉,所以不存在任何一方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或名誉损失费的问题。
问:夫妻之间的婚前的债务能否因结婚而消灭?
答:《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结婚后仍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这里婚前财产包括债务,意味着一方的婚前债务也应该由该方承担。换言之,夫妻之间可以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其婚前债务不因为结婚而当然消灭。
问:离婚后经过一定期限再复婚的协议有法律约束力吗?
答;没有。因为婚姻自由是基本原则,也事关人权,当事人不能用合同(协议)来限制对方的婚姻自由。
问:在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况下,与他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
答:构成重婚罪。无效婚姻并非自始、绝对、当然无效,而是被依法宣告无效后才确定的自始无效。因此,凡是申领过结婚证书的人,未经国家机关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的,都应受婚姻关系约束。
问: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离婚时或离婚后,另一方可否要求清偿?
答:如果借款有书面约定,可以要求清偿。
1、婚姻家庭问题
问: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答:这分三种情况:
情况一:父母在张三结婚前为其出资首付购买房屋一套,并在银行办理了贷款,产权登记在张三名下,后张三与李四结婚,婚后两人共同还贷。之后,由于感情破裂,双方离婚。
此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双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则房产权归张三所有,张三父母婚前出的首付以及尚未归还的贷款部分视为张三的个人债务。张三和李四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张三对李四进行补偿。
情况二:张三和李四结婚后,张三父母出全资为其购买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张三名下,后张三和李四离婚。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该房屋可视为张三父母对张三个人的赠与,应当认定为张三的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情况三:张三和李四结婚后,张三和李四的父母分别出资为二人购买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张三名下,双方对此没有其他约定。后张三与李四离婚。那么该房屋按照张三和李四父母的出资份额,由张三和李四按份共有。
问:一方解除婚约,另一方能否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
答:“青春损失费”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也不能与精神损害赔偿费相提并论。因为订婚后双方最终不登记结婚,并不对任何一方的名誉产生不良影响。婚姻受法律保护,但婚约不受法律保护。法律既不禁止也不支持当事人订立婚约,法律只对婚约订立中的“彩礼”进行调整,而对双方是否解除婚约并不干涉,所以不存在任何一方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或名誉损失费的问题。
问:夫妻之间的婚前的债务能否因结婚而消灭?
答:《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结婚后仍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这里婚前财产包括债务,意味着一方的婚前债务也应该由该方承担。换言之,夫妻之间可以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其婚前债务不因为结婚而当然消灭。
问:离婚后经过一定期限再复婚的协议有法律约束力吗?
答;没有。因为婚姻自由是基本原则,也事关人权,当事人不能用合同(协议)来限制对方的婚姻自由。
问:在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况下,与他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
答:构成重婚罪。无效婚姻并非自始、绝对、当然无效,而是被依法宣告无效后才确定的自始无效。因此,凡是申领过结婚证书的人,未经国家机关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的,都应受婚姻关系约束。
问: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离婚时或离婚后,另一方可否要求清偿?
答:如果借款有书面约定,可以要求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