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公安局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法打击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发布后,从湖北省往返渑池人员(含渑池籍在湖北省学习、务工、出差人员,下同)尚未在社区登记备案的,必须24小时内在社区(村居)向居(村)委会完成登记备案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以便接受相关服务。对故意隐瞒事实或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造成相应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从湖北省往返渑池人员未按规定在家进行自我隔离、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湖北省往返渑池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不按照要求主动报告,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造成传染病被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治疗痊愈后按故意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近期有从湖北省往返渑池人员,应当及时向社区(村居)网格员、居(村)委会报告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说明,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特此通告。
2020年1月31日
为全力做好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法打击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发布后,从湖北省往返渑池人员(含渑池籍在湖北省学习、务工、出差人员,下同)尚未在社区登记备案的,必须24小时内在社区(村居)向居(村)委会完成登记备案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以便接受相关服务。对故意隐瞒事实或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造成相应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从湖北省往返渑池人员未按规定在家进行自我隔离、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湖北省往返渑池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不按照要求主动报告,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造成传染病被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治疗痊愈后按故意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近期有从湖北省往返渑池人员,应当及时向社区(村居)网格员、居(村)委会报告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说明,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特此通告。
202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