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发表之言论,不得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百度《贴吧协议》之情事。
第二条 发表之言论,不得主张反对宪法确定之基本原则,不得涉及当下敏感时政问题。
欲发表一般性时政内容者,应检附理由书,向管理组提出申请,经许可后始得为之。
第三条 商业广告之展示,经管理组之许可始得为之。
商业广告,谓意图达成牟利或吸引流量之文字、图像或视频。
展示商业广告之类别,不得逾越计算器、电子及相关类别之限。
展示商业广告之申请人,应于预定展示日前五日,检附企划书向管理组提出申请。
前款企划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 预定展示日;
(二) 商业广告之类别;
(三) 商业广告于实际展示公众时之展示效果;
(四) 展示商业广告之理由。
依本条第四款作出之申请,管理组得于三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之决定,其逾时未决定者,视为不许可。
第四条 发表之言论,不得包含色情、暴力、血腥等违背公序良俗之内容。
参与讨论者,其用户名称及头像,不得有意与他人雷同,不得有引起他人反感之情事。但确有证据证明其非出于故意者,不在此限。
前款引起他人反感,于签名档及镇楼图亦适用之。
第五条 参与讨论者,不得发表大量无意义内容,或有爆吧、屠版之情事。
第六条 参与讨论者,不得以发表回复进行挖坟,不论何种形式。
挖坟,谓回复长期无人回复之主题帖之行为。但对原主题帖进行有意义补充者,不在此限。
前款所指长期无人回复之时限,在平时为三十日,但管理组依实际情形规定延长或缩短时限者,依其规定。
参与讨论者认为长期无人回复之主题帖仍存在讨论价值者,应以发表新主题帖之方式,继续进行讨论,且不得有重复顶帖之行为。
第七条 参与讨论者,不得意图拉拢他人,而为外部社区从事宣传,或煽动社区分裂及对抗。
前款从事宣传,得经管理组专案许可为之。
第八条 管理组作出之处罚,应先行接受,事后得依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提出申诉。
不得有下列之行为:
(一) 明知管理组禁止对主题帖进行回复,仍强行回复,不听禁止;
(二) 不服管理组处罚,而重复发帖,或胡搅蛮缠,不听禁止;
(三) 使用与管理组成员雷同之用户名称或头像;
(四) 无正当理由,谩骂或尖刻指责管理组成员。
第一条 发表之言论,不得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百度《贴吧协议》之情事。
第二条 发表之言论,不得主张反对宪法确定之基本原则,不得涉及当下敏感时政问题。
欲发表一般性时政内容者,应检附理由书,向管理组提出申请,经许可后始得为之。
第三条 商业广告之展示,经管理组之许可始得为之。
商业广告,谓意图达成牟利或吸引流量之文字、图像或视频。
展示商业广告之类别,不得逾越计算器、电子及相关类别之限。
展示商业广告之申请人,应于预定展示日前五日,检附企划书向管理组提出申请。
前款企划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 预定展示日;
(二) 商业广告之类别;
(三) 商业广告于实际展示公众时之展示效果;
(四) 展示商业广告之理由。
依本条第四款作出之申请,管理组得于三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之决定,其逾时未决定者,视为不许可。
第四条 发表之言论,不得包含色情、暴力、血腥等违背公序良俗之内容。
参与讨论者,其用户名称及头像,不得有意与他人雷同,不得有引起他人反感之情事。但确有证据证明其非出于故意者,不在此限。
前款引起他人反感,于签名档及镇楼图亦适用之。
第五条 参与讨论者,不得发表大量无意义内容,或有爆吧、屠版之情事。
第六条 参与讨论者,不得以发表回复进行挖坟,不论何种形式。
挖坟,谓回复长期无人回复之主题帖之行为。但对原主题帖进行有意义补充者,不在此限。
前款所指长期无人回复之时限,在平时为三十日,但管理组依实际情形规定延长或缩短时限者,依其规定。
参与讨论者认为长期无人回复之主题帖仍存在讨论价值者,应以发表新主题帖之方式,继续进行讨论,且不得有重复顶帖之行为。
第七条 参与讨论者,不得意图拉拢他人,而为外部社区从事宣传,或煽动社区分裂及对抗。
前款从事宣传,得经管理组专案许可为之。
第八条 管理组作出之处罚,应先行接受,事后得依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提出申诉。
不得有下列之行为:
(一) 明知管理组禁止对主题帖进行回复,仍强行回复,不听禁止;
(二) 不服管理组处罚,而重复发帖,或胡搅蛮缠,不听禁止;
(三) 使用与管理组成员雷同之用户名称或头像;
(四) 无正当理由,谩骂或尖刻指责管理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