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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超案证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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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血迹的分布:根据警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述,“东部靠东墙地面上有一片29厘米X21厘米的血迹,并粘有毛发,东墙上有一片33厘米X27厘米的擦蹭状血迹”,“编织袋上粘有血迹”,“西隔墙9厘米处有一22厘米X46厘米的血迹,北墙上距地面6厘米距西隔墙12厘米处有一9厘米X9厘米的血迹”。血迹能够记录下伤者流血当时发生的相关行为。血迹需要遵循的普遍规律就是重力法则。血液通常垂直向下运动,只有在其他外力的作用下才会转向其他方向。三处血迹分布在墙上,地面上分布血迹的位置只是在东部靠东墙地面上有一片29厘米X21厘米的血迹。应该有A4纸大小,血迹分布在尸体周边1米内距离范围内,在楼梯、外走廊均未发现血迹。(男生宿舍墙壁曾发现过血迹,后排除是受害人的)


IP属地:辽宁1楼2020-02-28 11:54回复
    2、 血迹的特点:粘有毛发说明血迹当时是新鲜未凝固的,东墙地面上的血迹不是喷溅性而是流柱状的,该片血迹的的位置应该是尸体头部创伤流血最早的位置。其他三处血迹是翻动尸体后擦蹭造成的。


    IP属地:辽宁2楼2020-02-28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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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血迹的成因:尸体头面部创伤应该是血迹的来源。东墙上擦蹭状血迹已经明确,非撞击墙面造成的,西墙上和北墙上的血迹距离地面最高9厘米,不可能造成尸体尸体前额正中的纵行创口和右眼外侧点状创口。尸检报告结论头面部外伤非致命伤,死者是因窒息死亡。尸检报告提到,尸体“前额正中有纵行2.5厘米X0.6厘米表皮剥落,创缘不整齐,:腔内有三块无色透明的玻璃碎片”,“死者右眼外侧还有一个0.9厘米X0.2厘米左右的创口”,这样的复合伤口不能是某一钝性物体造成的,应该是撞击地面造成的,地面应该有碎玻璃、石子等杂物,头面部受到外伤,没有自主保护动作,说明受害人已被制服或者当时已经失去意识。


      IP属地:辽宁3楼2020-02-28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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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血迹的分析:血迹来源没有为警方提供有益的线索,说明血迹是死者的,案发现场多处血迹的形成,说明被害人在案发较短时间内被人翻动过,如果某人的头发先被提起又被放下,那么,她的头发将会呈现出“高卷式”模式。翻动的过程应该是从东墙地面把面部朝下的的被害人提起,抬起被害人过程中,其头发上的血剐蹭到东墙,造成了擦蹭状血迹,然后顺势将尸体左移到北墙与西隔墙的夹角处,造成了另两处低矮血迹。翻动的目的是尽量把死者身体往离挪。在当时黝黑、狭小的空间内,凶手翻动的过程中,很有可能自己外套上会沾上死者血迹。根据血迹的特点,推断东墙地面上的血迹是被害人头面部撞击地面形成的,墙上的三处擦蹭状血迹是凶手较短时间内移动尸体形成的,死者身上编织袋上粘有血迹,没有表述量的大小,说明量很小,与包裹尸体上身本应沾有大量血迹相悖,只能说明编织袋在事后血凝固后,或者次日才派上用场的。


        IP属地:辽宁4楼2020-02-28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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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尸检来看,尸体腰背部大量紫斑指压不褪色,提示尸体呈平躺状维持在12-15小时以上,与尸体发现时呈趴状相矛盾,同时冬季尸体僵硬后开始缓解时间应该在30小时以上,推测凶手最早在案发次日中午以后再次进入现场。尸体上的刀伤划痕走向不像有碎尸的企图,更像是凶手对女性的仇视心理、宣泄不满与愤怒。从死者的尸体下身赤裸和头上盖着编织袋这两个细节来看,这种可能性比较符合凶手的这些行为,破坏私处也符合这种心理的表现。


          IP属地:辽宁5楼2020-02-28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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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的现场勘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高婷的尸体头北脚南趴在过道北边最东头的大便池里,臀部以下赤裸,臀部及小腿处附有泥土,臀部以上有一只包住上半身的编织袋,编织袋上沾有血迹。移开尸体,看到尸体下有羽绒服和毛衣,衣服下有血迹,北墙上也有血迹。在过道上,有塑料袋、木条、地板砖碎片、玻璃片、布条等垃圾。过道南边,中间大便池上放着一双皮棉鞋和袜子,鞋袜上均有泥沙,两本摆放整齐的英语课本,墙上挂着一条绒裤。一墙之隔,最西头的大便池里,墙上挂着牛仔裤,两膝盖处有泥土,便池上有四个塑料袋、一条白色裤头和一张写有“高婷收”字样的明信片。


            IP属地:辽宁6楼2020-02-28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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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警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述,“牛仔裤两膝盖等处有泥土”,“左脚棉鞋外侧附有泥土”,“两袜脚跟处附有泥沙”,“臀部及小腿处附有泥土”。根据张志超的有罪供述及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在水泥地面的教学楼内作案,这些泥沙、泥土从何而来?尤其是袜脚跟处都有泥土,连高婷的尸体臀部、小腿上都有泥土,律师认为应该是死后在泥土地上拖拉才能形成。根据这些泥土,洗刷间很可能不是杀害高婷的第一作案现场,只是个杀害高婷后的移尸藏尸现场。


              IP属地:辽宁7楼2020-02-28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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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现场泥土的来源问题,不得不说一下宿管科的勤杂工李贞梅。根据警方的破案经过,宿管科的勤杂工李贞梅为了丢垃圾,撬开了这间已经锁了数月的厕所,目的为了从窗口丢垃圾方便省事,相信她一直以来都是怎么干的,这个停用数年的厕所实际上就是一个装杂物,丢垃圾的储物间,警方的现场勘查报告也提到在过道上,有塑料袋、木条、地板砖碎片、玻璃片、布条等垃圾。这进一步说明了勤杂工李贞梅以这种方式丢垃圾不是头一回,过道上可以有塑料袋、木条、地板砖碎片、玻璃片、布条等垃圾,过道上有些泥土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了,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


                IP属地:辽宁8楼2020-02-28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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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心里想就是张志超犯了事情在冤枉我,这也是我为什么庭审没有申辩,开完庭也没有申诉的原因之一”。这段话看似矛盾,我认为这是王说的心里话,张志超在交待中应该提到王见到过尸体的情况,这在案卷中有描述,警方肯定对王有针对性的询问,所以“王认定就是张犯了事冤枉自己拉自己下水了”,王最初还庇护张志超,最初两次供述说在五楼楼梯口见到张志超,提供张志超不在案发现场的证明,后来几次供述却直接就说张告诉自己“我杀了人”,很可能与“王认定就是张犯了事冤枉自己拉自己下水了”有关联。
                  那么王究竟有没有在现场见到过尸体的情况,已经无从考察了,只有王自己清楚知道张志超有没有冤枉他。
                  “我心里想就是张志超犯了事情在冤枉我,这也是我为什么庭审没有申辩,开完庭也没有申诉的原因之一”。我认为王没有申辩这个“申辩”并不是申辩张志超冤枉他的事,而是不想申辩自己曾经包庇张志超的事。或许他认为张志超太不仁义了,我帮你,你却拉我下水。


                  IP属地:辽宁9楼2020-02-28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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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辽宁10楼2020-02-28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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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分钟的去向之谜
                      从上面学校图示可推测一下几个去向
                      1、小卖部,可能去买东西,但据说没有开的那么早。
                      2、去饭厅吃饭,高某从家里出来能不吃早饭吗,当时和同学王燕一起出来,从王燕直接去参加升旗来看,两人在家吃过早饭的可能性要大。从高某走的那么急的话,就为了去吃顿学校的早餐?
                      3、去学校上厕所,从那么匆忙的走,很像是要上厕所的意思,但她是6点从家里出来,早上她没在自己家里上厕所吗,王燕也没那么着急,从家里出来也就十几分钟,不太可能有再次上厕所的想法。
                      4、回宿舍换衣服,从上图及二中校友讲,女生宿舍平房大院门距离教学楼西侧只有十米左右的距离,到后门楼梯入口有30多米的距离,再走两层楼梯,正常人换下外套及外裤大约需要2分钟到3分钟左右,从女生宿舍到案发地步行应该不到两分钟。另外从她把在家里穿的休闲的白裤子换回在校穿的比较耐脏的蓝色牛仔裤来看,我认为高某回宿舍换衣服可能性大。


                      IP属地:辽宁11楼2020-02-28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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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上文推断,死者高某确实曾换过衣服。
                        警方应当在高某失踪后第二天在女生的宿舍发现了死者的衣服,这也就解释了死者其父曾到淄博市张店区去寻找过女儿的原因,同时也误导了警方,以为死者换装为了出走,放松了对学校的搜索,把注意力引向外围。


                        IP属地:辽宁12楼2020-02-28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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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月10日,山东临沂地区的天亮时间是7时13分22秒,6点多时天还是黑的。
                          高某选择了往西走的这条路线,在那个时间几乎没有人的,高某走回宿舍的时候,当时有没有人注意到,无从考察了,也许有人看到了身影,不确定,也没有反映给校方和家属。但我相信有一点应该是确定的,警方和家属发现了死者的换回的衣服,才有了家属去寻找过女儿的情况。如果没有找到衣服,你认为张志超的辩护律师会放过这一环节?他们会穷追猛打证明王燕证词的不可靠性。而不是李蒙所不得不承认的,参考下面原文一段话
                          如果王燕的记忆准确,那么,高婷在与王燕2015年1月10日清晨6时10分分手后,还曾换过全身衣服,她就不可能是在6时20分出现在教学楼三楼废弃的厕所前并被杀害后直接藏尸在废弃厕所里的。
                          实际上从原文得知,李蒙他们也没有对死者换过衣服,提出过什么异议,正反两方都认可的话,我认为在这上面不应该在纠结了。


                          IP属地:辽宁13楼2020-02-28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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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要推断木门往里还是往外呢,因为这对还原现场分析有重大帮助。
                            如果往里开就证实当事人描述的一脚踹开门的合理性。如果往外开呢,除非把门踹坏,否则门是很难一脚踹开的。那么这与当事人的描述就出现了矛盾。
                            往外开即使锁撞开了的条件下,要想进这个门,也需要用手去拉开这个木门才能进去,凶手一只手拖着受害人,凶手腾出另一只手来拉门,说明什么呢,说明当时在洗刷间的时候,受害人已经被凶手单手就能制服,或者说受害人当时已经失去意识。


                            IP属地:辽宁14楼2020-02-28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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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辽宁15楼2020-03-30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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