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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训介绍参与非法集资的群从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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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非法集资上当受骗的群众,眼看着自己辛辛苦苦攒下的血汗钱“打了水漂”,情绪难免激动,有的甚至失去理智到政府部门集体上访,要求政府代偿。这种诉求是站不住脚的,依据国务院第247号令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简单说,就是参与非法集资“责任自负、风险自担、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代偿”。下面跟卓训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法律。
  在非法集资被骗案中,参与人没有受到行政机关的强迫,集资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参与非法集资者对当前的经济形势应该有自己的判断与了解,想一想自己要集资的经济主体是否有实力来实现高于承诺利息的高利润;也应该意识到,天上不会掉馅饼,当一个经济主体走到高利吸收资金的地步,往往已经面临着资金链随时可能断裂的危机。参与非法集资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然应当明白,自己行为导致的后果与政府没有关联,如今完全应该由自己与对方当事人按相关规定承担。
  法律领域还有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权利与义务对待原则,就是获得多大的利益,就承担多大的义务。群众参与的非法集资案中,政府机关并没有从中取得任何利益、权利,所以政府机关也没有代偿义务。简而言之,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参与非法集资受骗的群众,要通过正常渠道,依法表达自己的诉求,维护自身的权益。反之,若上访者不能依法、逐级、有序上访,不仅给解决问题造成障碍,还可能触犯法律受到处罚。
  新的《信访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卓训小编表示目前,有关部门正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类案件,最大限度挽回群众损失。希望参与非法集资的受骗群众,保持理智、平和,通过正规渠道合法反应诉求,勿因冲动采取过激行为而承担法律后果。


1楼2020-02-28 22:2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