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光大兴陇信托-汇联1号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优先)第三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自然人投资者。产品成立日期是2017年11月16日。
一、光大信托在本信托推介时涉嫌欺诈销售
光大信托在产品推介说明书中告知产品期间为24+12个月,12个月为或有延长期,但当投资人收到光大兴陇信托于2018年1月3日出具的《信托认购确认函》中,光大兴陇信托直接告知信托期限为36个月。这完全打乱了投资人的投资计划周期。如果光大兴陇信托在产品销售时就直接告知投资人是36个月,那么投资人绝对不会认购该款信托产品。因此光大兴陇信托涉嫌欺诈销售。
二、信托项目存续期一共36个月,当前信托期限还剩余不到8个月时间,然而项目对应的底层楼盘至今尚未取得深圳市房地产预售证。光大信托对此置若罔闻,并没有采取任何应对措施以避免项目将会出现的违约风险。
本人所购买的汇联1号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优先)第三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所对应的是深圳水一村旧改项目。截至2020年3月上旬,该项目尚未取得深圳市房地产预售证,本期信托计划将在2020年11月16日到期。短短7个多月的时间内,光大信托不可能完成楼盘销售回款。在此情形下,投资人多次致电光大信托,提醒其当前形势的特殊性,需要提前做好预案,以免该项目发生暴雷违约风险。但是投资人至今没有收到任何光大信托对于本项目实质性进展回复,光大信托本项目团队至今也没有认识到项目可能违约的严重性。
三、光大信托的客户经理毫无职业操守,竟然对投资人进行“项目没有任何问题”此类的无知表述(表述文字均有短信、微信截屏记录)
当投资人向光大信托的客户经理询问项目情况时,客户经理竟然直接告知投资人,“本信托项目没有任何问题”,试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九民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一法三规中,没有任何一项条款规定,信托公司的客户经理可以对投资人进行“项目没有任何问题”的表述。
一、光大信托在本信托推介时涉嫌欺诈销售
光大信托在产品推介说明书中告知产品期间为24+12个月,12个月为或有延长期,但当投资人收到光大兴陇信托于2018年1月3日出具的《信托认购确认函》中,光大兴陇信托直接告知信托期限为36个月。这完全打乱了投资人的投资计划周期。如果光大兴陇信托在产品销售时就直接告知投资人是36个月,那么投资人绝对不会认购该款信托产品。因此光大兴陇信托涉嫌欺诈销售。
二、信托项目存续期一共36个月,当前信托期限还剩余不到8个月时间,然而项目对应的底层楼盘至今尚未取得深圳市房地产预售证。光大信托对此置若罔闻,并没有采取任何应对措施以避免项目将会出现的违约风险。
本人所购买的汇联1号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优先)第三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所对应的是深圳水一村旧改项目。截至2020年3月上旬,该项目尚未取得深圳市房地产预售证,本期信托计划将在2020年11月16日到期。短短7个多月的时间内,光大信托不可能完成楼盘销售回款。在此情形下,投资人多次致电光大信托,提醒其当前形势的特殊性,需要提前做好预案,以免该项目发生暴雷违约风险。但是投资人至今没有收到任何光大信托对于本项目实质性进展回复,光大信托本项目团队至今也没有认识到项目可能违约的严重性。
三、光大信托的客户经理毫无职业操守,竟然对投资人进行“项目没有任何问题”此类的无知表述(表述文字均有短信、微信截屏记录)
当投资人向光大信托的客户经理询问项目情况时,客户经理竟然直接告知投资人,“本信托项目没有任何问题”,试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九民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一法三规中,没有任何一项条款规定,信托公司的客户经理可以对投资人进行“项目没有任何问题”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