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材料清单1份(贴在档案袋上);
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⒊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⒋《推荐高级经济师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1份(《综合表》一式3份,用A4纸打印,1份装订在材料内,1份由中评委办公室统一交高评委办公室,另1份供中评委推荐时使用。所有内容填写在规定的页面范围内,不得增页、附页,同一页内各栏目之间可根据内容多少调整);
⒌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国外(港澳台)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现受聘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荣誉证书及获奖项目证书等,集体项目须提供主要贡献者依据;
⒍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近3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7.继续教育证明;
8.从事经济专业工作资历证明;
9.任期或近3年度考核材料一套;
10.任现职以来的工作总结1份;
11.专业理论证明材料。包括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注明所有参与起草人及排名。无法提供报告的,提交发表有代表性的论文、著作2至3篇复印件1套(须复印出杂志或著作封面、刊号、目录、文章正文),并提供原件一套。不便装订的书和提供的一套原件不需装订;
12.《破格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破格申报对象填写);
13.《直接推荐高级经济师资格审核表》(直接申报对象填写);
14.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证明材料(直接申报对象提供);
15.建筑工程企业直接申报对象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经当地统计局确认的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建筑施工企业提供);
16.房地产企业直接申报对象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经当地统计局确认的企业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
17.交通建设工程企业直接申报对象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18.矿山企业直接申报对象提供:省级以上绿色矿山企业证明,当地国土部门出具能反映企业近三年年均开采量的证明材料;
19.金融企业直接申报对象提供:法人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出具的银行类分支机构上年末存贷款余额分别达到10亿(含)元以上、所在地或上一级证监业协会、期货业协会出具的证券期货公司分支机构上年证券期货交易量达到全省证券期货营业部平均交易量水平(含)以上、所在地或上一级保险业协会出具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上年产险保费收入达2000万(含)元以上和寿险保费收入达1亿元(含)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20.其他类企业直接申报对象提供:为本企业作出较大贡献,企业近3年平均年缴税在500万元以上(税务部门出具,需分别注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盈利情况,或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净资产收益率在6%以上,或近2年内本企业销售收入进入本行业(大类)前10位相关证明材料;
21. 所有企业决策类申报对象应提供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3年的企业审计报告、企业资产负债表、企业损益表,应包含企业近三年盈利增长情况、上年度纳税情况(也可由税务部门出具纳税证明)、申报人员持有企业股份情况,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由注册地所在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个人上年度纳税额、企业近三年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保情况等证明材料。
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⒊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⒋《推荐高级经济师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1份(《综合表》一式3份,用A4纸打印,1份装订在材料内,1份由中评委办公室统一交高评委办公室,另1份供中评委推荐时使用。所有内容填写在规定的页面范围内,不得增页、附页,同一页内各栏目之间可根据内容多少调整);
⒌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国外(港澳台)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现受聘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荣誉证书及获奖项目证书等,集体项目须提供主要贡献者依据;
⒍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近3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7.继续教育证明;
8.从事经济专业工作资历证明;
9.任期或近3年度考核材料一套;
10.任现职以来的工作总结1份;
11.专业理论证明材料。包括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注明所有参与起草人及排名。无法提供报告的,提交发表有代表性的论文、著作2至3篇复印件1套(须复印出杂志或著作封面、刊号、目录、文章正文),并提供原件一套。不便装订的书和提供的一套原件不需装订;
12.《破格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破格申报对象填写);
13.《直接推荐高级经济师资格审核表》(直接申报对象填写);
14.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证明材料(直接申报对象提供);
15.建筑工程企业直接申报对象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经当地统计局确认的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建筑施工企业提供);
16.房地产企业直接申报对象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经当地统计局确认的企业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
17.交通建设工程企业直接申报对象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18.矿山企业直接申报对象提供:省级以上绿色矿山企业证明,当地国土部门出具能反映企业近三年年均开采量的证明材料;
19.金融企业直接申报对象提供:法人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出具的银行类分支机构上年末存贷款余额分别达到10亿(含)元以上、所在地或上一级证监业协会、期货业协会出具的证券期货公司分支机构上年证券期货交易量达到全省证券期货营业部平均交易量水平(含)以上、所在地或上一级保险业协会出具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上年产险保费收入达2000万(含)元以上和寿险保费收入达1亿元(含)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20.其他类企业直接申报对象提供:为本企业作出较大贡献,企业近3年平均年缴税在500万元以上(税务部门出具,需分别注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盈利情况,或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净资产收益率在6%以上,或近2年内本企业销售收入进入本行业(大类)前10位相关证明材料;
21. 所有企业决策类申报对象应提供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3年的企业审计报告、企业资产负债表、企业损益表,应包含企业近三年盈利增长情况、上年度纳税情况(也可由税务部门出具纳税证明)、申报人员持有企业股份情况,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由注册地所在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个人上年度纳税额、企业近三年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保情况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