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各灯位作具体阐述之前,有必要先将共同性问题加以说明:
1
由于舞台形式多样,灯位处理会随之变化。但万变不离其宗,就是力求在满足艺用功能前提下,求得形式与内容完美的统一。本文按传统镜框式舞台为研讨对象。
2
演员是演出的主体,演员在主要表演区活动时,脸部均应受到良好的照明效果。凡涉及表演区照明的灯位,其“有效照明范围”,不是指地面范围。而是要求离舞台面1.7m水平标高(一般人眼的高度)为照明基准。
3
按演出规律对舞台深度功能的划分:前1/3为主要表演区,中1/3为次要表演区,后1/3为置景区(背景区)。根据这一规律,舞台灯位对表演照明也有基本分工:台外照明灯位(面光,外侧光)主要照顾前1/3舞台空间的人物照明;台口照明(台口顶光,台口侧光)主要照顾中1/3的舞台空间的人物照明。这仅是一般性概念和常用的空间关系,并不表明任何演出都如此使用空间。但作为舞台灯位设计应重视这种因素。
4
舞台各灯位设计,必须根据舞台规模保证能容纳一定数量灯具的安装空间。灯具有水平旋转和垂直旋转两种活动的空间概念,灯具安装空间设计必需考虑两种转动因素(包含加换色器,遮扉等附件)。
5
由于灯具种类繁多,且不断发展,各灯位灯具安装空间尽可能提供灵活可调结构。如采用固定结构,挂灯空间上下灯杆间距应不小于90cm,左右间距不小于70cm。挂灯杆应统一采用直径50-60mm无缝钢管。灯具应采用灯钩挂在圆杆上,并加保险链。
6
各灯位灯具安装除建筑形式或演出形式需要外露,一般力求隐蔽,尽可能使观众看不到光源与操作。各灯位设计尽可能为灯光操作人员的安装、检修及搬运灯光设备,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方便通道和安全设施。
面光
装在舞台大幕之外观众厅顶部位置。光线从正面投射于台前表演区,照射演员面部的灯位为面光。布光规律一般分为平行投射或左右交叉投射。
它可以取得普遍的亮度,消除画面中容易产生的“死角”。它还可以调整光比,增大或减小反差,以示均衡的作用,避免局部曝光不足。但这种光若不与其它光位的光配合应用,则会使影调没有亮度层次和立体感,从而显得呆板,因此只能作为基本照明、基本色调,在舞台上不担当主要的任务,不能成为主光和雕塑形象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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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舞台形式多样,灯位处理会随之变化。但万变不离其宗,就是力求在满足艺用功能前提下,求得形式与内容完美的统一。本文按传统镜框式舞台为研讨对象。
2
演员是演出的主体,演员在主要表演区活动时,脸部均应受到良好的照明效果。凡涉及表演区照明的灯位,其“有效照明范围”,不是指地面范围。而是要求离舞台面1.7m水平标高(一般人眼的高度)为照明基准。
3
按演出规律对舞台深度功能的划分:前1/3为主要表演区,中1/3为次要表演区,后1/3为置景区(背景区)。根据这一规律,舞台灯位对表演照明也有基本分工:台外照明灯位(面光,外侧光)主要照顾前1/3舞台空间的人物照明;台口照明(台口顶光,台口侧光)主要照顾中1/3的舞台空间的人物照明。这仅是一般性概念和常用的空间关系,并不表明任何演出都如此使用空间。但作为舞台灯位设计应重视这种因素。
4
舞台各灯位设计,必须根据舞台规模保证能容纳一定数量灯具的安装空间。灯具有水平旋转和垂直旋转两种活动的空间概念,灯具安装空间设计必需考虑两种转动因素(包含加换色器,遮扉等附件)。
5
由于灯具种类繁多,且不断发展,各灯位灯具安装空间尽可能提供灵活可调结构。如采用固定结构,挂灯空间上下灯杆间距应不小于90cm,左右间距不小于70cm。挂灯杆应统一采用直径50-60mm无缝钢管。灯具应采用灯钩挂在圆杆上,并加保险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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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灯位灯具安装除建筑形式或演出形式需要外露,一般力求隐蔽,尽可能使观众看不到光源与操作。各灯位设计尽可能为灯光操作人员的安装、检修及搬运灯光设备,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方便通道和安全设施。
面光
装在舞台大幕之外观众厅顶部位置。光线从正面投射于台前表演区,照射演员面部的灯位为面光。布光规律一般分为平行投射或左右交叉投射。
它可以取得普遍的亮度,消除画面中容易产生的“死角”。它还可以调整光比,增大或减小反差,以示均衡的作用,避免局部曝光不足。但这种光若不与其它光位的光配合应用,则会使影调没有亮度层次和立体感,从而显得呆板,因此只能作为基本照明、基本色调,在舞台上不担当主要的任务,不能成为主光和雕塑形象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