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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纯批》中范畴概念的几个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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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到范畴里的“因果性”的时候,我们就已经预设了一个时间上的先后顺序了,“共联性”也包含了同时的意思。如何理解这些需要直观形式才有意义的范畴与其他的区别?
2.第14节结尾处,康德将一个判断中的“物体”放到“实体”的范畴下,说他就仅能作为“主语”了。这个“实体”究竟是12个范畴中的哪个?那如果在“人是实体”这个判断中呢?
3.范畴是关于对象的,而在康德这里恰好是由判断中的12个形式引出的,判断形式的对象依次为主语、谓语、主谓关系、关系的模态。
既然关于对象,那么康德的范畴是否可以只看做对象的“谓语”,那么感性的杂多就会扮演主语。因此,纯粹知性概念只有质的范畴,实在、否定、限制(无限)性;?
以此类推,量是直观能力的范畴,正如数学依靠直观一样;关系和模态都是想象力的范畴;这样划分虽对词语概念有不严谨之处,但重在请教这种思路与康德思路的冲突何解。
以上疑问如能直接解答最好。能指出,或是我误解了康德,或是康德某些地方有关于诸问的澄清,或是之后的哲学家有关内容,都十分感谢!


IP属地:陕西1楼2020-05-18 21:27回复
    关于第一点疑问,我想探讨下(个人思考,不敢说懂康德),虽然因果性、共联性这些范畴看上去和时间这种纯直观相关,但康德在这部分探讨纯粹知性,所以首先考察的是逻辑,他由逻辑判断这样的思维形式引出这些范畴的,也就是说,这里的因果是逻辑因果(如果......就)、共联指(要么.....要么),这些是不需要预设任何东西的,反而任何我们认识到的联系都要依赖于我们先天拥有这样的范畴。如果不这么解释,就会陷入休谟问题上。但为什么这些范畴似乎和时间相关呢?康德这里研究的是知识何以可能,但没有说知识何以如此,在一个经验性命题里,我们为什么综合某两个表象给出的联系是因果性,而非共联性呢?我个人认为,这原因确实不来自纯粹知性,而是来自外部经验和感性给出的暗示。如果是这样,这里面的因果性就与经验和感性的纯形式相关了。但这不意味着我们是依据经验和感性,才建构因果性的,先后顺序得搞清楚。欢迎楼主和各位大佬批评。


    IP属地:上海2楼2020-06-03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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