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法院苏虹等法官
继续袒护衢州市中级法院法官
骆忠新王勇刘小伟郑一珺等涉嫌枉法裁判创造不当的经济利益
浙江省高级法院法官对于民事申诉,分别假借案件已经终结涉诉信访没有时限规定;涉诉信访案件要召开会议讨论,而何时召开会议没有确定也不知道;案件已经结束,没有涉诉信访等手段,无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后答疑的若干规定》继续袒护衢州市中级法院法官骆忠新、王勇、刘小伟、郑一珺等涉嫌枉法裁判,创造不当的经济利益。
2020年1月8日本人再致电浙江省高级法院0571-12368,询问于2019年12月4日本人再次向浙江省高级法院书面申诉【(2018)浙08民终622号民事判决;(2018)浙民申3497号民事裁定】的申诉受理情况,在浙江省高级法院0571-12368自动语音播报告知;案件查询请按1;联系法官请按2;诉讼咨询请按3;执行咨询请按4;涉诉信访请按5;投诉举报请按6;意见建议请按7;其他请按8后,本人按照语音提示按了5的涉诉信访键,接线法官答复,(2018)浙民申3497号民事裁定案件早已终结,司法服务热线没有涉诉信访;本人再次重新拨浙江省高级法院0571-12368,按了6的投诉举报键,接线法官再次答复,已经告知案件已终结,司法服务热线没有涉诉信访,本人告诉接线法官是按照语音提示按了6投诉举报键,接线法官再次答复,这是司法服务热线,没有涉诉信访,立即掐断电话。
本人是于2019年4月13日向浙江省高级法院递交民事申诉状,三个月过后2019年8月2日本人致电浙江高级法院0571-12368,接线法官无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后答疑的若干规定》答复,本人信访材料指出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的错误,那是本人自己个人的认为;该案现在已经终结;申诉是属于信访案件,而信访案件没有时限规定,之后不会再给予本人回复。
2019年8月8日本人再次向浙江省高级法院邮寄递交《民事申诉状》,后致电浙江高级法院0571-12368接线法官答复,浙江省高级法院立案厅签收并已交办,之后会有法官联系本人,三个月过后2019年12月3日,本人致电了解到承办法官无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后答疑的若干规定》,竟然还是需要召开会议讨论本人的申诉,而何时召开会议没有确定,不知道。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后答疑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不服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向作出裁判的法院进行申诉…等有关问题的,接访法院应予以判后答疑;第六条…相关审判庭应当在接到立案庭转交的材料后七天内确定答疑的法官、日期和地点,并负责通知来访人。预约答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第八条,答疑法官接访后,认为来访人申诉或有关异议无理的,应有针对性地提出息诉罢访工作的建议;认为申诉有理的,应对申诉理由作出分析,并可提出立案复查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2018)浙08民终622号在衢州市中级法院庭审时,法官助理郑一珺对当事人提出的核心证据完整的《工程结算清单》核实过后,采用选择性、只同意接受部分的非核心的结算清单的页码由庭审书记员现场复印接收,在判决书中法官骆忠新、王勇、刘小伟还要继续对当事双方都认可并已结算支付完毕的结算清单,擅自违法地不给予认可;混淆错误地既用侵权之诉又用违约之诉;错误套用侵权责任法,并剔除侵权责任法关键词句断章取义后又剔除关键词句断章取义再进行适用等,2018年7月30日衢州市中级法院法官骆忠新、王勇、刘小伟、郑一珺作出(2018)浙08民终622号涉嫌枉法判决,创造不当的经济利益。
本人受当事人余小红委托向浙江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1月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苏虹、审判员孙奕、陈艳艳作出(2018)浙民申3497号涉嫌枉法裁定,又混淆错误地既用侵权之诉又用违约之诉;错误套用侵权责任法,并剔除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关键词句断章取义后又剔除关键词句断章取义再进行适用;对申请人余小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核心部份的申请指出的事实、理由,在只要通过查看二审庭审录像可以证明的前提下,却用含糊其辞的语言“余小红提出的其他理由,无证据证明”,作为审查裁定结论,规避回避二审法院裁决错误……(2018)浙民申3497号民事裁定驳回申请人余小红的再审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长苏虹、审判员孙奕、陈艳艳,公然袒护衢州市中级法院法官骆忠新、王勇、刘小伟、郑一珺等涉嫌枉法裁判,创造不当的经济利益。
2019年2月15日当事人余小红向衢州市检察院书面提交《民事抗诉申请书》。
在侵权人明确、并且是当事人举证又被法院自己查明认定的前提下,衢州市检察院检察官又错误地利用“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枉法支持法院违法擅自篡改被法院自己查明认定的事实,篡改变为是余小红未提供安全工作环境,从而擅自减轻侵权人浙江方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面对法官庭审弄虚作假、混淆错误地既用侵权之诉又用违约之诉;错误套用侵权责任法并剔除侵权责任法关键词句断章取义后又剔除关键词句断章取义再进行适用等涉嫌枉法裁判,衢州市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却只字不提,故意撇开,违法支持法院涉嫌枉法裁判创造不当的经济利益。
2019年4月8日本人受托向浙江省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书面投诉举报。2019年4月23日衢州市检察院05702612309工作人员电话回复,收到省检察院转到投诉举报,本人信访材料中指出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中的错误是本人自己个人的观点;《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不是检察官个人做出的,是经过审批加盖衢州市检察院院印的;本人不服那是本人自己的问题。
2015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32条规定,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的衢州检察院检察官,竟然是自己姓甚名谁都不敢签署承认。
浙江省与衢州市法院法官、以及衢州检察院检察官“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以为枉法裁判后,有高级法院法官及检察院检察官的袒护,案件就终结,枉法裁判创造不当的经济利益,稳妥稳当,但却忘啦被申诉的【(2018)浙08民终622号民事判决;(2018)浙民申3497号民事裁定】案件,由于事实太过清楚,相互之间关系太过简单明确不复杂,枉法支持法官擅自违法篡改、规避并擅自违法地不给予认可核心证据、混淆错误地既用侵权之诉又用违约之诉;错误套用侵权责任法又剔除侵权责任法关键词句断章取义后又剔除关键词句断章取义再进行适用等涉嫌枉法裁判,是显而易见、又能轻而易举地被指出呈现出来,更不存在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形。
1,当这些涉嫌枉法裁判被本人书面申诉,再次呈现在检察院控诉部门面前时,检察院工作人员也只能回复,本人信访材料中指出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中的错误,那是本人自己个人的观点;《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不是检察官个人做出的,是经过审批加盖衢州市检察院院印的。衢州检察院的答复,完全背离2015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32条规定,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的衢州检察院检察官,竟然是自己姓甚名谁都不敢签署承认,实质是不愿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这是一张违法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2,当这些涉嫌枉法裁判及后续跟进情况被申诉人不断地书面申诉,并一次次分别呈现在浙江省高级法院的法官面前时,高级法院的法官也只能继续无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后答疑的若干规定》,也只能采用并分别假借案件已经终结涉诉信访没有时限规定;涉诉信访案件要召开会议讨论,而何时召开会议没有确定也不知道;案件已经结束,没有涉诉信访等手段进行自欺欺人,也使得继续袒护衢州市中级法院法官骆忠新、王勇、刘小伟、郑一珺等涉嫌枉法裁判,创造不当的经济利益的丑陋面目,一次次赤裸裸地呈现在大庭广众面前。
浙江省高级法院苏虹、衢州中院骆忠新、郑一珺等法官,以及衢州检察院检察官“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充分利用党和国家赋予的审判权,不顾廉耻地进行涉嫌枉法裁判袒护,违法剥夺当事人的法律救济,进行涉嫌枉法裁判创造不当的经济利益,难道是党和国家没有给予浙江省高级法院苏虹、衢州中院骆忠新、王勇、刘小伟、郑一珺等法官,以及衢州检察院检察官发放应有的工资待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申诉人:郑建平 13434291135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七日
继续袒护衢州市中级法院法官
骆忠新王勇刘小伟郑一珺等涉嫌枉法裁判创造不当的经济利益
浙江省高级法院法官对于民事申诉,分别假借案件已经终结涉诉信访没有时限规定;涉诉信访案件要召开会议讨论,而何时召开会议没有确定也不知道;案件已经结束,没有涉诉信访等手段,无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后答疑的若干规定》继续袒护衢州市中级法院法官骆忠新、王勇、刘小伟、郑一珺等涉嫌枉法裁判,创造不当的经济利益。
2020年1月8日本人再致电浙江省高级法院0571-12368,询问于2019年12月4日本人再次向浙江省高级法院书面申诉【(2018)浙08民终622号民事判决;(2018)浙民申3497号民事裁定】的申诉受理情况,在浙江省高级法院0571-12368自动语音播报告知;案件查询请按1;联系法官请按2;诉讼咨询请按3;执行咨询请按4;涉诉信访请按5;投诉举报请按6;意见建议请按7;其他请按8后,本人按照语音提示按了5的涉诉信访键,接线法官答复,(2018)浙民申3497号民事裁定案件早已终结,司法服务热线没有涉诉信访;本人再次重新拨浙江省高级法院0571-12368,按了6的投诉举报键,接线法官再次答复,已经告知案件已终结,司法服务热线没有涉诉信访,本人告诉接线法官是按照语音提示按了6投诉举报键,接线法官再次答复,这是司法服务热线,没有涉诉信访,立即掐断电话。
本人是于2019年4月13日向浙江省高级法院递交民事申诉状,三个月过后2019年8月2日本人致电浙江高级法院0571-12368,接线法官无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后答疑的若干规定》答复,本人信访材料指出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的错误,那是本人自己个人的认为;该案现在已经终结;申诉是属于信访案件,而信访案件没有时限规定,之后不会再给予本人回复。
2019年8月8日本人再次向浙江省高级法院邮寄递交《民事申诉状》,后致电浙江高级法院0571-12368接线法官答复,浙江省高级法院立案厅签收并已交办,之后会有法官联系本人,三个月过后2019年12月3日,本人致电了解到承办法官无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后答疑的若干规定》,竟然还是需要召开会议讨论本人的申诉,而何时召开会议没有确定,不知道。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后答疑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不服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向作出裁判的法院进行申诉…等有关问题的,接访法院应予以判后答疑;第六条…相关审判庭应当在接到立案庭转交的材料后七天内确定答疑的法官、日期和地点,并负责通知来访人。预约答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第八条,答疑法官接访后,认为来访人申诉或有关异议无理的,应有针对性地提出息诉罢访工作的建议;认为申诉有理的,应对申诉理由作出分析,并可提出立案复查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2018)浙08民终622号在衢州市中级法院庭审时,法官助理郑一珺对当事人提出的核心证据完整的《工程结算清单》核实过后,采用选择性、只同意接受部分的非核心的结算清单的页码由庭审书记员现场复印接收,在判决书中法官骆忠新、王勇、刘小伟还要继续对当事双方都认可并已结算支付完毕的结算清单,擅自违法地不给予认可;混淆错误地既用侵权之诉又用违约之诉;错误套用侵权责任法,并剔除侵权责任法关键词句断章取义后又剔除关键词句断章取义再进行适用等,2018年7月30日衢州市中级法院法官骆忠新、王勇、刘小伟、郑一珺作出(2018)浙08民终622号涉嫌枉法判决,创造不当的经济利益。
本人受当事人余小红委托向浙江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1月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苏虹、审判员孙奕、陈艳艳作出(2018)浙民申3497号涉嫌枉法裁定,又混淆错误地既用侵权之诉又用违约之诉;错误套用侵权责任法,并剔除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关键词句断章取义后又剔除关键词句断章取义再进行适用;对申请人余小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核心部份的申请指出的事实、理由,在只要通过查看二审庭审录像可以证明的前提下,却用含糊其辞的语言“余小红提出的其他理由,无证据证明”,作为审查裁定结论,规避回避二审法院裁决错误……(2018)浙民申3497号民事裁定驳回申请人余小红的再审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长苏虹、审判员孙奕、陈艳艳,公然袒护衢州市中级法院法官骆忠新、王勇、刘小伟、郑一珺等涉嫌枉法裁判,创造不当的经济利益。
2019年2月15日当事人余小红向衢州市检察院书面提交《民事抗诉申请书》。
在侵权人明确、并且是当事人举证又被法院自己查明认定的前提下,衢州市检察院检察官又错误地利用“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枉法支持法院违法擅自篡改被法院自己查明认定的事实,篡改变为是余小红未提供安全工作环境,从而擅自减轻侵权人浙江方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面对法官庭审弄虚作假、混淆错误地既用侵权之诉又用违约之诉;错误套用侵权责任法并剔除侵权责任法关键词句断章取义后又剔除关键词句断章取义再进行适用等涉嫌枉法裁判,衢州市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却只字不提,故意撇开,违法支持法院涉嫌枉法裁判创造不当的经济利益。
2019年4月8日本人受托向浙江省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书面投诉举报。2019年4月23日衢州市检察院05702612309工作人员电话回复,收到省检察院转到投诉举报,本人信访材料中指出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中的错误是本人自己个人的观点;《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不是检察官个人做出的,是经过审批加盖衢州市检察院院印的;本人不服那是本人自己的问题。
2015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32条规定,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的衢州检察院检察官,竟然是自己姓甚名谁都不敢签署承认。
浙江省与衢州市法院法官、以及衢州检察院检察官“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以为枉法裁判后,有高级法院法官及检察院检察官的袒护,案件就终结,枉法裁判创造不当的经济利益,稳妥稳当,但却忘啦被申诉的【(2018)浙08民终622号民事判决;(2018)浙民申3497号民事裁定】案件,由于事实太过清楚,相互之间关系太过简单明确不复杂,枉法支持法官擅自违法篡改、规避并擅自违法地不给予认可核心证据、混淆错误地既用侵权之诉又用违约之诉;错误套用侵权责任法又剔除侵权责任法关键词句断章取义后又剔除关键词句断章取义再进行适用等涉嫌枉法裁判,是显而易见、又能轻而易举地被指出呈现出来,更不存在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形。
1,当这些涉嫌枉法裁判被本人书面申诉,再次呈现在检察院控诉部门面前时,检察院工作人员也只能回复,本人信访材料中指出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中的错误,那是本人自己个人的观点;《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不是检察官个人做出的,是经过审批加盖衢州市检察院院印的。衢州检察院的答复,完全背离2015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32条规定,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的衢州检察院检察官,竟然是自己姓甚名谁都不敢签署承认,实质是不愿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这是一张违法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2,当这些涉嫌枉法裁判及后续跟进情况被申诉人不断地书面申诉,并一次次分别呈现在浙江省高级法院的法官面前时,高级法院的法官也只能继续无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后答疑的若干规定》,也只能采用并分别假借案件已经终结涉诉信访没有时限规定;涉诉信访案件要召开会议讨论,而何时召开会议没有确定也不知道;案件已经结束,没有涉诉信访等手段进行自欺欺人,也使得继续袒护衢州市中级法院法官骆忠新、王勇、刘小伟、郑一珺等涉嫌枉法裁判,创造不当的经济利益的丑陋面目,一次次赤裸裸地呈现在大庭广众面前。
浙江省高级法院苏虹、衢州中院骆忠新、郑一珺等法官,以及衢州检察院检察官“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充分利用党和国家赋予的审判权,不顾廉耻地进行涉嫌枉法裁判袒护,违法剥夺当事人的法律救济,进行涉嫌枉法裁判创造不当的经济利益,难道是党和国家没有给予浙江省高级法院苏虹、衢州中院骆忠新、王勇、刘小伟、郑一珺等法官,以及衢州检察院检察官发放应有的工资待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申诉人:郑建平 13434291135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