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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拉刷新韩老师,你拿什么向捐赠人拍胸脯?02-09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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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拉刷新
韩老师,你拿什么向捐赠人拍胸脯?
02-09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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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那块布,魔术师就和那个扔三只橙子的小丑没有区别——马克吐温
自从三天前,我发出关于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信息披露不透明的博文,仔细的网友,也许也注意到了,对于该基金会未履行法律要求的信息披露,针对的主体,只是“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
令人感到难以理解的是,歌手韩红的支持者纷纷表示支持韩红。(注:为了阅读简便,本文中歌手韩红简称为韩红;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简称韩红基金会)
那么,现在最为关键的问题出现了:
在法律层面,韩红是否能够完全代表,或者控制“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
韩红的公益历史很悠久,在“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没有成立之前,媒体的报道,都简略的称之为“韩红爱心团队”,虽然韩红的这个“爱心团队”,已经开展向社会公众公开募捐,但始终没有详细的资料,能够说明这个“爱心团队”,究竟是以什么资格主体公开募捐的。
武汉疫情发生后,韩红在其微博上公开募捐,称“信得过,您就捐!”,韩红在感谢演艺圈的演员们,也是以韩红个人身份。
很显然,韩红至少给社会公众的印象,就完全代表了“韩红基金会”。
那么,韩红和这个“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究竟是一个什么法律关系?以至于韩红能够代表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向奉献捐款的爱心人士拍胸脯,以其人格担保?
根据天眼查的社会组织登记信息,韩红基金会的成员名单如下:
理事长:李健;
秘书长:王增娟;
其余理事20位;
但是,在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的官网主页上,理事会成员,却全部换成了以演艺界人士为主的23位,我们熟悉的有汪涵、蒋欣、曾志伟、孙楠、张越等;
同时,在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的官网上,对韩红的身份介绍是:发起人、基金会主席;
熟悉社会组织相关法律的人士,都应该知道,我国的社会组织相关法规中,基金会组织,没有“主席”这样的职位。
熟悉我国《公司法》的大概都知道,董事会设董事长,一般由大股东担任,俗称:老板。
韩红大概是抄袭了港台地区的影视作品称呼了:董事会主席。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那么,韩红在这个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究竟是什么职务?具有多少决定权?才能代表该基金会,向社会公众做出庄严承诺?
查阅社会组织登记信息,韩红是该基金会的第17位理事。
也许,韩红只是比较低调,但却掌握的该基金会的实际控制权和经营权?
这也不对。
让我们来看看韩红和这家基金会之间的关系时间轴:
很显然,至少在该基金会注册成立后的三年时间内,韩红的身份,还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政治部文工团副团长,享受文职5级待遇(与正师级平级)。
根据国务院发布颁布于2016年8月21日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公职人员不得担任社会组织职务,以及再早一些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8年7月12日印发的文件《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
韩红作为解放军干部,显然不能担任社会组织的任何职务,更不能参与经营。
现在,韩红显然又陷入了一个两难的困境:
在2012年5月至2015年12月期间,韩红如果实际控制并运作了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那么韩红就违反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的文件要求,也违反了相关军事法规。
如果韩红没有控制并运作该基金会,那么韩红作为“发起人”,在公开募捐的过程中,向社会公众隐瞒的基金会的真实信息。
更何况,2012年5月韩红在“发起”注册成立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的时候,其身份是军职干部。
我们很难想象,一位解放军正师级干部,能够“发起”并且实际控制一个民办基金会,并且长期以个人形象做宣传,违规向社会公众募集捐款。
2015年12月,韩红转业,但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的组织结构,至今仍然还是由李健担任理事长(法定代表人);王增娟担任秘书长;
那么,至少在法律层面,韩红对该基金会的实际运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也不参与基金会的实际运作。
换言之,如果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发生违规行为,受到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的处罚,均与韩红个人无关。
根据社会组织相关法规,韩红既无权实际控制该基金会,也无权独立运作该基金会,那么,韩红以个人名誉向社会公众拍胸脯的担保,就显得毫无实际意义了。
对于给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捐款的社会公众而言,现在首先需要搞清楚这样一个问题了:
我的捐款,究竟是捐给了韩红?还是捐给了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
我究竟是信得过韩红?还是信得过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
这是二回事情,一码归一码。
当然,我们并不绝对反对“变通”,也就是俗话说的“擦边球”。
但在我看来,如果歌手韩红为了纯粹的公益事业,敢于违反军纪军规,并且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敢于无视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那么这种信任,显然是存在逻辑上的硬伤了。
司马3忌


来自手机贴吧1楼2020-07-08 01:1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