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上有明确规定:“奴婢**,律比畜产”。《唐律疏议》明确规定了一系列良贱不得混淆的法条,比如禁止良贱通婚(这里说的通婚是指明媒正娶)、以良犯贱(良人对贱籍之人犯法)可以减刑或不予处理、掠卖良人为奴婢(以良为贱)是重罪等。
大唐奴隶阶层:部曲、杂户、官户、蕃户、奴婢

部曲,一是被主人“放免”之后,仍留在主人家效力使役的奴婢,二是地方豪强的私人军队吏员。私人军中吏员虽为贱籍,然其主不得擅杀,有司知之可劾其主死罪。

杂户,隶户、兵户、府户、营户、别户、绫罗户、细茧户、罗縠户、监户、佛图户、寺户等;杂户的身份高于官奴婢及蕃户,其籍附州县,而蕃户却属本司。

官户,因前朝犯罪而没官、散配诸司驱使的官奴;本朝官户是犯罪者及其家属没入官府服役,并编入特殊户籍;此类由尚书省的刑部都官总负监管之责,如发生有关奴婢的诉讼事宜,也一律由刑部都官处理。二是凡官奴婢“有技艺”的,按其所能而配于诸司服役;妇人工巧的入于掖庭;其余没有专门技能的隶属于司农寺,此类隶属司农寺管理。

蕃户,前代配隶人户,或本朝配没的少数民族战俘人户;

奴婢,一是私奴婢,即所有权属于私人的奴婢,如乐伎人,二是僧院净人,属于寺院的佃户。
《旧唐书·职官志》:“(官奴婢)一免为蕃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
据《唐六典·刑部都官》载:“凡初配无伎艺者,从其能而配诸司。妇人工巧者入于掖庭,其余无能,咸隶司农。”由司农寺负责官奴婢的调配使用,都官负责监管,而诸行宫监牧等部门所属的奴婢,也均由司农寺分配调拨。
《唐六典》中,对把犯罪人员的家属籍没为奴有专门规定:“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诸逆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祖孙兄弟姐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
唐律明确规定:“奴婢即同资财,即合由主处分,辄将其女私嫁与人,须计婢赃,准盗论罪。”奴婢所生子女被视为主人的当然财产,奴婢本人无权擅自处理,如果奴婢把自己的女儿私自嫁人,要按盗窃主人财产论罪。
《唐律·斗讼律》规定:“诸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徒一年。奴婢若有愆犯,被主人决罚致死,无罪。主人过失杀者,无罪。”“良人殴杀(非预谋杀害)他人奴婢,徒三年。故杀(预谋杀害)他人奴婢,流三千里。”
《唐律》规定:奴婢与百姓(良人)相犯,奴婢加凡人两等,良人减凡人两等。诸犯死罪者,若非十恶均可大赦。但如果是奴婢杀主人,却被视为“十恶”的“大逆”,即使逢上了大赦,也不在大赦的范围之内。
“其部曲及奴,奸主及主之期亲,若期亲之妻者绞,妇女减一等。强者,斩。即奸主之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者,流;强者,绞。”“诸部曲、奴婢谋杀主,皆斩。谋杀主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绞,已伤者,皆斩。”
以平民为奴者,重罪,判绞。
《唐律·斗讼律》规定:“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除了谋反、大逆、叛乱之类“十恶”罪行之外,法律严禁奴婢告发主人。
《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与奴娶良人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良人奸官私婢者,杖九十。”良人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奴仆更不能娶良人为妻。
唐律规定,奴籍身份是世代相袭的,非经主人许可并“经本属申牒除附”在官府削籍,这种身份永远也不会改变。
但奴有军功而官至开府仪同三司、节度使、侍御史、游击将军者亦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