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专业,说说我的看法,就当人工置顶+抛砖引玉啊:
1,你向仲裁委申请裁定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委是不管的,要么你解除单位,要么单位解除你
2,员工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被迫解除,但没有不签合同的情形,也没有降低社保基数的情形,更不涉及公积金。有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形,你的情况可以归类到未足额支付工资,但要有明确的反对工资调整证据
3,看你的表述像是没有走被迫解除而是要求仲裁委裁定劳动关系解除继而获得补偿,那是不会获得支持的
4,单位如违法调整社保基数,比如你工资5000,却按最低工资上,只能向社保中心投诉,仲裁只管从来没交社保。公积金基数在5%-12%调整就合法。
5,您5000请的律师的水平…………
再来说说我的迷惑,也希望教专业人士能够解惑:
1,你在与被申请人一的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被划转到被申请人二处,属劳动关系主体变更,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也就是当2020年1月1日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应与你签订新的合同。不签就应该从1月1日起算不签合同的二倍差额补偿,为何仲裁委还会宽限一个月,从2月1日算???
2,基本工资调整应该员工同意,看文件描述是将基本工资降低500,增加工龄工资350,实际是降低了,但因为发了一次绩效,为何仲裁委会会认为绩效+工龄工资+调整后的工资=调整前的基本工资没变化,也就是不知为何仲裁委认为是合理调整???仲裁委认定工资调整是合理的,那是不是一开始就无法按劳动合同法第38条,以未足额支付工资被迫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