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问小编,我是不是对“凶宅”情有独钟,总是在写“凶宅”发生的故事?小编自从接触“法拍房”之后发现,每套法拍房背后的故事都深深的吸引着我,小编决定,盘点一下北京的“凶宅”,为什么会从这个点开始来写呐,这跟小编自己的“特殊爱好”也有关系,小编是个恐怖片爱好者。当然恐怖片都是虚构的,但是虚构的东西灵感往往来源于生活。虽然盘点了几个“凶宅”,了解了它们背后的故事,哪个故事都让小编深有感触,久久不能忘怀,感叹人性。今天这套“凶宅”很“特别”故事有些曲折。

先说下这套“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二区”法拍房的情况,看下面图片:

该图片内容引自人民法院的拍卖公告:2016年10月22日一名保姆吊死于该户厕所,经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该女子死亡排除刑嫌,系自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将于2019年1月14日10时至2019年1月15日10时止对此房进行拍卖。参考下图:

2019年01月15日只有1人报名,并以232万底价成交,市场价为330万,低于市价近百万,有2万6千人围观。
到此这个房子算是卖出去了。但是从此房发生命案到拍卖成交的时间,两年多的时间,这个故事就结束了吗,非也,两年多的时间会发生很多事。
房屋在成为法拍房之前:
简单描述:原房主王某为女儿出国留学筹集学费,后与买受人张某达成房屋买卖交易。因未告知买受人张某房屋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故被张某告上法庭,要求退还房款及赔偿各项损失。
时间经过:
2016年10月22日一名保姆吊死于该户厕所。
2017年7月,被告王女儿出国留学,为筹集学费,被告多次单方降价,后与原告张达成案涉房屋的交易。
2017年12月10日,被告王承东(卖房人)与原告张占福(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补充协议》。
2017年12月29日,张占福与王承东就案涉房屋签订编号为C1578671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签订后,张占福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张占福最后一笔购房款支付时间为2018年1月15日。
案涉房屋于2018年1月19日转移登记至张占福名下。张占福于2018年2月7日入住案涉房屋。
张占福称,其于2018年1月从邻居处了解到案涉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事实。
2018年6月26日法院判决生效,原房主王承东退还全部房款及承担被告损失。
2019年01月15日房屋以“法拍房”形式拍卖,最终以232万的底价成交。
原告陈述:

被告陈述:

法庭查证:

“2016年10月22日12时许,西罗园派出所接110报警称,其位于西罗园二区12楼405号的家中保姆不会动了,求助民警。民警到现场后,发现一名女子吊死于该户厕所。后经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察,该女子死亡已排除刑嫌,系自杀。报警人王承东,身份证号:×××,电话:135XX****
判决结果:判决生效日为 2018年6月26日
王承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占福购房款348万元。
王承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占福各项损失共计111713元。
房屋所有的权转移登记费用及部分案件受理费用也由王承东承担。
」
法拍房的瑕疵,法院会进行在公告里写明,是不是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在中国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即为“凶宅”。中国人较传统,传统思想认为这是不吉利的,所以很在意房屋里发生的事。所以在房屋交易时,尽量把情况跟买受人说清楚,就像上面这套房屋的交易中,买受人了解了事情真相,走上法律途径,法院判赔,原房主得不偿失,既浪费个人时间,又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金铂顺昌之前也总结过一套北京法拍房的案例,那套房子被悔拍两次,是因为公告中未公布发生死亡事件,根据“凶宅”定义,并不能断定是“凶宅”因此未公布。但是买受人了解了情况都非常介意,然后进行悔拍,但10万保证金是不予退还的,所以在拍之前,一定要对标的有详细的了解。
从找房,前期尽调,风险规避、贷款以及过户流程,整个过程较为繁杂且麻烦,金铂顺昌房拍网15年法拍从业经验,千套成交案例,从前期尽调,风险把控,协助竞拍,解查封,解抵押,核税,过户办产权,协助腾退房屋,解决后顾之忧,最后直到安心入住,全流程服务。

先说下这套“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二区”法拍房的情况,看下面图片:

该图片内容引自人民法院的拍卖公告:2016年10月22日一名保姆吊死于该户厕所,经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该女子死亡排除刑嫌,系自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将于2019年1月14日10时至2019年1月15日10时止对此房进行拍卖。参考下图:

2019年01月15日只有1人报名,并以232万底价成交,市场价为330万,低于市价近百万,有2万6千人围观。
到此这个房子算是卖出去了。但是从此房发生命案到拍卖成交的时间,两年多的时间,这个故事就结束了吗,非也,两年多的时间会发生很多事。
房屋在成为法拍房之前:
简单描述:原房主王某为女儿出国留学筹集学费,后与买受人张某达成房屋买卖交易。因未告知买受人张某房屋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故被张某告上法庭,要求退还房款及赔偿各项损失。
时间经过:
2016年10月22日一名保姆吊死于该户厕所。
2017年7月,被告王女儿出国留学,为筹集学费,被告多次单方降价,后与原告张达成案涉房屋的交易。
2017年12月10日,被告王承东(卖房人)与原告张占福(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补充协议》。
2017年12月29日,张占福与王承东就案涉房屋签订编号为C1578671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签订后,张占福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张占福最后一笔购房款支付时间为2018年1月15日。
案涉房屋于2018年1月19日转移登记至张占福名下。张占福于2018年2月7日入住案涉房屋。
张占福称,其于2018年1月从邻居处了解到案涉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事实。
2018年6月26日法院判决生效,原房主王承东退还全部房款及承担被告损失。
2019年01月15日房屋以“法拍房”形式拍卖,最终以232万的底价成交。
原告陈述:

被告陈述:

法庭查证:

“2016年10月22日12时许,西罗园派出所接110报警称,其位于西罗园二区12楼405号的家中保姆不会动了,求助民警。民警到现场后,发现一名女子吊死于该户厕所。后经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察,该女子死亡已排除刑嫌,系自杀。报警人王承东,身份证号:×××,电话:135XX****
判决结果:判决生效日为 2018年6月26日
王承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占福购房款348万元。
王承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占福各项损失共计111713元。
房屋所有的权转移登记费用及部分案件受理费用也由王承东承担。

法拍房的瑕疵,法院会进行在公告里写明,是不是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在中国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即为“凶宅”。中国人较传统,传统思想认为这是不吉利的,所以很在意房屋里发生的事。所以在房屋交易时,尽量把情况跟买受人说清楚,就像上面这套房屋的交易中,买受人了解了事情真相,走上法律途径,法院判赔,原房主得不偿失,既浪费个人时间,又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金铂顺昌之前也总结过一套北京法拍房的案例,那套房子被悔拍两次,是因为公告中未公布发生死亡事件,根据“凶宅”定义,并不能断定是“凶宅”因此未公布。但是买受人了解了情况都非常介意,然后进行悔拍,但10万保证金是不予退还的,所以在拍之前,一定要对标的有详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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