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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组织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刘某、林某、丁某积极参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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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组织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刘某、林某、丁某积极参加。一日,王某、刘某在某酒店就餐,消费3000元。在刘某结账时,收银员吴某偷偷调整了POS机上的数额,故意将3000元餐费改成30000元,交给刘某结账。刘某果然认错,支付了30000元。
刘某发现多付了钱以后,与王某去找吴某还钱,吴某拒不返还。王某、刘某恼羞成怒,准备劫持吴某逼其还钱。二人在捆绑吴某过程中,不慎将吴某摔成重伤,此时被酒店保安发现,担心保安报警,故放弃扶持,离开酒店。
在王某和刘某走出酒店时,在门口被武某等四名保安拦截。王某遂让刘某打电话叫人过来帮忙,刘某给林某、丁某打电话,并私下叫二人带枪过来,林某、丁某二人将枪支藏在衣服里,来到酒店门口,护送王某上私家车。武某等人见状遂放四人离开。
王某上车时气不过,让刘某"好好教训这个保安",随即开车离开。刘某随即让林某、丁某二人开枪。武某中弹身亡。事后查明,其中一人朝武某腿部开枪,另一人朝武某腹部开枪,但无法查明谁朝腿部开枪、谁朝腹部开枪;武某腿部未中枪,只有一颗子弹击中武某腹部,导致其死亡,但无法查明击中腹部的这颗子弹是谁射击的。
问题∶
1.关于吴某行为的定性,有几种处理意见?须说明理由。
2.王某、刘某对吴某构成何罪?须说明理由。
3.王某、刘某、林某、丁某对武某的死亡构成何罪?其中王某的行为有几种处理意见?须说明理由。


IP属地:河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0-09-08 18:01回复
    1. 关于吴某的行为,需要分两种情形∶
    (1)第一种情形∶刘某不知道自己消费了3000元,被吴某欺骗,以为自己消费了3万元,便支付了3万元,事后才知道自己仅消费了3000元。对此,吴某构成诈骗罪,诈骗金额为2.7万元。
    (2)第二种情形∶刘某知道自己消费了3000元,在支付3000元时,没有注意到支付数额多了一个零(3万元),支付了3万元。在生活实践中,收银员将POS机递给顾客,让顾客付款,顾客此时一般不会看POS机显示屏上的数字,而是先输入密码、点击确认支付,收银员将机打小票撕下来递给顾客,让顾客签字,顾客此时一般才会看下支付的数额。刘某应该也是如此,在输入密码、确认支付时,没有看POS机显示屏上的数字(30000)。当吴某将机打小票递给刘某签字时,刘某可能没看小票上的数字,也可能看了但没注意到多了一个零。对此有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处理意见∶吴某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在于,盗窃罪缺少诈骗罪行为结构中的第三步"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该要件由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组




    IP属地:河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0-09-08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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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


      来自手机贴吧3楼2020-10-27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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