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不完全等同于社会保险范畴社会保障权,突出体现在补偿性上。具体说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征地补偿方式,用以解决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其性质上融合了补偿权和社会保险保障权,作为一种替代货币补偿的方式存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定职责,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社会保障各项资金的落实工作,应履行主体责任,责令相关部门积极作为,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政策落实到位,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58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世纪大街**。
法定代表人:谢德洋,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修鹏,辽宁省庄河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辽宁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维堂,男,1940年4月3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学清,女,194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庄河市政府)因郑维堂、高学清诉其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行终10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艳、审判员杨迪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庄河市政府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高学清和郑维堂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主要的事实与理由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社会保障是独立完整的制度,失地保险是在保险人和参保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与征地补偿安置中涉及的政府相关职责不属于同一性质的行政法律关系。原审判决扩大了庄河市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职责,应予撤销。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庄河市政府是否负有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市级政府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制定、组织推进和监督指导工作。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社会保障各项资金的落实工作。根据上述规定,庄河市政府作为土地征收的组织实施主体,负有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定职责。二审法院认定,高学清和郑维堂的实质诉请是要求庄河市政府履行落实其失地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应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其他人员是否纳入养老保障范围,需征得农民本人同意。庄河市政府在一、二审审理中均承认高学清和郑维堂符合办理失地保障条件,且在办理失地保障时二人均已经超过《暂行办法》规定的应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年龄。在庄河市政府未提供充分证明高学清和郑维堂主动放弃相关失地保障待遇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判决庄河市政府对高学清和郑维堂的失地保险履行法定职责,并无不当。
至于庄河市政府主张其不具有具体办理失地保险职责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不完全等同于社会保险范畴社会保障权,突出体现在补偿性上。具体说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征地补偿方式,用以解决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其性质上融合了补偿权和社会保险保障权,作为一种替代货币补偿的方式存在。《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账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由政府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本案中,高学清和郑维堂系被征收人,庄河市政府亦认可其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条件。在高学清和郑维堂未被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情况下,庄河市政府主张其已完全履行“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提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账户资金的职责,证据不足。庄河市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社会保障各项资金的落实工作,其应履行主体责任,责令相关部门积极作为,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政策落实到位,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庄河市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律师简介
马建波,男,北京著名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国际经济合作促进会副秘书长。现为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业务部主任、团队带头人和主办律师。
北京马建波律师专注不动产(房地产)纠纷业务,致力于房屋拆迁和征地补偿、房地产合同纠纷法律问题的研究以及法律实务问题的解决,代理全国各地不动产纠纷案件千余起,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实战经验。其代理的维权案件遍及北京、河北、天津、山东、辽宁(鞍山、营口)、内蒙古(乌兰察布)、新疆(乌鲁木齐、哈密)、甘肃、山西、河南(郑州、三门峡)、江苏(南京、淮安)、浙江(湖州、长兴、台州)、湖北(恩施、荆州)、四川、贵州、厦门、福建、广西、广东等省市,进行了城市房屋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维权、企业厂房拆迁维权、养殖场征迁维权、土地租赁拆迁维权、城中村改造及市场搬迁腾退、违章建筑拆除救济等系列维权活动,取得了系列卓越办案成果。其为人正直、诚信,办案严谨、负责,敢言、敢辩,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广大当事人的一直好评和认可!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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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旺座中心东塔1916室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不完全等同于社会保险范畴社会保障权,突出体现在补偿性上。具体说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征地补偿方式,用以解决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其性质上融合了补偿权和社会保险保障权,作为一种替代货币补偿的方式存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定职责,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社会保障各项资金的落实工作,应履行主体责任,责令相关部门积极作为,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政策落实到位,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58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世纪大街**。
法定代表人:谢德洋,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修鹏,辽宁省庄河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辽宁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维堂,男,1940年4月3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学清,女,194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庄河市政府)因郑维堂、高学清诉其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行终10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艳、审判员杨迪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庄河市政府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高学清和郑维堂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主要的事实与理由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社会保障是独立完整的制度,失地保险是在保险人和参保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与征地补偿安置中涉及的政府相关职责不属于同一性质的行政法律关系。原审判决扩大了庄河市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职责,应予撤销。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庄河市政府是否负有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市级政府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制定、组织推进和监督指导工作。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社会保障各项资金的落实工作。根据上述规定,庄河市政府作为土地征收的组织实施主体,负有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定职责。二审法院认定,高学清和郑维堂的实质诉请是要求庄河市政府履行落实其失地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应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其他人员是否纳入养老保障范围,需征得农民本人同意。庄河市政府在一、二审审理中均承认高学清和郑维堂符合办理失地保障条件,且在办理失地保障时二人均已经超过《暂行办法》规定的应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年龄。在庄河市政府未提供充分证明高学清和郑维堂主动放弃相关失地保障待遇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判决庄河市政府对高学清和郑维堂的失地保险履行法定职责,并无不当。
至于庄河市政府主张其不具有具体办理失地保险职责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不完全等同于社会保险范畴社会保障权,突出体现在补偿性上。具体说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征地补偿方式,用以解决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其性质上融合了补偿权和社会保险保障权,作为一种替代货币补偿的方式存在。《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账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由政府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本案中,高学清和郑维堂系被征收人,庄河市政府亦认可其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条件。在高学清和郑维堂未被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情况下,庄河市政府主张其已完全履行“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提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账户资金的职责,证据不足。庄河市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社会保障各项资金的落实工作,其应履行主体责任,责令相关部门积极作为,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政策落实到位,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庄河市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律师简介
马建波,男,北京著名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国际经济合作促进会副秘书长。现为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业务部主任、团队带头人和主办律师。
北京马建波律师专注不动产(房地产)纠纷业务,致力于房屋拆迁和征地补偿、房地产合同纠纷法律问题的研究以及法律实务问题的解决,代理全国各地不动产纠纷案件千余起,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实战经验。其代理的维权案件遍及北京、河北、天津、山东、辽宁(鞍山、营口)、内蒙古(乌兰察布)、新疆(乌鲁木齐、哈密)、甘肃、山西、河南(郑州、三门峡)、江苏(南京、淮安)、浙江(湖州、长兴、台州)、湖北(恩施、荆州)、四川、贵州、厦门、福建、广西、广东等省市,进行了城市房屋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维权、企业厂房拆迁维权、养殖场征迁维权、土地租赁拆迁维权、城中村改造及市场搬迁腾退、违章建筑拆除救济等系列维权活动,取得了系列卓越办案成果。其为人正直、诚信,办案严谨、负责,敢言、敢辩,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广大当事人的一直好评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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