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卢某为杭州某培训机构企业员工,于2018年10月14日下班回家途中在人行道上骑电动自行车与逆行的电动自行车驾驶者李某相撞,导致两车受损、卢某右手桡骨骨折,经杭州市下城区交警支队认定,李某负全责。卢某治疗后,经工伤鉴定为八级,经伤残鉴定不构成伤残。
【问题焦点】
1. 李某是否应当承担卢某的全部损失?
2. 卢某是否构成工伤?
3. 卢某是否可以同时享受李某侵权赔偿和工伤待遇?
【潘统武律师观点】
本案相对比较特殊,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与交通事故侵权竞合。
1. 本案中李某逆行全责,根据《侵权责任法》对于卢某产生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损失包括车辆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
2. 卢某在下班途中受到损伤,且其无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构成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对于治疗工伤产生的医疗费只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以及工伤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用,均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护理费由单位承担。卢某构成八级伤残,根据本人的工资标准享受11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劳动合同终止还可享受七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7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单位支付)。
3. 卢某可以同时享受李某侵权赔偿和工伤待遇,但应当扣除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由第三人支付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费用。
在类似案例中,当事人一定要注意发生事故时须及时报警,保留好相应的证据,以便向第三人追偿。同时要及时向所在企业报告,以及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只有这样才能充分的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卢某为杭州某培训机构企业员工,于2018年10月14日下班回家途中在人行道上骑电动自行车与逆行的电动自行车驾驶者李某相撞,导致两车受损、卢某右手桡骨骨折,经杭州市下城区交警支队认定,李某负全责。卢某治疗后,经工伤鉴定为八级,经伤残鉴定不构成伤残。
【问题焦点】
1. 李某是否应当承担卢某的全部损失?
2. 卢某是否构成工伤?
3. 卢某是否可以同时享受李某侵权赔偿和工伤待遇?
【潘统武律师观点】
本案相对比较特殊,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与交通事故侵权竞合。
1. 本案中李某逆行全责,根据《侵权责任法》对于卢某产生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损失包括车辆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
2. 卢某在下班途中受到损伤,且其无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构成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对于治疗工伤产生的医疗费只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以及工伤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用,均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护理费由单位承担。卢某构成八级伤残,根据本人的工资标准享受11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劳动合同终止还可享受七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7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单位支付)。
3. 卢某可以同时享受李某侵权赔偿和工伤待遇,但应当扣除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由第三人支付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费用。
在类似案例中,当事人一定要注意发生事故时须及时报警,保留好相应的证据,以便向第三人追偿。同时要及时向所在企业报告,以及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只有这样才能充分的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